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公布的文件是否具有版权?解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官公庁,指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办公机构,包括中央政府部门、法院、国会等。在这些官公庁中,会产生大量的文件,并公之于众。然而,这些文件的制作是公务行为,制作者是公务员,制作的资金来源是税款。那么,作为纳税人的我们,是否有权自由利用这些文件呢?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官公庁公布的文件等的使用与版权的关系。
政府机关的著作物
无论作者是谁,著作物都会产生著作权,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然而,政府机关创建的文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广泛地向公众通报现状等信息,并让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这些整理在文件中的资料。
例如,“全民生活基础调查”是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进行的调查,每三年对健康、医疗、福利、养老金、收入等全民生活的基础事项进行大规模调查。将这些调查结果专有于厚生劳动省是不合理的,也不适当。
在著作权法中,其“目的”是:
本法旨在规定著作物以及表演、唱片、广播和有线广播的著作者的权利和与之相邻的权利,注意公正利用这些文化产物,保护著作者等的权利,从而促进文化的发展。
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目的)
然而,在著作权法第13条中,规定了政府机关创建的某些文件不成为著作权的目的。
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著作物,不能成为本章规定的权利的目的。
1 宪法和其他法律
2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独立行政法人(略)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略)发布的公告、指令、通知和其他类似事项
3 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机关的裁决和决定,这些都是通过类似审判的程序进行的
4 前3项中所列的事项的翻译和编辑,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独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创建
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不成为权利目的的著作物)
这就是列举的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引用了著作权法的第1条和第13条,而在我们网站的许多文章中,我们引用了许多判决文书和各部门的调查资料等,用于文章的解释。由于这些不是著作权的对象,因此不会被追究著作权法的违反,也不会被索赔损害赔偿。
未经许可转载作品的情况
除了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不构成权利目标的作品”之外,公务机关公布的文件作为著作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复制、修改和发布著作物,根据情况和目的,即使未经许可,也可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至第47条的8中详细规定。
规定“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的目的是,如果每次使用著作物等时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等的许可,并在必要时支付使用费,那么公平、顺畅地使用著作物等这种文化产物就会受到阻碍,这可能违背了著作权制度旨在促进文化发展的目的。例如:
- 为私人使用复制(第30条)
- 在图书馆等地复制等(第31条)
- 在教科书等上发布(第33条)
- 作为考试问题的复制等(第36条)
- 非营利性演出(第38条)
- 转载关于时事问题的论述(第39条)
- 使用公开的艺术作品等(第46条)
虽然有这些,但在“公开的著作物的引用(第32条第1款)”中,著作物的合理范围内的使用也被认为是“引用”。
此外,即使不是合法的引用,著作权法在第32条第2款中也允许在一定的公务机关的著作物下转载规定的规则,从而促进公务机关创建的著作物的顺畅使用。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独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为了使公众知晓而创建,并在其著作名义下公开的宣传资料、调查统计资料、报告书等类似的著作物,可以作为解释材料转载到报纸、杂志等出版物上。但是,如果有禁止转载的表示,就不在此限。
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
可以转载的著作物包括政府发布的白皮书(能源白皮书、核能白皮书、防灾白皮书等)、各种报告书(年度报告书、意识调查报告书等)。需要的是“为了使公众知晓而创建”的作品,因此,作为内部资料创建的报告书不在此列。此外,专家会议的专家创建和提交的资料是该专家的著作物。
此外,“作为解释材料”可以转载,所以即使是公务机关的著作物,如果是整体转载的情况,就不在此列,这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如果有禁止转载的表示(禁止转载表示),则不允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当然,即使有禁止转载的表示,只要满足合法的要求,就可以引用。
另外,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48条,“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和程度明示著作物的来源,以符合其复制或使用的方式。”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quote-text-and-images-without-infringing-copyright[ja]
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我们能否自由地使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呢?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不构成权利目标的作品”的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其他的信息又该如何处理呢?
各个政府机关的网站上,关于著作物处理的描述大致相同,似乎都是按照模板来的。例如在日本総務省的“关于本省网站”中的“关于著作权”一栏中,关于“本网站内容的使用”有如下描述:
本网站公开的信息(以下称为“内容”)可以按照以下1~7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复制、公开传输、翻译、改编等,自由地使用。商业使用也是可以的。此外,数字数据、简单的表格和图表等不属于著作权的对象,因此这些内容不适用本使用规则,可以自由使用。
而1~7的内容是:
1的“关于来源的注明”是指在使用内容时需要注明来源。
2的“请不要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指在内容中可能存在第三方拥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
3的“关于受特定法律限制的内容”中,举例说明了“根据政党资助法使用政党拨款用途等报告书的限制”。
4的“关于本使用规则不适用的内容”中,列出了“代表组织或特定业务的符号标记、标志、角色设计”等内容。
5的“关于适用法律和约定管辖权”和6的“关于免责”是常规内容。
7的“其他”中,明确指出“本使用规则不限制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引用等使用”。
虽然各个政府机关的网站上的内容大致相同,且明确指出公开传输也可以自由进行,因此网站发布也是被允许的,但是即使是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也并非所有内容都是政府拥有著作权,因此需要注意。
总结
政府机关并未放弃其所制作的大部分文件的著作权。因此,使用这些文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在注意这些规则的同时,利用各种白皮书、人口动态统计、统计数据、各种报告、法令和判决书等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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