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网站LP等化妆品广告的表现规制
如果要销售化妆品,为了让更多的客户购买更多的商品,需要让大家广泛了解化妆品的形象、成分、功效等商品信息的优点。在电子商务网站的登陆页面(LP)等,您可能会希望尽可能地使用吸引人们购买该商品的表述。
然而,大多数商品广告,如互联网和传单等媒介,都是针对没有专业知识的大众进行的,因此,像化妆品这样直接涂抹在身体上的商品,不能随意编写广告。
因此,广告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制定这些规则的是正式名称为”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等相关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号)”,即所谓的药械法,修正前的旧药事法。
根据药械法的广告规定
药械法规定的“一定的规则”,例如下述规定:
(夸大广告等)
药械法 第66条任何人不得对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名称、制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广告、描述或传播,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
2.关于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误解为医生或其他人保证了这些效果的文章,进行广告、描述或传播,将被视为违反前款。
3.任何人不得暗示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可以用于堕胎,或使用淫秽的文字或图画。
所谓的药械法(旧称药事法)禁止了“虚假或夸大的文章”的“广告”等行为。并且,如后文所述,EC网站的LP等,只要其目的明确地与商品销售相关,就会被视为“广告”。
然而,“虚假或夸大的文章”这个说法非常抽象,具体哪些行为是安全的,哪些行为是违规的,很难明确。
关于这个具体的标准,厚生劳动省已经准备了“关于医药品等适当广告的标准”[ja](平成29年(2017年)9月29日厚生劳动省医药・生活卫生局长通知。以下称为“通知”。),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通知作为“规则”起到了作用。
这个通知规定了一定程度的具体“规则”。例如,在“化妆品”(详细内容将在后文中说明。)的情况下,不得宣称可以治疗疾病等效果,但是,“保护指甲”、“保持指甲健康”、“给指甲提供滋润”等表述是可以的,而“修复破裂的指甲”等表述是不可以的。与上述药械法的规定相比,可以说这是相当具体的。
厚生劳动省根据这个通知作为标准来判断具体的广告等的合法性,并以都道府县等为中心,对进行违规广告的人进行监督和指导,例如呼吁通过电子邮件在网页上报告违规内容、不适当的词句或表达等。
化妆品的商品定位
在日本,为了提高公共卫生,化妆品与药品和非药用品等一同被纳入《日本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的规定范围。
《日本药事法》第2条第3款
在本法中,“化妆品”是指为了清洁人体,美化,增加魅力,改变容貌,或保持皮肤或头发的健康,通过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其对人体的作用是缓和的。但是,除了这些使用目的外,还包括同时被用于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用途的物品和非药用品。
根据这个规定,“化妆品”不仅限于女性的脸部,而是指为了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外观,保持清洁,保持皮肤和头发的健康,通过涂抹,喷洒等方法使用的物品。这些物品的作用对人体是缓和的,其目的是逐渐实现美容效果,而非立即显现。
另一方面,我们这次不会涉及到药品和非药用品,这些是用于人或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或预防的物品。
关于“药品”、“非药用品”和“化妆品”的区别,请参考我们网站上的其他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harmaceutical-affairs-law[ja]
基于这些定义,具体来说,洗发水,护发素等都包含在化妆品中。关于其他商品等,请参考东京都健康安全研究中心化妆品效果[ja]的说明。
然后,在进行化妆品广告时,与药品等相比,一个特点是不能标注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是指能够表现出药品等的效果的成分。在化妆品的情况下,是通过包含的所有成分来发挥使用感和效果,因此不能使用“有效成分”这个词。
「化妆品」的广告表述规定
(夸大广告等)
日本《药械法》第66条(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ct, Japan)规定,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任何人都不得对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名称、制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广告、描述或传播。
2. 对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如果有可能被误解为医生或其他人保证的内容,那么发布、描述或传播这样的文章将被视为违反上述规定。
3. 任何人都不得暗示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与堕胎有关,或使用淫秽的文字或图画。
这条法规禁止了对药品等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广告。
「广告」的定义很广泛
「广告」是指
- 明确的意图是吸引客户(提高客户的购买欲望)
- 明确地显示特定药品等的商品名称
- 一般人能够认知的状态
这些1到3的所有要求都在平成10年9月29日(1998年9月29日)医药监第148号厚生省医药安全局监视指导科长通知中规定。
因此,如果采取了一种方法,让一般人知道某个特定的商品名称,并且有明确的目的想要销售,那么这就可以说是进行了广告行为。
例如,在互联网上,无论是LP、横幅、联盟、电子邮件杂志、电子邮件等,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添加了链接目标的显示,只要在一般人能够认知的状态下明确显示特定的商品名称,并有意提高客户的购买欲望,就属于广告。个人博客也是如此。
谁是被规定的「广告」的主体
「任何人」,即制造销售商、制造商或销售商等,是药机法第66条第1款和第3款的对象。此外,如果这些人仅仅是接受了请求,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告,那么这些媒体等就违反了这些规定。
例如,制造和销售化妆品的化妆品品牌公司当然是如此,如果该公司接受了请求,在某家报纸上发布了夸大的广告,那么该报纸就违反了这些规定。
然后,「其他人」,即药机法第66条第2款的对象,包括理发师和美容师等。
也就是说,在医药品等的广告中,只有关于化妆品的广告,理发师和美容师的广告有保证禁止事项的规定。
通知10 医药相关人员等的推荐
医药相关人员、理发师、美容师、医院、诊所、药店、其他对公众认知有相当影响的公务所、学校或学会等团体,不得进行指定、公认、推荐、指导或专用等广告。
然而,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卫生,公务所或类似机构进行指定等事实的广告是必要的特殊情况除外。
什么样的表达是「夸大」的
是否虚假或夸大的判断,是根据通知作为判断、指导的标准进行的。这个标准是为了更具体化药机法第66条,「使广告的内容不虚假夸大,消除不适当的广告,使一般消费者等对医药品等没有误解,促进广告的适当化」的目的而制定的。
在厚生劳动省的HP「关于医药品等的广告规定」[ja]的链接〔解说〕中写着,「具体的判断是针对每个个案进行的。」这意味着,由于通知中所述的「医药品等的广告环境的变化」,例如,媒体的性质、创新等可能会产生各种效果,因此,即使是相同的词句,也不能一律判断为「不违反。」
什么样的行为是被规定的
「不得描述或传播」,不仅限于描述或传播,所有为了让一般人广泛知道的方法都被理解为禁止的对象。
例如,将内容显示在EC网站的LP上的方法显然属于「描述」,销售员通过销售谈话手册等共享信息,向一般人口头解释的情况也包括在内。
化妆品广告中,美容师也不能保证效果
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了关于化妆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医生等可能会误导人们保证其效果的文章的广告等。
然后,“其他人”包括牙医和药剂师等,关于功效、效果或性能,对人们的认知有相当影响的人适用于此。在这里,只有关于化妆品,理发师和美容师等被解释为包含在内。
因此,只有关于化妆品广告的保证包括理发师和美容师,关于解释的问题,“理发师和美容师”这个职称,是从卫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各种培训设施结束,并通过理发、美容和卫生相关内容的考试获得的,因此,被认为具有专业性,对于旨在促进的“化妆品”,被认为是“关于功效、效果或性能,对人们的认知有相当影响的人”。
因此,理发师和美容师的化妆品广告,原则上,广告行为本身就有可能被误解为第2款所说的“保证”,因此,可能被认为是夸大广告等,一般认为是不被接受的。
然而,
- 介绍商品制造公司的历史和由来
- 洗头
- 在设置后涂在颈部等行为,使普通人感到舒适的结果
等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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