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

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新引入的“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是根据2021年5月19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22日施行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等影响的社会经济情势变化,旨在加强和确保金融功能稳定的银行法等部分修正法律》(2021年)所建立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响应全球金融机构重新布局的趋势,吸引海外金融机构和资金进入日本市场,以降低服务于海外专业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运营商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日本市场能够充分发挥“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
本制度将不再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进行常规的“注册”,而是通过“届出”来实施特例措施,从而使业务得以进行。这反映了日本政府加强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和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意图。
然而,尽管该制度以实现“国际金融中心化”的明确国家战略为目标,并宣称为促进海外资金流入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但直到2023年3月才确认了首次届出,这一事实暗示了实现该目标的有效性存在挑战。这不仅仅是因为制度较新,还可能是市场参与者未能充分理解其优势,或认为现有的“适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已足够。特别是,金融厅明确指出“届出并不保证届出者的信誉”,这可能促使投资者更加谨慎,从而抑制了制度的使用。COVID-19导致的国际旅行限制也被指出是初期使用率低迷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表明,仅仅完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市场中广泛宣传、明确与现有制度的区别,或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这些都是为了真正发挥“国际金融中心”功能所必需的。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下的特例业务体系
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下,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行为的业者原则上必须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的“注册”。未经注册而开展业务可能会受到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万日元的罚款,或两者并处。
然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届出”来开展被认可的“特例业务”。主要的特例业务包括已有的“适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和本文将详细解释的“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之8)。与常规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管理业、投资咨询及代理业等)相比,这些特例业务的特点是规制较为宽松。
“届出”制度与常规的“注册”相比,审查周期短,对资本金要求和人员构成的详细通知义务有所放宽,从而能够实现快速的业务启动和低成本的市场进入,具有战略价值。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涉及严格的事前审查和要求(资本金、人员构成、内部管理体系等),耗时且成本高昂。相比之下,“届出”在行政程序法上不涉及实质性审查,因此可以实现快速启动业务。例如,在适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中,业务启动的时间可缩短至最短两周。这种迅速性对于海外新进入者来说是一个重大优势。然而,“届出”仅是“特例”,其业务范围有明确限制。如果超出这些限制开展业务,将会因无注册经营而受到处罚,因此业者在享受“届出”带来的优势的同时,也必须准确理解其限制,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一点是日本当局在规制放宽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的重要体现。
日本「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涉及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自营管理・自行募集)
所谓“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是指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 of Japan)第63条之8第1款的规定,作为业务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 自营管理:指从持有合伙型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海外投资者等”那里获得出资或拨款,并进行资金运用的行为。这些资金的运用对象必须是“主要”(超过基金总出资额的一半)由非居民出资的资金。这里所说的“非居民”是指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 of Japan)第6条第1款第6号规定的,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
- 自行募集:在国内设立的营业所或办公室内,针对“海外投资者等”进行合伙型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募集或私募的行为。
与传统的“针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仅限于私募不同,“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允许进行募集(公开募集),这是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可以向更广泛的投资者群体进行接触。
处理金融产品(第二类有价证券等)
我们公司处理的金融产品主要是被称为“第二类有价证券(被视为有价证券)”的项目。具体包括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以及其他第二类有价证券、众筹等。在日本(Japan)经营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公司,所处理的这些有价证券,是根据日本(Japan)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规范的,相对流动性较低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等。
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比较及制度差异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虽与现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存在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差异。
- 募集范围: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允许对合伙型集团投资方案份额进行“公开募集”和“私募”两种形式,从而可以接触到更广泛的海外投资者群体。
- 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原则上仅限于“私募”。
- 出资人数限制: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对“海外投资者等”的出资人数没有限制。
- 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每个基金的权利人数总计不超过499人,非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在49人以下。
-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出资义务: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不强制要求合格机构投资者出资。但是,允许接受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国内特定投资者的出资,只要不超过基金总出资额的一半。
- 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必须有至少一名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 投资目标: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似乎主要旨在吸引海外资金直接投资于日本国内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等。
- 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更适合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富裕阶层的基金,如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对冲基金、基金中的基金(FoF)等。
通过明确两种特例业务的制度差异,可以为企业提供快速的判断标准,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业务模式的制度。特别是,通过视觉呈现两个名称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制度的决定性差异,可以加深理解。
项目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 | 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 |
募集/私募范围 | 公开募集和私募均可 | 仅限私募 |
合格机构投资者必要性 | 非必需 | 至少一名必需 |
投资者人数限制 | 对海外投资者等无人数限制 | 限制499人(特例对象投资者限49人) |
主要投资目标 | 海外资金的日本国内直接投资(中小企业、房地产等) | VC/PE/对冲基金等(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富裕阶层) |
依据法规 |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之8 |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 |
与常规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登记的差异点
“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与常规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登记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 登记还是报备:常规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第一类、第二类、投资运营业等)需要内阁总理大臣的“登记”,并且要求严格的审查和条件。而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则只需“报备”,因此手续更为简化。
- 资本金要求: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要求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若仅进行第二类少额电子募集处理业务,则为500万日元)。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并没有直接明示资本金要求,但报备者的“财产状况”可能会被纳入审查项目。
- 人员构成:常规登记要求确保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职员来公正且准确地执行业务,并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等,对人员构成和组织体系有严格要求。尽管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的特例业务也需要“能够适当执行业务的组织体系”,但相比登记业务,其详细的人员配置要求则有所放宽。
从“登记”到“报备”的变更,意在大幅降低海外进入的障碍。这将有助于手续的快速化和初期成本的削减。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登记”伴随着非常严格的规制和审查,以保护投资者和确保市场的健全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希望新近进入市场的海外业者来说,这在时间和费用上是一大负担。特例业务仅需“报备”这一点,将减轻这种负担,并作为直接激励,促进海外资金流入。这预计将激活日本市场并提升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投资运营业的登记变得非常困难的情况,这一特例业务对于那些进行特定基金组成和运营的海外业者而言,将成为进入日本市场的重要途径。然而,这种放宽仅是“特例”,因为它的适用投资者和业务范围是有限的,因此能够享受其好处的业者是有限的。因此,业者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这一特例业务的范围。
关于“海外投资者等”的范围与要求
外国法人及居住在外国的个人的要求
在日本法律下,“海外投资者等”包括满足内阁府令(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相关规定)所定要求的外国法人或居住在外国的个人(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之8第2款第1号)。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任一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相关规定第246条之10第1款各号)。
- 资产要求:在获取合伙型集团投资计划份额时,预计持有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将达到3亿日元以上。
- 投资性金融资产要求:在获取合伙型集团投资计划份额时,预计持有的投资性金融资产(限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相关规定第62条第2号イ至ト所列的资产)总额将达到3亿日元以上。
- 交易经验要求:自开设用于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账户之日起,已过1年。
- 外国特定投资者相当:在外国法律上,相当于特定投资者的个体。
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密切关联者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下,“海外投资者等”除了上述的外国法人和个人外,还包括以下个体(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之8第2款第2号、第3号)。
- 合格机构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定义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例如: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投资运营业者、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法人、信用金库等)以及内阁府令所定的与之相当的个体(例如:依据外国法律的福利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等)。
-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报告者的密切关联者:包括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事业者的董事、雇员、母公司等、子公司等、兄弟公司等、受托管理运营资产的个体、投资咨询委托方、以及他们的职员、三亲等以内的亲属等。
通过全面列出判断投资者资格的具体标准,可以提高实务上的确认工作效率。这使得基金组成者能够迅速判断可以接受哪些投资者的出资。特别是,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密切关联者在内的事实,一方面显示了制度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如果不准确理解这些范围,就存在无意中偏离特例业务要求的风险,因此这个列表是不可或缺的。
关于基金出资构成的“主要为非居民”要求
在进行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的自营运营时,运营对象的资金必须“主要”(超过基金总出资额的一半)来自非居民的出资或拨款(金融商品交易法第63条之8第2款第4号)。
这一要求明确指出,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引入海外资金,限制国内事业者为国内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使用。尽管“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这一名称可能会误导人们认为所有投资者都必须在海外,但实际上允许包括一部分国内投资者(合格机构投资者或密切关联者)在内。然而,通过设定“主要为非居民出资”的条件,明确了制度不偏离其旨在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这反映了监管当局的意图,防止国内事业者轻易利用这一特例业务,实质上针对国内普通投资者组成基金。这一要求作为一个重要的安全阀,防止制度的滥用,确保不偏离其本来的目的。
日本的报告程序和所需文件
届出概述及其管辖的日本财务局
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的届出,需向申请者本店所在地的财务(支)局长提出。特别是,对于没有在国内设立营业所或办公室的海外业者(海外公司),规定必须向关东财务局理财部证券监督第三课提交届出书(正本一份)。这意味着,海外业者的窗口已集中至关东财务局。在进行届出时,需要支付注册许可税15万日元。
日本届出申请书的记载事项与附件文件
届出申请书需要根据财务局网页公布的记载注意事项和记载示例,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写。主要的记载事项如下:
- 商号、名称或个人姓名
- 若为法人,则需记载资本金金额或出资总额
- 若为法人,则需记载役员的姓名或名称
- 政令所规定的重要雇员(如法令遵守指导业务统括者)的姓名及职位名称
- 业务种类(如自我运营、自我募集等)
- 本店及其他营业所或办公室的名称和所在地
- 若有从事其他业务,则需记载该业务种类
- 加入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可选)的名称等
附件文件也需要参照财务局网页公布的附件文件记载示例进行制作。主要的附件文件如下:
- 声明不属于注册拒绝条件的书面文件
- 业务方法书:详细记载业务运营的基本原则、业务执行方法、业务分配方法、投诉解决体系、处理的有价证券种类等,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
- 记载业务相关的人员构成及组织等业务执行体系的书面文件:包括组织图、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职位名称、人数、业务内容等,确保与业务方法书的一致性。
- 若为法人,则需提供役员及重要雇员的履历书、住民票摘本(法人则为登记事项证明书)、官公署出具的不属于注册拒绝条件的证明书、誓约书。
- 公司章程、登记事项证明书、最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计算书。
- 记载特定关联方(如母公司、子公司及持股公司)状况的文件。
通过全面列出届出所需的主要文件,我们支持申请人全面准备,尤其对于海外企业来说,根据日本的法律制度制作文件需要专业知识,因此这份清单对于实务负责人推进手续是必不可少的指南。
分类 | 主要文件 | 记载事项的要点 |
届出书本体 | 届出书格式 | 商号、资本金、役员、业务种类、营业所所在地等 |
业务内容相关 | 业务方法书 | 业务运营原则、执行方法、分配、投诉解决、处理有价证券的种类等 |
人员构成・组织体系相关 | 业务执行体系书面文件 | 组织图、部门名称、负责人、人数、业务内容、合规体系等 |
役员・重要雇员相关 | 履历书、住民票/登记事项证明书、誓约书、官公署证明书 | 经历、居住地、确认无资格条件 |
法人相关 | 公司章程、登记事项证明书、财务报表 | 业务目的、资本金、役员构成、财务状况确认 |
其他 | 特定关联方状况记载文件 | 母公司等、子公司等、持股公司等的关系明确化 |
审查流程与标准处理周期
针对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由于属于“届出”范畴,相较于常规的“注册”,预期审查周期较短。一般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标准处理周期为2个月,但该周期不包括申请书的修正期间或事前咨询期间。虽然事前咨询非强制性,但通过图表资料解释具体的业务模式、营业方法和组织体系,可以使后续的届出流程更加顺畅。原则上,届出应通过“金融厅电子申请・届出系统”进行。申请格式为Excel格式,附加文件则需以PDF格式提交。
“届出”原则上为形式审查,其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处理。然而,如果提交文件有缺陷,或者存在届出拒绝条件(例如:没有国内营业所),届出可能不被接受,或者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严格要求满足最低限度的条件。这并不意味着当局完全不检查内容,特别是会严格检查是否存在资格缺陷,提交文件是否有虚假或重要遗漏等形式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届出将不被接受,最坏情况下,可能成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对象。因此,企业不应轻易认为“形式审查就意味着简单”,而应确保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要求的充分性。特别是对于海外企业来说,根据日本的法律制度准备文件需要专业知识,因此强烈推荐寻求专家的帮助。
持续义务与报告・公开要求
编制及提交事业报告书的义务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届报者需每个事业年度编制事业报告书,并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提交原则上通过金融厅业务支援综合系统进行。使用综合系统时,推荐使用安装了日文版操作系统的电脑,并使用从系统下载的Excel格式模板。如果不得不以书面形式提交,则需要附上具体说明理由的文件。针对外国业者,设有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制度。
公众纵览及公开义务
新的届报以及变更届报的内容需在届报后立即供公众纵览。此外,每个事业年度需编制说明文件,并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供纵览。这些说明文件可以用事业报告书的副本代替。这些公开通过在主要营业所・办公室以及进行特例业务的所有营业所・办公室备置,或者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方式进行。金融厅明确表示,届报者的信誉不由其保证,提醒投资者即使与届报业者交易,也应谨慎判断其信用力,并充分理解交易内容。
行政处分及罚则相关注意事项
如果不提交各种届报书或事业报告书,或者提交虚假届报或报告,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如业务终止命令、业务改善命令等)。未注册而从事金融产品交易行为的,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虽然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其后的持续报告・公开义务和行政处分的适用与普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一样严格。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强烈要求维持透明度和合规性的态度。制度的目的虽然是“降低准入门槛”,但持续报告义务和行政处分的严格适用,强烈体现了日本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保护投资者”和“确保市场的健全性”。换言之,虽然放宽了市场的入口,但一旦进入市场的业者,就会被严格要求持续的透明度和法规遵守。特别是金融厅明确表示不保证届报者的信誉,这体现了重视事后监管和自我责任原则的态度。这意味着,特别是对于海外业者来说,在日本市场的活动不仅仅是“届报”那么简单,构建持续的合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在日本设立国内营业所的义务与实务上的考虑事项
国内营业所的必要性与虚拟办公室的处理
从事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的法人,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第63条的9第6項第2号ロ)的规定,必须在日本国内设有营业所或办事处。没有在国内设立营业所或办事处的法人,将不符合申报资格。同时,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第63条的9第6項第3号ロ)的规定,外国居民个人也不能从事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这意味着必须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原则上,主要营业所或办事处以及从事特例业务的所有营业所或办事处,不允许使用所谓的虚拟办公室。这是为了确保有实体的业务活动和管理体系。
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的代表人选任
当外国法人在日本从事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时,必须指定国内代表人。未在国内指定代表人的外国法人,将不符合申报资格。此外,如果外国主要营业所或从事特例业务的营业所所在地的外国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机构没有提供保证,也将成为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原因。这是为了要求本国监管体系的健全性。
对税务上的常设机构(PE)适用性的影响
设立国内营业所的义务不仅仅是金融监管上的要求,在税务上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适用性方面也有影响。一旦被认定为PE,从该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将成为日本国内的法人税税收对象,因此,海外企业在考虑在日本展开业务时,税务上的谨慎考量是必不可少的。
设立国内营业所的义务是进行业务的前提条件,但这种物理拠点的设立与国际税务中“常设机构(PE)”的定义密切相关。一旦被认定为PE,从该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将成为日本的税收对象。这意味着,对于海外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享受金融监管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新的税务义务和负担。因此,在利用这一制度时,需要从法务和税务两方面进行专业的考量,仅凭单一专业领域的知识可能会忽视风险。为了在享受监管放宽的好处的同时避免意外的税务负担,初期阶段就需要专家的综合性建议。
总结
“海外投资者等特例业务”在促进外资流入日本市场以及贡献于日本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优势如下:
- 通过“届出”可以实现快速市场进入和程序简化,以及降低初期成本。
- 允许“募集”业务,与以往限于私募的特例业务相比,可以接触更广泛的海外投资者。
- 不强制要求合格机构投资者出资,因此在基金的投资者构成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然而,在利用本制度时,需要认识到以下的挑战和注意事项:
- 与现有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之间需要明确区分,进一步提高市场对本制度利用促进的认知。
- 对于基金的出资构成中“主要是非居民”要求的严格应用,接受国内投资者出资时需要注意平衡。
- 存在国内营业所设立义务和虚拟办公室规制,需要考虑伴随的税务上的常设机构(PE)认定风险。
- 有持续性的业务报告书提交和公众縦览等义务,法令违反时存在行政处分和罚则风险,因此严格的风险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本制度的特例性,存在许多需要复杂解释和实务上判断的场合。特别是对于海外企业来说,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制度、税制和实务惯例是至关重要的。
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法务方面,支持了众多国内外客户,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讲者,能够在国际商业背景下准确解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复杂要求,并提供实践性的建议。我们将全力支持贵公司在日本的业务能够顺利且符合法规地进行。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