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商法中的运输业务:合同、责任、当事人权利义务解析

对于全球企业而言,在日本市场取得成功与建立一个高效且法律上坚固的供应链密切相关。产品从工厂到达消费者或商业伙伴手中的物理流动,即物流,构成了现代商业活动的核心。在日本商法下,支撑这一物流的法律便是关于“运输业务”的规定。特别是货物运输,它是影响商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准确理解这些规则对于风险管理和顺畅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
规范这一领域的主要法律是日本商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2018年经历了约120年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并于2019年4月1日(平成31年/令和元年)开始实施。这次修订旨在将传统规定更新以符合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和交易实际。例如,明确了危险品通知义务和货物全损时收货人权利的规定,这些内容针对的是国际交易中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日本国内法与全球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得到了提升,交易的可预见性也得到了增强。
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商法下的运输业务,特别是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并进行系统性解析。首先,我们将讨论运输合同的基本性质和成立要求,然后详细说明运输合同的核心当事人——运输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具体法条和判例进行阐述。特别是运输人的责任原则、高价值货物或危险品的处理,以及法律修订后收货人地位的重大变化等,在实务操作中尤为重要的论点将被深入探讨。由于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是可以通过当事人间协议进行修改的“任意规定”,因此理解法律是进行更有利合同谈判的第一步。
日本商法下的货物运输合同基础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货物,并将其运输给收货人的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以运输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对于这一结果支付报酬,因此被视为日本民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一种。该合同一旦承运人的“我会运输”承诺与发货人的“请运输”申请意向一致,即可成立。在日本法律中,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仅通过口头达成合同并不明智。如果合同内容没有书面记录,运输的具体条件、费用、责任范围以及发生问题时的处理规则等可能会变得不明确,从而增加日后双方发生严重争议的风险。特别是,围绕着合同之外的附加服务及其额外费用的索赔等争议,在口头合同的情况下尤为常见。因此,为了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制定明确记录运输合同内容的书面合同至关重要。
由于货物运输领域需要快速且高效地处理大量重复性交易,运输服务提供商通常会设定所谓的“标准运输条款”。在日本,国土交通省公布了如“标准货物汽车运输条款”等模板,运输服务提供商采用这些模板可以简化监管上的许可程序,因此这些标准条款已广泛成为行业的事实标准。这一事实对于使用运输服务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法律上的许多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进行修改,但在市场上,运输服务提供商提出的标准条款往往以“接受或不接受”的形式出现,几乎没有谈判余地。因此,对于企业法务人员来说,比起从零开始设计合同,审查所提供的条款内容并准确理解其中包含的风险,成为现实中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
运输人在日本的义务与责任
运输人承担着从货主处接收物品,并安全地将其运送至收货人的核心义务,这是运输合同的中心内容。在此过程中,如果运输品发生损害,运输人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在日本的商法中有详细规定。
基本责任原则:过失推定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最基本的原则在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第575条)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条款,承运人在接收运输货物至交付期间,若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需对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的最大特点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在法律上被推定存在。这被称为“中间责任”,意味着一旦发生损害,原则上认为承运人负有责任。为了免除这一责任,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在“接收、运输、保管及交付货物的过程中没有疏忽”。换言之,举证责任转移到了承运人一方。在实际操作中,证明“没有疏忽”并不容易。过去的判例中,例如因未检查卡车门锁而导致货物坠落事故,或是仓库内不充分的安保措施导致盗窃,这些基本安全措施的疏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承运人因此被认定负有责任。
損害賠償金額
在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害时,日本商法也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设定了明确的规则。
日本商法(日本法)第576条第1款采用了固定赔偿金额的原则,规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金额。具体来说,赔偿金额是根据“应交付地点及时间的货物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这样做简化了损害金额的计算,并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但同时也限制了发货人或收货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
另一方面,对于因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害,商法并没有设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日本民法(日本法)第416条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的原则,除了通常应当发生的损害外,还可能赔偿因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损害(特殊损害)。例如,因为工厂生产线所需部件的到达延迟而导致生产停滞,从而产生巨大的利润损失,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作为特殊损害提出索赔。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无限责任风险,运输服务商通常在标准运输合同条款中设定限制,例如将延迟赔偿责任限制在运输费用金额以内。因此,在实务中,合同书或条款的规定比商法的默认规则更为关键。
日本商法下的高价品特别规定
日本商法对于货币、有价证券、宝石等特别价值高的物品(高价品)设定了减轻承运人责任的特别规则。根据日本商法第577条第1款,除非托运人在委托运输时通知了物品的种类和价值,否则承运人不承担高价品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承运人承担意料之外的高额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的“高价品”,根据判例,是指“与其体积或重量相比明显价值高的物品”(大阪高等法院1969年9月25日判决)。
然而,对于承运人的免责有例外情况。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运输物是高价品,或者因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即使托运人没有通知价值,承运人也不能免责。
过去,关于这一商法上的免责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基于不法行为的赔偿请求,解释上存在分歧。对此,神户地方法院1990年7月24日的判决认为,商法第577条(旧商法第578条)的免责仅适用于合同责任,不法行为责任不予免除。但是,如果未通知高价品的托运人方面也有过失,判决会通过过失相抵大幅减少赔偿金额。这一问题在2018年的商法修正中得到了解决。新设立的日本商法第587条明确规定,商法上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包括高价品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不法行为责任,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在基于运输合同的前提下,托运人承担着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义务,同时也保有对运输中货物的一定权利。
关于危险品的通知义务
2018年(平成30年)对商法的修正中,最重要的变更之一是在日本商法第572条中新增了关于危险品的通知义务。该条款规定,托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若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质时,必须通知运输人相关情况以及货物的品名、性质和其他为确保安全运输所需的信息。
这项义务不仅仅是告知货物为危险品,还要求提供为确保安全运输所必需的具体信息,目的是保障运输的安全。负有此义务的“托运人”不仅限于货物的制造者,还包括安排运输的商社或货运代理(货物利用运输事业者)。这一点对于参与供应链的中间商来说至关重要。中间商不能仅仅将制造者提供的安全数据表(SDS)转交给运输人,而是可能需要独立负责确认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并适当传达给运输人。
如果托运人违反了这项通知义务,并因此造成了损害,托运人将承担对运输人的赔偿责任。由于过失是被推定的,除非托运人能证明其未通知的行为不存在过失,否则无法免除责任。因此,位于供应链中间的企业必须验证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将通知内容作为记录妥善保存,建立严格的合规体系,以管理这一新的风险。
处分权
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保有对该货物的一定控制权。日本商法第580条赋予托运人对运输人提出停止运输、更改收货人或其他处分的权利。这被称为“处分权”,例如,在交易对手破产等意外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可以停止运输或更改目的地。但是,行使这一权利时,托运人必须承担支付运输人已进行部分运输的运费以及因处分产生的额外费用等义务。
荷受人在日本法下的权利与义务
荷受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被指定接收运输物品的当事人。荷受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运输人的权利,在2018年(平成30年)的商法修正中得到了显著加强。
权利的取得与2018年修正的影响
日本商法第581条第1款规定,当运输品到达目的地时,荷受人将获得与货送人相同的权利。这使得荷受人在运输品损坏等情况下,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运输人提出损害赔偿。
关于这一规定,2018年的修正带来了划时代的变化。修正前的商法规定,荷受人只有在运输品“到达”时才能获得权利。因此,在运输途中运输品完全丧失的情况下,由于运输品未到达,荷受人无法获得运输合同上的权利,也就无法向运输人提出损害赔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正后的日本商法第581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运输品到达目的地或运输品全部丧失时”,荷受人将获得与货送人相同的权利。这样,即使在全部丧失的情况下,荷受人也可以直接向运输人提出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荷受人提出了运输品交付或损害赔偿的要求,为了防止重复索赔,货送人将无法再行使这些权利。
日本商法与国际贸易术语的协调
日本商法第581条的修正不仅解决了国内法的问题,也应对了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挑战。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费用和风险承担范围,广泛使用了名为“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交易条件。
在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和CPT(运费付至)等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中,货物的丧失或损坏风险在货物被交付给运输人或装载到船上时,从卖方(货送人)转移至买方(荷受人)。然而,在修正前的日本商法下,尽管承担风险的买方(荷受人)在运输品全部丧失的情况下无法对运输人提起诉讼,而有法律地位的卖方(货送人)由于已不承担风险,因此没有动机提出损害赔偿,这导致了一个矛盾的局面。这种法律与商业惯例之间的不一致,对日本的进口商来说构成了巨大的交易风险。
第581条的修正直接解决了这一矛盾。通过在运输品全部丧失时也承认荷受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商法与基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风险承担规则和法律权利的归属得到了协调。这一修正使得日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成为了一个更加安全、可预测性更高的法域。
荷受人的义务
荷受人不仅有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最基本的义务是,在接收运输品时,向运输人支付运输费等(日本商法第581条第3款)。
此外,为了追究运输人在运输品损坏或部分丧失时的责任,荷受人需要迅速采取行动。日本商法第584条规定,如果荷受人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接收了运输品,运输人的责任将消失。不过,对于无法立即发现的损坏或部分丧失,如果在交付之日起两周内通知运输人,就不受此限制。这一规定旨在促进运输相关争议的早期解决,实际上对荷受人施加了迅速检查运输品的义务。
在日本运输合同中各当事人责任关系的比较
以下表格总结了我们之前详细讨论过的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表旨在概览各当事人的基本法律地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是可变规定,在实际交易中,合同书或运输条款的内容往往具有优先性。
项目 | 承运人 | 发货人 | 收货人 |
主要义务 | 安全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 | 支付运费的义务。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 | 在接收到运输货物时,支付运费等费用的义务。 |
灭失、损坏等责任 | 对从接收到交付期间的损害负责(过失推定)。但如果能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则可免责(《商法》第575条)。 | 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货物的性质或瑕疵、发货人的过失导致货物灭失,则可能需要支付全部运费。 | 不承担责任。 |
危险物品相关义务 | 执行安全运输的义务。 | 在交付前,有义务通知危险物品的性质等对安全运输必要的信息(《商法》第572条)。 | 没有义务。 |
高价值货物相关权利与义务 | 除非发货人事先通知了货物的种类和价值,否则原则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法》第577条)。 | 为了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有义务事先通知货物的种类和价值。 | 继承发货人的权利。 |
损害赔偿请求权 | 有权向发货人和收货人请求支付运费等费用。 | 有权因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 | 在货物到达或全部灭失的情况下,获得与发货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商法》第581条)。 |
对运输货物的处分权 | 原则上没有。但在收货人不明确等情况下,可以进行供存或拍卖(《商法》第582条)。 | 在货物到达之前,有权请求停止运输或更改收货人等(《商法》第580条)。 | 原则上没有。但在接收货物后,作为所有者可以自由处分。 |
总结
本文详细解释了日本商法下运输业务的法律框架,从运输合同的基础到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基于过失推定的中间责任,对于高价值货物则设有特别规定。特别是在2018年(平成30年)的法律修正中,发货人被明确规定了通知危险物的重要责任。收货人的地位通过同样的修正得到了大幅加强,即使在运输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下,也能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与代表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保持了一致性。这些法律修正被认为是使日本物流法律制度适应全球标准、提高交易透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进步。
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商法规定中的许多是任意规定。这意味着,法律所设定的规则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特别协议的情况下的默认规则,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由个别的运输合同或标准运输条款决定。因此,对于涉及物流的企业来说,理解日本商法的规定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在此基础上,积极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合同谈判和审查,以妥善管理自身风险并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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