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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商标法》与《日本意匠法》的修正要点是什么?解释应该了解的变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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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商标法》与《日本意匠法》的修正要点是什么?解释应该了解的变更点

在令和5年(2023年)对商标法和设计法等部分法律进行了修正,并于令和6年(2024年)4月开始实施。由于这次令和5年的修正可能会改变商标和设计的运用策略,因此掌握修正的宗旨和具体变更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解释修正规定的内容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要点。我们将介绍商标法和设计法的主要修正点,请务必参考。

令和6年(2024年)4月实施的《日本商标法》与《日本意匠法》修正概要

令和5年(2023年)对《日本商标法》和《日本意匠法》等的修正,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近年来的数字化和国际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日本商标法》的主要变更点有以下两项:

  • 引入同意书制度
  • 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

另外,《日本意匠法》的主要修正点包括放宽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要求。

该修正案已于令和5年(2023年)6月14日公布,并定于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实施。然而,关于《日本意匠法》的变更规定,则自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改正点1:引入同意制度(商标法)

改正点1:引入同意制度(商标法)

所谓同意制度,是指如果先前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同意,就可以批准后来申请的类似商标的注册。这一直以来都在商标领域内进行探讨的同意制度,在本次修正中被正式引入。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释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修正。

従前的规定内容

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以下情况下,商标注册是不被接受的。

(不能接受商标注册的商标)
第四条 不论前条规定如何,以下列出的商标,不能接受商标注册。

十一 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的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并且该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指第六条第一款(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引用时同)规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以下同。)或与之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

商标法|e-Gov法令检索[ja]

简单来说,商标权是指可以独占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的权利。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让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需要有一个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服务区分开的“标志”。这个“标志”就是“商标”,而拥有独占使用这个标志(商标)的权利就是商标权。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是一项拒绝注册与先前注册商标冲突的商标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规定。

本规定的宗旨是:

  1. 保护先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2. 防止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混淆

这是公认的理解。

修正背景

修正的背景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商标注册被拒绝时的应对成本高昂
  2. 全球合同中的不利影响

在旧有制度中,如果因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先前注册商标而导致申请商标被拒绝,那么应对此情况的负担是巨大的。

对于被拒绝注册的申请商标,如果无法进行冲突内容的修正,就需要提交反驳意见书或对先前注册商标提起权利取消诉讼等应对措施。为了重新获得注册批准,不仅耗时,而且金钱成本也是一个重大负担。

此外,在欧美等国家,即使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先前注册商标冲突,只要先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承认两个商标的并存注册。这种制度已经被引入。

由于日本法律未承认同意制度,因此无法签订两个商标并存的合意契约,这也导致了全球合同中出现不利影响的问题。

因此,考虑到企业的需求和国际制度的协调,日本也决定引入同意制度。

修正内容

考虑到上述背景,新增了以下规定。

商标法第4条
4 即使是符合第一款第十一号的商标,但如果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已获得该号码下其他人的同意,并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号码下其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专用使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的业务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不会产生混淆,那么该号码的规定不适用。

商标法|e-Gov法律检索[ja]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符合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号的商标,也可以明确地看出,如果满足以下两点要求,就可以注册商标:

  1. 获得了先前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
  2. 与先前注册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为了保障第4条第1款第11号的宗旨,还建立了以下各项制度:

  • 共存商标的一方权利人可以要求另一方权利人附加混淆防止声明(日本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
  • 如果一方商标权利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使用可能引起来源混淆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取消商标注册审查(日本商标法第52条之2)

虽然引入了共存制度,但仍需注意的是,先前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和防止来源混淆仍然被视为重要。

与《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的修正相关

随着《日本商标法》的修正,《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也进行了部分修正。

问题出现在,由于引入共存制度,两个共存的商标中,如果其中一个获得了《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和第2号所规定的知名度或者显著性。

获得了知名度等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对另一个商标权利人提出禁止请求等。但是,如果这种禁止请求被批准,可能会妨碍共存制度的顺利使用。

因此,《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19条第1款第3号规定,由共存制度而共存的两个商标权利人,不能基于《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和第2号对对方的商标权利人提出禁止请求等。

关于《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的其他修正点,请参考以下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2024年4月实施】修正《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的要点是什么?解析您需要知道的变更点

改正点2: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日本商标法)

在令和5年(2023年)的本次修正中,放宽了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

我们将解释修正的背景和修正条款的内容。

原有规定内容

在原有的日本商标法中,根据第4条第1款第8号的规定,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标是不被允许的。

(不能接受商标注册的商标)
第四条 不论前条规定如何,以下列出的商标不能接受商标注册。

八 包含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著名的简称的商标(除非得到了该他人的同意。)

日本商标法|e-Gov法令检索[ja]

这一规定的宗旨在于保护他人的人格权益。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名称作为商标。

修正的背景

虽然存在保护他人人格权益的法律利益,但之前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即创始人或设计师等人的姓名作为品牌名称时,无法进行商标注册。

虽然得到他人的同意可以注册商标,但现实中要获得所有同名同姓人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承认这类情况下的商标权,可以说对由姓名构成的品牌保护不足。

针对这一问题,欧美等国家已经通过将知名度作为要求来处理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为了实现国际制度的协调,也要求对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号进行修正,这也是本次修正背景之一。

修正的内容

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号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进行了如下改动。

商标法第4条第1款
八 包含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仅限于在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需求者广泛认知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著名的简称的商标(除非得到了该他人的同意。)或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但不符合政令规定的要求的

日本商标法|e-Gov法令检索[ja]

根据这一修正,即使是他人的姓名,只要在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不被需求者广泛认知,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此外,还规定了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中,不符合政令规定要求的不能注册为商标。未来需要关注即将制定的政令内容。

商标制度小委员会还表示,即使他人的姓名没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申请是以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方式滥用,则会被拒绝。

通过包括政令在内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人格权益,可以说是保障了本规定原有宗旨。

改正点3:设计法中关于设计新颖性丧失例外规定的要求放宽

改正点3:设计法中关于设计新颖性丧失例外规定的要求放宽

“设计权”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仿制品、类似商品等模仿品的知识产权。要获得设计权的认可,必须具备新颖性。如果在设计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在出版物或网站上公开了该设计,由于新颖性的丧失,可能会导致设计注册无法获得批准。然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设计的新颖性并未丧失。本次修正放宽了与新颖性丧失相关的例外规定的要求。

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修正的背景和内容。

従前の規定内容

即便是因为拥有设计注册权的人的行为而导致新颖性的丧失,在满足以下规定内容的情况下,新颖性仍被视为未丧失。

(设计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
第四条
2 即使是因为拥有设计注册权的人的行为而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设计(指因公布于发明、实用新型、设计或商标的公报而符合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情况除外),只要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该人针对其设计注册申请的设计,适用同款及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前款相同。

3 希望适用前款规定的人,必须在设计注册申请时同时向专利厅长官提交书面说明,并且必须在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专利厅长官提交证明该设计符合前款规定适用条件的证明文件(以下在本条及第六十条的七中称为“证明书”)。

日本设计法|e-Gov法令搜索[ja]

这一规定是针对在展览会、出版物、网站上公开自己的设计后,进行设计注册申请的情况而设定的。

其目的是为了不限制设计创作者在同一范围内作为表达活动可以理解的行为。

改革背景

在之前的规定中,提交日本《意匠法》(Design Act)第4条第3款所规定的“例外适用证明书”时,申请人所承担的负担过大一事已经被指出。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服务(SNS)和电子商务(EC)网站被用于公关和销售,意匠的公开方式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此外,在产品化之前,通过众筹平台公开设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在开发过程中公开意匠的案例中尤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30天内制作涵盖所有公开行为的证明书,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改革中,第4条第3款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放宽。

修正内容

《日本意匠法》第4条第3款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已经如下更改。

《日本意匠法》第4条
3 欲适用前款规定的人,应当提交载明该旨的书面与意匠注册申请同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并且,必须在意匠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证明该意匠符合前款规定,可以适用该规定的证明文件(以下在本条及第六十条的七中称为“证明书”)给专利厅长官。但是,对于同一或相似的意匠,若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号或第二号,导致其获得意匠注册权,那么,只需提交关于最先的那一天进行的行为的证明书即可。

《日本意匠法》| e-Gov法律检索[ja]

修正前,需要制作涵盖所有公开意匠的例外适用证明书。根据这次修正,只需提交关于最初公开意匠的证明书,就可以适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

这一改正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并且通过在证明书中列出最初的公开意匠,也考虑到了第三方的可预见性。

修正对实务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在令和5年(2023年)对日本商标法和设计法进行修正时,充分理解这些修正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与修正相关的政令和审查标准中,有些尚未建立。我们应当密切关注未来的立法动态。

此外,这次修正使得商标和设计的使用变得更加广泛和便利。特别是商标法的修正,增加了以前无法注册的商标现在可能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可以说,企业家们期待未来能够更广泛地展开品牌战略。

当适用修正规定的情况出现时,为了能够有效利用这些规定,我们应深入理解修正内容。

总结:应咨询专家以应对《商标法》和《日本设计法》的修正

《日本商标法》和《日本设计法》于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是在数字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以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

在《商标法》中,增加了以前无法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可能性,而在《设计法》中,也使得设计申请变得更加容易。为了有效利用这些修正规定,推进更广泛的业务展开,对修正内容的正确理解是必不可少的。

商标和设计的注册对公司的业务战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迅速且稳健的应对。如果您对修正内容有任何疑问,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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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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