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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打折销售的问题点是什么?解析医疗器械销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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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打折销售的问题点是什么?解析医疗器械销售的注意事项

根据2009年(公历2009年)药事法实施令的部分修订,不以视力矫正为目的的“时尚彩色隐形眼镜(俗称彩瞳)”也从防止健康损害的角度被列入高度管理医疗器械,与视力矫正用隐形眼镜同等对待。

随着这次修订,彩瞳也成为了日本药械法(日本药品医疗器械法)的监管对象,因此在销售方法和广告等方面也需要格外注意。

本次我们将详细解释彩瞳销售时进行的“返点”以及在广告中使用的“成本彩瞳”、“进货彩瞳”等的合法性。

通过返点销售彩色隐形眼镜的合法性

积分返还是否属于“日本奖品显示法”规定的“奖品类”

在探讨积分返还的合法性时,首先需要考虑其与“日本奖品显示法(防止不当奖品类及不当显示法)”的关系。

第2条第3款
在本法中,“奖品类”是指,无论其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无论是否通过抽奖的方式,为了吸引客户,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附带给对方的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

上述的“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物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 物品以及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物
  • 金钱、金券、存款证书、中奖金付款票据以及公社债、股票、商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 供应(包括电影、戏剧、体育、旅行和其他活动的邀请或优待)
  • 便利、劳务和其他服务

然而,如果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将不受奖品显示法的规定:

  • 经济利益被视为正常商业惯例的折扣或售后服务
  • 经济利益被视为正常商业惯例的商品或服务的附属物

问题在于积分返还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惯例的折扣”。在消费者事务局的“关于奖品的Q&A”中,对此进行了如下解释:

问题
我们店铺打算发行积分卡,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提供积分,消费者可以在下次购物时用积分抵扣部分支付金额,这种情况下,奖品规定适用吗?

关于奖品的Q&A [ja]

回答
根据交易通念上的合理标准,对交易对方减少应支付的对价或退还部分对价,被视为经济利益的折扣,不属于奖品显示法上的奖品类。

关于奖品的Q&A [ja]

根据上述回答,积分返还似乎不属于奖品显示法的奖品类。然而,即使是积分返还,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也会被视为“提供奖品类”,因此需要注意:

  • 通过抽奖确定积分返还的对象
  • 限制积分的使用范围(如旅行等)
  • 与提供奖品类同时进行
  • 提供的积分不仅可以在自家店铺,还可以在其他店铺通用作为部分支付

对产品销售价格的积分返还比例上限

如果积分属于“赠品类”,则不能超过交易价格的20%,但如果符合“交易通念上合理且被认为是折扣的经济利益”,并且只能用于自己(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的积分,那么就不属于“赠品类”,积分返还率没有上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价格的显示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的价格显示”,则可能会被禁止。

不正当的价格显示

在日本的“赠品显示法”中,误导一般消费者,阻碍其做出合理选择的价格显示被定义为“不正当的价格显示”,并被禁止。

第5条(禁止不正当的显示)
经营者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的显示。

  1. (略)
  2. 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显示,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比实际的或与该经营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的条件明显有利,且可能不正当地吸引客户,阻碍一般消费者做出自主和合理的选择。

整理上述第5条,可以将“不正当的价格显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的显示,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比实际销售价格明显有利
  • 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的显示,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比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明显有利

关于显示比较价格的广告

在日本的“赠品显示法”中,也对显示“定价”或“市场价格”,然后显示比这些价格低的产品价格的双重价格显示进行了规定。如果使用积分返还率进行价格显示,必须确保有相当期间以“定价”销售同一商品的实际记录,或者是正确的“市场价格”。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日本赠品显示法中的双重价格显示”,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isplay-double-law-point[ja]

关于“原价彩色隐形眼镜”、“进货彩色隐形眼镜”、“折扣彩色隐形眼镜”等名称使用在折扣销售中的合法性

作为医疗器械的规定

关于高级管理医疗器械”彩色隐形眼镜”的名称原则,是由”日本药械法”和”医药品等适当广告标准”等法规规定的。

药械法 第66条 (夸大广告等)
任何人不得对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名称、制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广告、描述或传播,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

医药品等适当广告标准 第4 (标准) 1名称关系
(1) 需要批准或认证的医药品等的名称表达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使用除了根据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等相关法律(条款省略)的规定获得认证的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外的名称。但是,在一般用医药品和医药部外品中,只使用共同品牌产品的共同部分是可以的。

即使是”时尚用”,彩色隐形眼镜作为高级管理医疗器械的名称也应使用”获得批准的名称(销售名)”或”通用名称”。然而,由于广告可能过长或难以传达给年轻一代,因此也经常看到使用”简称”和”昵称”的情况。

关于「简称」的使用

从广告的前后关系等综合考虑,只要不会让人误认为是同一种药品等,就可以使用品牌名等销售名的共通部分,例如以下的情况。

  • 销售名「Seed Eye coffret 1day UV-M」⇨ 简称「眼镜盒」
  • 销售名「Freshlook Dailies Illuminate」⇨ 简称「Freshlook」

如上所述,使用「简称」时,必须明确标注「销售名」等条件。另外,对于名称的表达必须明确,不允许使用无法判断为名称的小字句等进行表达。

关于“昵称”的使用

从广告的前后关系等综合考虑,如果不会造成误认同一性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昵称”。但是,不能将不能用作销售名的内容用作“昵称”。

另外,如果在广告中使用“昵称”,则必须明确标明“销售名”或“通用名”等条件。

关于使用「原价彩色隐形眼镜」、「进货彩色隐形眼镜」、「折扣彩色隐形眼镜」等名称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是作为「销售名」使用还是作为「昵称」使用,检查点会有所不同。

作为「销售名」使用的情况

如果将「原价彩色隐形眼镜」等作为「销售名」进行申报,行政部门在批准时会进行可否判断,此时,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 名称不能引起对性能等的误解,且不会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 名称需要保持医疗器械的尊严

作为「昵称」使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事后收到行政部门的指示,需要注意的点有三个:

  • 不能是损害医药品等尊严或信誉的「广告」
  • 不符合日本《奖品显示法》中的「不当价格显示」
  • 不符合「强调价格低廉的显示」

日本消费者事务局已公开了对「强调价格低廉的显示」的看法。

零售商在处理所有商品或特定商品群时,可能会使用解释销售价格低廉的原因或程度的词语(例如,解释价格低廉的原因的「破产品处理」、「工厂直销价格」等词语,解释价格低廉的程度的「大幅降价」、「比其他店便宜」等词语)来强调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的低廉。并非所有给人留下销售价格低廉印象的显示都会在《奖品显示法》上出问题,但如果实际上并非如此,却强调价格低廉,可能会给一般消费者留下销售价格低廉的误解,可能符合不当显示。

关于《奖品显示法》中的不当价格显示的看法 [ja]

「原价」、「进货」、「折扣」这些词都可能被认为是「解释销售价格低廉的原因或程度的词语」。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如果销售价格与通常价格等相比几乎没有差距,可能会符合「不当显示」,因此,「原价彩色隐形眼镜」、「进货彩色隐形眼镜」、「折扣彩色隐形眼镜」是否真的达到一般消费者想象的折扣金额是关键。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基于药械法和奖品显示法的规定和罚则」,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hype-penalties[ja]

虽然不能立即断定「原价」、「进货」、「折扣」或「积分返还」等词在「尊严」和「信誉」方面是否被禁止使用,但我们认为,如果不在彩色隐形眼镜本身的名称中,而是在「月付订阅服务」的名称或「广告口号」等中使用这些词,大致可以避免药械法等广告规定的适用。

总结

本次,我们详细解释了以下两个问题:①通过积分返还进行彩色隐形眼镜销售的合法性,②在打折销售时使用“原价彩色隐形眼镜”、“进货彩色隐形眼镜”、“折扣彩色隐形眼镜”等名称的合法性,并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

阅读和理解药品机械法(Japanese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奖品表示法(Japanese Premiums and Representations Act)等,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当您在考虑如何销售和广告高度管理的医疗设备“彩色隐形眼镜”时,我们建议您不要自行判断,而是提前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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