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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公司法中利用种类股票进行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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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利用种类股票进行资金筹集

虽然日本的企业环境常被视为传统,但通过战略性地运用种类股票,它提供了一个在企业治理和资金筹集方面精细灵活的框架。在日本公司法下定义的这些特殊股票,使企业能够调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多样化的商业目标。这包括吸引特定类型的投资者、保护经营控制权以及促进顺畅的业务继承。对于试图克服日本市场复杂性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来说,理解这些多用途工具不仅仅是法律遵从的问题,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挑战。本文将解释日本公司法中种类股票的基础知识、不同形态、实务应用,以及日本司法案例在形成其实施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种类股份的基础及其在日本公司法中的定位

在日本,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在权利和义务上原则上应当平等。然而,日本公司法对此原则设定了重要的例外,允许公司发行“种类股份”。这些股份在某些特定方面与普通股份不同。这种灵活性使得公司能够根据各种战略需求设计资本结构,如吸引特定类型的投资者、管理控制权或促进业务继承。

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项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在下列事项上有不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内容的股份”。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可以为发行的股份赋予多样的权利和条件,从而存在多种类型的股份。这一条款也是定义种类股份发行公司的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13号的依据。这一灵活的制度使得公司能够有意识地区分股东权利,以实现普通股份无法达到的特定目的。

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项列举的可以设定不同规定的事项如下。这些条款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调整股东的控制权和经济权利。

  • 剩余利润的分配:可以设定分配给股东的分红财产的价值确定方法和条件。
  • 剩余财产的分配:可以设定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法和类型。
  •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可以限制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或设定特定条件。
  • 关于该类股份的转让需要公司批准:可以规定股份转让需要公司的批准。
  • 关于该类股份,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购买:可以赋予股东要求公司购买股份的权利。
  • 关于该类股份,公司可以在某些情况发生时购买:可以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购买股份的权利。
  • 关于该类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购买全部股份:可以赋予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购买特定类型股份的全部的权利。
  • 在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清算人会的公司为股东大会或清算人会)中决议的事项中,除了该决议外,还需要该类股份的种类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规定对于特定重要事项,除了普通股东大会决议外,还需要种类股东大会的决议。
  • 在该类股份的种类股东大会中选举董事或监事:可以赋予特定类型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这些条款为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以精细调整资本结构。例如,通过结合“剩余利润的分配”和“表决权的限制”这两项规定,可以设计出适合那些不寻求参与管理但期望高经济回报的投资者的优先股。这样,种类股份使得公司能够根据特定需求灵活地设定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的平衡。

在日本利用議決權限制股票

議決權限制股票與股東平等性

議決權限制股票是一種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議決權受到限制的股票。這類股票的主要目的是在維持現有管理層或特定股東的經營權的同時,促進資金籌集。例如,需要大量資金的初創企業在不稀釋議決權的情況下,向外部投資者募集資金時,這種股票是一個有效的手段。投資者可以享受經濟利益,如獲得優先分紅的權利,作為議決權受限的交換。這是一種直接解決資本注入與維持控制權這兩個相互矛盾目標的方案。

這種股票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108條第1項第3號有其法律依據。該條文允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議決權的事項設定不同規定。議決權的限制可以限定在特定事項(例如:選任董事)或適用於所有事項。

然而,當公開公司發行議決權限制股票時,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5條,會受到重要限制。該條文規定,「當能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議決權的股票類別數量超過已發行股票總數的一半時,股份公司必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使議決權限制股票的數量降至已發行股票總數的一半以下」。這一規定作為一種「制衡」機制,旨在防止公開公司中特定股東的過度控制,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股東平等。雖然違反這一義務並不會使股票發行本身無效,但公司必須採取糾正措施。這意味著,非公開公司擁有更大的自由度,而公開公司則面臨促進股東民主的法定限制,這將影響其資本結構的決策。

相關的日本裁判例

與議決權限制股票發行相關的重要裁判例是東京地方裁判所2012年1月17日決定(総合ビルセンター株式会社案)。在此案件中,一家全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即發行新股(普通股2萬股),股東提出禁止該新股行使議決權的臨時處分申請。法院認為,決定募集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不存在,是該募集股份發行無效的原因,因此認定本案新股發行無效,並批准了禁止行使議決權的臨時處分。該判例顯示了股東大會決議在新股發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瑕疵可能影響所發行股份的議決權行使,這表明為了享受種類股份的靈活性,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如果存在程序上的缺陷,法院將介入保護股東權利。

在日本利用拒绝权附股票(黄金股)

拒绝权附股票,在日本通常被称为“黄金股”,它赋予特定股东在公司重要事项的决议上行使事实上的拒绝权,是一种非常强大的股票类型。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项第8号),这种股票通过要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决议的事项中,对特定决议进行黄金股股东组成的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从而发挥其效力。也就是说,如果黄金股股东不批准,那么该议案将不会被通过。这一机制即使是少数股份,也能在公司经营的关键时刻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力。

黄金股的战略性利用是多方面的。最常见的用途是作为防御敌对收购的策略。例如,创始人持有少数黄金股,可以在自己退任后继续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阻止不受欢迎的收购或业务转让。在企业继承的场合,前任经理人在将普通股转让给继任者后,通过保留黄金股,可以继续对继任者的管理施加影响,作为重要经营决策的“安全阀”。黄金股可以设定的条款包括董事和代表董事的选任与解任、董事报酬的决定、业务转让、合并、资产转让、高额贷款、新股发行、组织的重大变更等。这种强大的控制权集中,虽然可以带来战略上的优势,但也内含治理上的风险。

然而,行使黄金股也伴随着风险。这种强大的权力有时可能允许经理人基于个人判断进行“独裁”,阻碍对公司有价值的并购或业务提案。此外,如果黄金股落入继任者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手中,也存在公司经营陷入混乱的风险。因此,在利用黄金股时,必须慎重考虑和设计,例如将拒绝权的范围限定在公司的重要事项上。

在日本利用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

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概述

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是指株式会社可以在不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预先规定的特定情况(“取得事由”)发生时,强制回购该股票的一种股票类型。这意味着公司拥有从股东那里强制购回股票的权利。取得的对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公司债券、新股预约权、其他类型的股票等,这些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与股东要求公司购买的带有取得请求权的股票相比,这种制度允许公司单方面行使取得权。

这种类型的股票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第6号)中有法律依据。取得事由包括“公司设定的特定日期的到来”或“特定股东失去特定地位的情况”等。当公司行使取得权时,必须在取得日购买所有相关股票,并在取得事由发生后立即向股东公告或通知(日本公司法第170条)。

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的使用目的

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可以用于多种战略目的:

  • 业务继承措施:如果有多个继任者候选人,可以预先向所有候选人发行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最终确定的继任者的股票可以转换为普通股,而其他候选人的股票可以转换为无表决权的股票或现金,从而实现平稳的管理层交接。此外,也可以作为公司在所有者总裁去世后,回购分散股票并集中给继任者的手段。这是一个强大的工具,用于有效管理公司所有权并平滑地过渡到下一代。
  • 资金筹集:作为债券的替代品发行,在偿还时用现金购回股票,或者作为没有表决权但有优先分红权的股票发行,并可能在以后转换为普通股。这使公司能够根据特定的资金需求灵活构建资本结构。
  • 股东排除(挤出):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从不受公司欢迎的股东或实现特定目标的投资者那里强制购买股票。例如,在管理层收购(MBO)或公司重组时整理股东时使用。这意味着公司能够积极管理所有权并排除不必要的股东。
  • M&A和业务重组:作为组织重组的一部分,强制购买特定股票并整理资本结构。这有助于简化复杂的M&A交易中的资本结构,并加速整合过程。

在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的购买程序中,不能超过可分配金额支付对价。但是,如果以发行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则没有可分配金额的限制。这种限制显示了保护公司财务健全性的同时确保股东经济利益的重要平衡。

相关的日本裁判例

关于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决定,法院需要进行公正的价格评估。例如,最高裁判所(2016年7月1日决定)在全部带有取得条款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决定中,推翻了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判断,并重新决定了每股的价格。此外,东京高等裁判所(2020年10月6日决定)在股票购买价格决定的抗告案件中,考虑到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意图,驳回了抗告并维持了原决定的购买价格。这些判例明确了公司行使购买权时,公正的价格计算对于保障股东投资回收至关重要,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保证,即使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也会得到公正评估。

在日本利用附有取得请求权的股票

附有取得请求权的股票是指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一种股票。这意味着股东拥有让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股份的权利,与公司单方面购买的附有取得条款的股票形成对比。这一权利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项第5号)中有法律依据。这一制度作为投资者主导的流动性保障和风险减少机制发挥作用,因为它允许股东要求公司购买股份。

附有取得请求权的股票主要被用作投资者的“退出策略”和企业灵活的资金筹集手段。股份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但在特别是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找到买家可能会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承诺购买股份可以让投资者安心投资。这样,公司就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更容易筹集到更多资金。

具体的应用例子包括:

  • 降低投资门槛:通过确保投资者能够确定性地回收资金,提高投资动力。例如,通过在限制表决权的同时,给予优先分红的股份附加取得请求权,投资者可以确保经济利益和流动性。这在流动性较低的非公开市场中,是投资者安心投资的重要因素。
  • 灵活的资金筹集:企业通过向投资者保证未来的股份购买,可以更容易地筹集到更多资金。这使得企业能够根据特定项目或成长阶段灵活实施资金筹集策略。
  • 员工激励:在给予员工股份时附加取得请求权,可以保证公司未来会购买这些股份,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保留优秀人才。这为员工提供了持有股份并为公司成长做出贡献的动力。

附有取得请求权的股票的取得对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股票、公司债券、新股预约权等。然而,当公司响应取得请求时,不能提供超过请求日可分配金额的对价(日本公司法第166条第1项)。这一可分配金额的限制是保护公司财务健全性的重要规定,它展示了法律规定与财务现实之间的相互作用,即股东是否能够行使权利直接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

利用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

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概述

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是指株式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强制性地取得其发行的特定种类股票的所有股份。这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使公司能够“清除”特定种类的股票,其法律依据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第7项)中有所规定。取得的对价可以是金钱、其他种类的股票、公司债券、新股预约权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时甚至可以设定无对价取得。这一制度被定位为企业组织重组或控制权集中的最终手段。

该制度主要在以下场景中战略性地被利用:

  • 排除少数股东(挤出):公司可以将所有普通股转换为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然后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取得这些股票,从而强制性地排除少数股东。这被用于加快管理决策的速度,防止特定股东的干扰。这一机制在整理股东结构和提高管理效率方面极为有效。
  • 通过100%减资进行公司重建:当负债超过资产的公司进行重建时,可以取得现有股东的所有股份,并将资本金暂时降至零,以便更容易接受新赞助者的投资。这样可以刷新公司的财务基础,为复兴开辟道路。这是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实现根本性重建的重要手段。
  • 防御敌对收购:面对敌对收购时,可以将收购者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并强制性地取得这些股票,作为防御措施来阻止收购者获得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对价可能是附有表决权限制的特定种类股票。这样,公司可以保护自己不受不受欢迎的收购者的控制。

发行和取得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

发行和取得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特别决议要求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出席,并且出席股东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这使得多数股东能够反对少数股东的意愿取得股份。在取得日期,公司将取得所有目标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并在效力发生后尽快公告或通知股东取得事由的发生(日本公司法第170条)。这一制度虽然赋予多数派强大的权力,但其行使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相关日本裁判例

关于利用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进行挤出的重要裁判例是东京高等法院2015年3月12日的判决。该判决指出,即使在全部取得条款附加种类股票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取消诉讼进行中,伴随挤出进行的股票发行已经完成,且无法争议其无效,取消诉讼的诉讼利益也不会消失。此外,即使进行了追认该决议的再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再决议未能有效成立,或者相关方的程序上的权利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取消诉讼的诉讼利益也不会消失。这一裁判例强调了在利用全部取得条款附加股票进行挤出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的重要性,并暗示有瑕疵的决议不容易被治愈。这表明即使是强有力的控制权行使,法律程序的准确性也至关重要,外国企业在日本考虑采取类似措施时,需要格外小心。

日本种类股票的战略意义与实务上的注意点

种类股票的战略意义

在日本公司法下,种类股票为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挑战提供了极其灵活且战略性的解决方案。其主要战略意义如下:

  • 加强企业治理:通过发行有限表决权股票或带否决权股票,特定股东(例如:创始人或主要投资者)在维持经营权的同时,可以进行新的资金筹集。这样可以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防止不受欢迎的外部干预。
  • 提高资金筹集的灵活性:通过发行优先股或带购买请求权股票,为投资者提供吸引人的条件,从而便于从多样化的资金来源筹集资金。这对于初创企业或成长型企业来说,是确保所需资本的重要手段。
  • 顺畅的业务传承:利用带否决权股票或带购买条款股票,可以顺利地将经营权移交给继任者,同时在防止股份分散的同时保持前代经营者的影响力。这样可以在不损害经营稳定性的情况下,实现向下一代的顺畅交接。
  • M&A战略和防御敌对收购:带全面购买条款的股票可以作为排除少数股东(挤压出局)或在公司重组时进行资本整理的手段,甚至作为防御敌对收购的有力策略。这样企业可以顺利推进战略性M&A,或防止不受欢迎的控制权转移。

在考虑利用这些种类股票时,转让限制股票(日本公司法第107条第1项第1号)成为许多非上市公司的基础概念。转让限制股票顾名思义,转让需要公司的批准,这是防止不受欢迎的人成为股东并防止公司被接管的极其有效的手段。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章程中设有此类转让限制。引入转让限制股票可以免除设立董事会的义务,或将董事任期延长至最长10年,从而简化和稳定公司运营。这类股票在日本非上市公司中作为主要的控制权保护机制,并常常成为其他种类股票战略的基础。

实务上的注意点

在引入和运营种类股票时,精密设计章程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章程的明确性:种类股票的内容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记载,不明确的规定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原因。明确界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对于避免后续问题至关重要。
  • 股东间的协议:引入或变更种类股票时,与现有股东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达成共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影响现有权利的变更,没有股东的理解和合作是难以顺利进行的。
  • 可分配金额的限制:在发行带购买请求权股票或带购买条款股票时,如果以金钱作为对价,需要理解公司的可分配金额有限制。这个法律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务健全性,意味着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登记手续:发行种类股票或变更内容、购买等相关的登记手续需要适当进行。这些手续的不妥可能会引起对股票法律有效性的疑问。

总结

日本公司法下的种类股份制度为企业面临的复杂经营挑战提供了极为实用且战略性的解决方案。限制表决权股份能够平衡资金筹集和维持经营控制权,而带有否决权的股份则使特定股东能够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施加决定性影响。此外,带有购买条款的股份允许公司主导股东结构的调整,而带有购买请求权的股份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保障。再者,带有全部购买条款的股份成为排除少数股东、公司重组或防御敌意收购等资本结构根本性重组的关键工具。这些种类股份不仅可以单独使用,还可以与转让限制股份等基础制度结合,构建更多层次的企业治理结构。

然而,为了充分利用这些强大的法律工具,深入理解日本公司法、根据各企业情况精心设计公司章程以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正如日本的判例所示,程序上的瑕疵即使是战略上有效的措施,也可能损害其法律效力。对于外国企业和投资者而言,在日本市场取得成功,准确理解这些法律方面并妥善管理潜在风险至关重要。

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利用日本公司法下的种类股份方面,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从国际视角清晰解读日本复杂的法律制度,并根据具体的商业需求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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