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姓名的问题是什么?解释人格权和姓名的判例
人格权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保护的各种权利,如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等,这些都被日本《宪法》第13条所保障。
人格权有各种各样的方面,其中,姓名被理解为包含在”姓名权”的人格权中。
那么,虚假的姓名是否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呢?
单独的”姓名”,本质上似乎与人的品性、德行、名誉、信誉等无关。
使用虚假姓名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
关于姓名权的一些案例。
原告指控,被告公司在其发行的月刊上,对其姓名和出生地进行了虚假的描述,损害了包括信誉和名誉在内的人格权,因此向被告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并发布道歉广告。
关于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争议案例
在2006年5月(西历2006年)的月刊杂志「WiLL」中,有一篇关于朝鲜绑架日本人问题的文章,该文章主张社会民主党的应对不足。在文章中,作者使用了标题“社会民主党名誉党首为绑架执行犯申光洙的释放而哀求”,并在网络上散播了一种虚假的言论,即“土井高子的真名是‘李高顺’,她来自朝鲜半岛”,这篇文章以编辑的名义发表,仿佛这种在日本的认定言论是事实。
土井一方声称:“这是一篇毫无事实根据的捏造文章,是基于对土井的一方面的猜测而编写的,损害了包括信誉和名誉在内的人格权。”因此,他们要求杂志公司等在全国五大报纸上刊登道歉广告,并赔偿1000万日元的损害,对杂志公司等提起诉讼。
双方的主张
原告声称,文章的内容出于以下原因是虚假的。
原告出生于日本父母,是所谓的纯正的“神户人”,在首次当选后,得到了当地选民的热烈支持,连续12次当选,作为国会议员活跃了36年。
尽管如此,本文的内容指出,原告的出生地是朝鲜半岛,原告的姓名是朝鲜人的名字,这是对原告至今的言行和生活方式等全人格的直接否定。对于相信本文内容的人来说,原告的所有社会活动,包括政治活动,都充满了虚假,可能会使原告的社会评价从根本上降低,原告如此主张。
此外,原告还声称,作为一个纯正的“神户人”,原告的名誉感情和信誉等人格权利也被侵犯了。
因此,被告发布和发行了本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意识和名誉感情等全人格权利,构成了非法行为,原告如此主张。
对此,被告主张,本文所指出的事实,即原告是朝鲜半岛出生的人,以及原告的真名是“李高顺”,如下所述。
这些事实本质上与人的品性、德行、名誉、信誉等无关,即使考虑到原告的社会地位,这些也不应被考虑为判断其职务能力和素质的因素,不会降低原告在社会上的客观评价。被告主张,本文并未批评原告伪造出生地或国籍等,也没有给人留下原告的所有言行都充满虚假的印象。
被告主张,指出原告是朝鲜半岛出生的人,真名是“李高顺”,并不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该描述是否应被视为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事实,文章主要指出了关于原告的事实,即其真名为“李高顺”,以及他来自朝鲜半岛这一价值中立的客观事实,这些描述可能会降低其社会评价。
然而,
本文是在批评社会民主党对朝鲜绑架日本人事件的态度的语境下,一般读者正常的注意力和阅读方式,本文的描述,可以认为是社会民主党对朝鲜绑架日本人事件的反应不足的原因之一,即原告来自朝鲜半岛,真名看起来像朝鲜人,这给人留下了原告作为长期担任众议院议员,甚至担任过众议院议长和社会民主党党首的人,优先考虑非日本的本国利益,忽视日本国民的安全等利益,这是日本政治家不应有的行为,这显然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神户地方法院尼崎支部2008年11月13日(2008年)
因此,法院认定了名誉侵权。关于姓名,
姓名是人作为个体被尊重的基础,是个人人格的象征,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人自然会把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视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它们有强烈的感情(原告对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有强烈的感情,这从辩论的全体内容中可以看出。)因此,即使本文的描述是关于姓名和出生地的价值中立的事实,但是,只要明显地描述了虚假的事实,本文的描述就可以被认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和人格利益。
同上
因此,即使描述的是关于姓名和出生地的价值中立的事实,也承认了有可能侵犯到作为人格权一部分的姓名权,命令被告支付200万日元的赔偿金,由于实际销售数量较少,所以没有认定需要发布道歉广告。
另外,大阪高等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最高法院也支持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判决已经确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仅涉及姓名权的争议案例
曾经由Yahoo! JAPAN运营的textream论坛上,于2016年2月发布了一篇关于已经离职的宫城县内公司的原告的文章,内容为“呼唤a公司前常务、通名〇〇〇〇,即在日朝鲜人、×××君回到总部!”。
原告方在2017年6月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声称“关于原告是在日朝鲜人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等”,并要求Yahoo! JAPAN采取措施防止此类帖子的发布,并附上了户籍摘要的复印件等。
然而,Yahoo! JAPAN在同年9月拒绝删除该帖子,因此原告在同年11月提起了要求删除帖子和支付赔偿金的诉讼。
双方的主张
原告主张,本案中的投稿文章将原告标记为在日朝鲜人,并声称〇〇〇〇是原告的日本化名,×××是原告的真实姓名,这些都是虚假的事实。人们通常会将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视为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此产生深厚的感情。因此,即使关于姓名和出生地的虚假事实并未降低社会评价,也应认为这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人格利益)。原告因此要求删除文章,并要求因未删除文章而基于非法行为的赔偿。
作为被告的Yahoo! JAPAN反驳称,本案中的投稿文章是为了召回原告到公司,从文章中可以读出原告是公司所需要的人才,因此,本案中的投稿文章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判例,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并未承认基于人格权的投稿文章删除请求权。因此,无法肯定地说本案中的投稿文章是非法的,所以,对于未删除本案中的投稿文章,Yahoo! JAPAN并无需承担基于非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客观地判断,“召回在日朝鲜人,化名为〇〇〇〇,真名为×××的人到公司!”这样的表述并不是出于好意,而是嘲笑和骚扰原告,因为它将原告标记为在日朝鲜人。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说是存在疑问的。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原告拥有日本国籍并非在日朝鲜人,原告的真名是〇〇〇〇而非×××,这一点可以通过证据轻易确认。法院承认,本案投稿文章中对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国籍的描述存在虚假事实。
接着,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判例,具体如下:
从社会角度看,姓名具有区分和确定个人身份的功能,同时,从个人角度看,姓名是人作为个体得到尊重的基础,是个人人格的象征,构成人格权的一部分。因此,人有权在侵权法上受到保护,要求他人准确地称呼其姓名。
最高法院1988年2月16日(1988年)裁决
基于此,法院认为,人的出身和国籍通常被理解为与其人格形成深度相关的因素,人通常对自己的出身和国籍有强烈的归属感。因此,法院否定了Yahoo! JAPAN的主张,即“本案投稿文章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被告主张,本案投稿文章是为了召回原告到a公司总部,从文章中可以读出原告是a公司所需的人才,因此,本案投稿文章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然而,本案投稿文章的问题并非在于它是否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而在于文章中对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国籍的虚假描述,这侵犯了原告让第三方正确认识其姓名和出身、国籍的人格权益。
仙台地方法院2018年7月9日(2018年)裁决
法院如此判断。
然后,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最高法院1988年的判例,被告应当在收到本案附件后的一周内,即2017年7月1日前,知道本案投稿文章中对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国籍的虚假描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在本案诉讼口头辩论结束日,即2018年5月10日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每月15000日元,总计154838日元(计算公式:15000日元×10个月+15000日元÷31天×10天),并命令删除投稿文章。
根据Yahoo! JAPAN的主张,即使姓名和出身、国籍的虚假描述导致了骚扰,只要这并未降低社会评价,人就应该忍受。然而,让第三方正确认识自己的姓名和出身、国籍是包含名誉感情和信誉在内的全人格权利,对于虚假描述和骚扰的发表者的言论自由,没有任何保护的理由。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reques[ja]
总结
即使在不涉及社会评价是否下降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您遭受了诽谤、不当攻击或骚扰,也可能有机会主张名誉权以外的人格权益。
即使您认为可能不构成名誉侵权,也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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