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劳动法中兼职工作者的法律地位与企业的义务

近年,日本(Japan)的劳动法制迎来了重大变革。特别是,关于兼职劳动者待遇的规定已成为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过去,雇佣形态的名称有时被视为合理化待遇差异的因素,但现行法律不再承认这种形式上的区分。现行的法制要求企业基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而非职称,来判断待遇的公正性。在这一变革的核心是《短时劳动者及有期雇佣劳动者的雇佣管理改善等相关法律》,简称“兼职・有期雇佣劳动法”。该法律以禁止兼职劳动者与企业所认定的“常规劳动者”之间不合理的待遇差异为基本原则。企业对于所有待遇差异必须承担解释客观且合理理由的责任。这一法律要求不仅仅是遵守合规的问题,更应被理解为确保人事制度的逻辑一致性和透明度,实现可持续企业治理的战略要求。本文首先解释该法律规定的待遇基本原则,接着分析形成这些判断标准的日本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最后详细讨论法律对企业所规定的具体义务以及实务上的应对策略。
待遇的基本原则:均衡待遇与均等待遇
日本的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规定了关于兼职工作者待遇的两个重要原则,即“均衡待遇”和“均等待遇”。这些原则为企业构建和运营人事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个原则是均衡待遇,它在日本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第8条中有所规定,意味着“禁止不合理的待遇”。当兼职工作者与全职工作者在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时,该原则便会适用。法律并不禁止在待遇上设立差异,但规定这些差异不得是不合理的。判断不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三个要素:首先是“工作内容”,即工作的内容及其所伴随的责任程度;其次是“工作内容及岗位变动的范围”,这包括调动或部门变动、晋升的可能性及其范围;第三是“其他情况”,包括合理的劳资惯例等。企业必须综合比较这些要素,确保待遇差异与这些实质性差异相匹配,并能够逻辑性地解释其平衡性。
第二个原则是均等待遇,它在同法第9条中有所规定,意味着“禁止歧视性处理”。这一比均衡待遇更为严格的原则适用于特定情况,即当兼职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内容及岗位变动的范围”与比较对象的全职工作者完全相同时。在这些要素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因为员工是兼职工作者而在基本工资、奖金和其他所有待遇上进行歧视性处理。换言之,两者的待遇原则上应当是相同的。
因此,企业首先应该做的是准确分析自己雇佣的兼职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并判断与全职工作者之间上述两个要素是否相同。这一初步评估是决定后续人事战略和法律风险管理方向的极其重要的步骤。准确制定和维护工作描述书不仅是人事管理的常规做法,更具有法律防御的重要意义。
| 比较项目 | 均衡待遇 (法第8条) | 均等待遇 (法第9条) |
| 规定内容 | 禁止不合理的待遇差 | 禁止歧视性处理 |
| 适用条件 | 兼职工作者与全职工作者在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时 | 兼职工作者与全职工作者在以下两点完全相同时:1. 工作内容 2. 工作内容及岗位变动的范围 |
| 企业的义务 | 考虑工作内容、岗位变动的范围和其他情况,确保待遇差异不是不合理的 | 不得因员工是兼职工作者而在任何待遇上进行歧视性处理 |
「不合理性」判断标准:日本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
具体而言,日本兼具IT与法律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日本《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所禁止的“不合理待遇差异”,其判断标准已通过近年来日本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得以明确化。法院采用了一种一致的方法,即分析各项津贴和福利制度的“宗旨”,也就是支付目的,并据此判断待遇差异是否合理。这种“目的论方法”对企业审查自身的人事制度和评估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关于各种津贴,2018年的Hamakyorex案件判决和Nagasawa Transport案件判决成为重要的先例。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分别审查了各项津贴的支付目的。例如,通勤津贴(目的:补偿通勤费用)、餐食津贴(目的:工作期间的餐食补助)、全勤津贴(目的:奖励无缺勤)的支付目的对于常规工作者和兼职工作者是相同的,因此判定不向兼职工作者支付这些津贴是不合理的。而对于住房津贴,由于其目的是补助可能涉及调动住所的员工的生活费,因此判定对于没有预定调动的合同员工不支付是合理的。
对于奖金和退休金这类金额较大的待遇项目,2020年的Osaka Medical and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案件判决和Metro Commerce案件判决引起了关注。最高法院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判定,不立即向兼职工作者支付奖金和退休金并不一定不合理。其原因在于,这些支付不仅仅是工资的延后支付,还包含了对长期对公司的贡献的奖励以及对核心人才的保留和稳定的复合目的。并且,在相关案件中,兼职工作者在职责内容和调动范围上,并不处于被期待做出这种长期贡献的位置。这些判决并不是普遍认可不支付奖金和退休金,而是审视支付目的与工作者的实际职责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
关于休假和其他福利,同样在2020年的Japan Post案件相关的一系列判决中,最高法院作出了重要判断。法院判定,不向兼职工作者提供夏季冬季休假、带薪病假、年末年初工作津贴、家属津贴等是不合理的。这些福利的目的,例如,身心休息(休假)、疾病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病假)、忙碌时期工作的补偿(津贴)等,与工作者的长期职业路径没有直接关系,被认为对所有从事日常工作的工作者都同样适用。
这些判例集合表明,企业在设定待遇差异时,必须明确定义各项制度的目的,并能够基于职责内容、责任、调动范围等客观事实,解释为何这些目的仅适用于特定的工作者群体而不适用于其他群体。这种逻辑的一致性是构建待遇差异“合理性”的关键。
企业主要义务及实务对应
日本的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Part-time and Fixed-term Employment Labor Law in Japan)不仅提出了禁止不合理待遇差异的基本原则,还对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行动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对于预防法律纠纷和构建健康的劳资关系至关重要。
其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根据日本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第14条规定的“说明义务”。这项义务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在雇佣兼职工作者时,必须迅速向其说明公司所采取的薪酬制度、教育培训、福利设施、正式员工转换措施等雇佣管理改善措施的内容。其次,当兼职工作者要求解释其待遇与常规工作者待遇之间的差异内容及原因时,企业有义务做出客观且具体的说明。例如,仅仅以“因为是兼职工作者”为理由的抽象说明并不符合义务要求,需要具体指出职责内容或责任差异等。根据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以工作者要求说明为由进行解雇或其他不利处理是被严格禁止的。这项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法律执行机制,促使企业不断审视自身人事制度的逻辑基础。
接下来,同法第13条规定了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以促进“向常规工作者的转换”。企业必须实施以下三种措施中的至少一项:
- 在招募常规工作者时,通过工作场所内的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兼职工作者公开招募信息。
- 在新设常规工作者职位时,通过公司内部公开招聘等方式,给予兼职工作者申请机会。
- 为兼职工作者设立向常规工作者转换的考试制度等。这一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转换机会,并不保证转换本身。
除了这些主要义务,企业还负有为兼职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职务能力培训(同法第11条)以及提供使用餐饮设施、休息室、更衣室等福利设施的机会(同法第12条)的义务。将这些义务综合考虑,系统地整顿兼职工作者的雇佣管理,将有助于实现法规遵守与提升企业价值的双赢。
总结
在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中,特别是对于兼职工作者的相关规定,向企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要求基于工作实际情况而非雇佣形式名称来提供公正待遇。为了遵守日本的兼职与固定期限雇佣劳动法,企业必须明确定义自己的人事和薪酬制度的“目的”,并建立一套体系,能够逻辑性地解释常规工作者与兼职工作者之间所有待遇差异都是基于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和调动可能性等客观差异。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显示出对这种“目的”与“实际情况”一致性的严格审查态度,企业应以此为指导,从预防法务的角度不断审视自身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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