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间交易中平台业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作用日益增强,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作为BtoC(商家对消费者)交易市场,已经扩大了其规模。另一方面,以商家提供的互联网拍卖为主流的Cto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也在发展。
此外,最近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不仅有出价决定商品价格的互联网拍卖,还有通过闲置市场应用程序,卖家设定价格,买家根据这个价格决定是否购买的CtoC交易也变得活跃起来。
在用户间交易中,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媒介系统在其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平台运营商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存在。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在用户间交易服务中声称受到损害的用户对于平台运营商是否有责任承担的问题。
平台运营商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虽然平台运营商在使用条款中通常规定不参与用户间的交易成立或内容,但实际上,使用条款的责任限制是如何运作的呢?
使用条款
平台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遵循使用条款。
例如,用户在线注册时,点击同意使用条款,就构成了平台运营商与用户的合同。用户在每次交易行为(如发布、投标、中标、购买申请等)时,可能需要点击同意使用条款。
当这样的合同签订后,用户与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将受使用条款的约束,而使用条款通常明确规定了平台运营商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合同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因此适用日本消费者合同法。
如果消费者合同法适用,那么平台运营商免除其因未履行债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部条款(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号)或免除其因未履行债务(限于该商家、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部分条款(同款第2号),以及赋予该商家决定这些责任的存在或限度的权力的条款等,即使在使用条款中,也将无效。
以下消费者合同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 免除商家因未履行债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部,并赋予该商家决定其责任存在与否的权力的条款
2 免除商家因未履行债务(限于该商家、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部分,并赋予该商家决定其责任限度的权力的条款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商家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等的无效)第8条
并非只要准备好使用条款就可以,也并非只要得到同意使用条款,就可以免除所有责任。
平台运营商的责任
在使用条款中,平台运营商通常规定,他们不会参与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如果平台运营商实质上没有参与交易,那么他们原则上不对用户承担责任。然而,作为例外,他们提供交易“场所”或系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另外,如果平台运营商实质上参与交易,他们可能需要根据其角色承担责任,全面免除交易行为责任的条款可能根据日本消费者合同法(Japanese Consumer Contract Law)第8条被视为无效。
平台运营商实质上未参与交易的情况
用户间交易可能有各种类型。在这些类型中,平台运营商只提供个人间买卖等交易中介系统,而不实质上参与每一笔交易的服务形式,一般来说,交易是由每个用户自行负责,平台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商通过提供系统来扮演交易中介的角色,但并不成为实际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商只是提供交易场所或系统的提供者,不实质上参与每一笔交易的成立,因此原则上不承担由用户间交易引起的问题的责任。
然而,由于平台运营商提供了用户间交易信息交换的基础设施系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责任。也就是说,平台运营商在与用户的合同基础上提供交易“场所”,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网络拍卖中,尽管收到了警察局长等人关于停止竞拍的命令(日本旧物营业法(Japanese Used Articles Business Law)第21条的7),但仍未停止相关商品的竞拍,因此购买者购买了被盗物品等,从被盗物品等的所有者那里收到了返还请求,平台运营商可能需要对购买者承担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平台运营商实质上参与交易的情况
如果平台运营商仅提供用户间交易的中介系统,而不实质上参与每一笔交易,那么原则上,他们不需要承担由每一笔交易引起的责任。然而,实际上,服务运营商在各种情况下可能扮演超过单纯系统提供者的角色。
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电子商务及信息财产交易等相关准则”中,提到了平台运营商实质上参与交易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平台运营商可能会积极帮助用户出售商品,并从出售者那里收取出售手续费或竞拍报酬。
例如,在网络拍卖或闲置市场服务中,考虑到平台运营商接受用户通过电话申请,收到该品牌商品,代表用户出售商品,并收取出售手续费或竞拍报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商是出售代理人,而不仅仅是场所提供者。因为平台运营商手中有出售商品,可以确认是否为假冒品牌商品,然后代表出售者出售商品,因此,尽管使用条款的规定,如果出现问题,可能需要对购买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接受委托并代理出售的商品属于“旧物”,那么平台运营商可能需要接受日本旧物营业法的规定。
如果以某种方式推荐特定的卖家,也会被视为实质上参与。
例如,如果平台运营商推荐特定用户,促进特定用户的销售行为,或推荐特定的出售商品,那么根据推荐或促进的方式,平台运营商可能需要承担由用户间交易引起的问题的责任。例如,如果超过仅收取一定费用在网站内进行宣传,设立特定卖家的专题页面,发布采访等积极介绍,将卖家的出售商品中的特定商品称为“发现的宝物”或“超值推荐商品”等,那么如果发生买卖问题,平台运营商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平台运营商本身成为卖家等交易当事人,那么将被视为实质上参与。
例如,在用户间交易平台等中,可能存在用户的出售商品由平台运营商本身在系统上显示为卖家等交易当事人,但实际的销售收入(计算)直接归属于出售用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商原则上需要承担卖家等交易当事人的责任。
总结
即使准备了使用条款,并且在使用条款中获得了用户的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平台运营商对用户间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平台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由于使用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交易中介系统,被认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用户间交易的问题外,例如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义务也可能成为问题。
这些情况不仅适用于互联网拍卖,也同样适用于闲置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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