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视为不可引用的「日本著作权法」的实例(文字・图片篇)
根据具体情况和目的等,即使未经许可复制、修改或发布著作物,也可能不构成侵犯版权。
《日本版权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自由使用著作物的情况”,例如:
- 私人使用的复制(第30条)
- 图书馆等地的复制等(第31条)
- 教科书等的发布(第33条)
- 作为考试问题的复制等(第36条)
除此之外,《日本版权法》还在“引用公开发表的著作物(第32条)”中,承认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物的权利。
本文将解释在实际的法庭判决中,如何判断引用的问题。
何为引用
引用,例如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在自己的论文中插入他人的文章并对其进行解释,或者在自己的作品中次要地介绍他人的作品,以及将他人的艺术作品或其元素融入自己的作品。
引用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这是《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第32条所承认的合法行为,权利人无法拒绝引用。权利人能拒绝的只限于未满足《日本著作权法》引用要求的非法无授权转载等行为。
1.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被引用。在这种情况下,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并且必须在新闻报道、评论、研究等引用目的的合理范围内进行。
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
合适引用的要求
在《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中,有“符合公正的惯例”和“在引用目的的合理范围内”等要求,根据大量的判例,对于是否构成合法引用的判断,已经给出了以下的实务判断标准:
- 已经是“公开发表的作品”
- 符合“公正的惯例”
- 在新闻报道、评论、研究等引用目的的“合理范围内”
- 引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主从关系”明确
- 通过引号等方式使“引用部分”明确
- 有进行引用的“必要性”
- “来源”已明确标明
其中,“来源”的明示是《日本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忽视这一点,可能会被视为剽窃。
明确引用部分的方法包括使用引号,改变段落,或在相关部分标注参考文献的连续编号或参考文献的作者名等参考标记。
另外,如果不被认定为“引用”,而被视为非法无授权转载等行为,可能会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及其后的罚则,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
关于Twitter上引用的法庭争议
原告是一位电子烟油制造商,他在Twitter上设立了账户,并发布了该账户的头像和头部图片。
该账户的用户发表了一篇批评原告烟油的文章,结果被原告封锁。因此,他批评了这种封锁行为,并在Twitter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呼吁大家在购买原告销售的烟油时要小心,并发布了原告账户封锁该用户的屏幕截图。
此外,当用户询问原告封锁的原因,并在Twitter上发布了原告回答的视频时,他还发布了一张包含原告回答内容的文章和视频部分的屏幕截图,右上角显示了原告的头像和头部图片。
在收到这7次发布后,原告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了临时禁令,根据临时决定,Twitter公司公开了IP地址和时间戳,原告据此向经过的提供商请求公开发信者信息。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dentify-poster-twitter-attorney-fee[ja]
裁判过程
原告主张,匿名者未经许可在Twitter上发布了原告在附件作品目录中的个人资料图片和头部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公众传输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并在Twitter上发布了原告的个人资料图片和原告拍摄的视频的部分静态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感情。因此,原告要求公开发信者的信息以便索赔。
被告,即经由提供商,主张本案中的个人资料图片等都不属于著作物,而且,即使本案中的每个帖子都包含了包含本案中的个人资料图片等在内的拍摄图片,也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的合法引用。
另一方面,被告主张:
- 个人资料图片等被直接发布,原告账户名和用户名,即个人资料图片等的来源,都被明确标明。
- 这些图片中包含的原告的各个图片可以清楚地与本案发信者的帖子部分区分开来。
- 在每个帖子中,个人资料图片等的部分非常少,本案发信者的帖子部分是主要的,个人资料图片等的部分是次要的。
被告还主张,原告账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阻止了本案账户的用户,批评了这一行为,并从警告购买原告液体的人的内容中,主张“本案发信者发布本案各个帖子的目的是为了更清楚、更有说服力地向普通读者传达其主张,不仅认可了帖子的必要性和有用性,而且其方法也在社会通念上的合理范围内”。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定,本案中的个人资料图片的被摄者是原告,考虑到原告已经获得了本案中头部图片中的女性插图的使用许可,并且这些图片被用于原告的业务,因此,制作这些个人资料图片等的是原告,其版权也归原告所有。
然后,关于是否合法引用的问题,原告反复谴责了本案账户的用户阻止了原告,同时呼吁大家注意购买原告销售的液体产品。考虑到每个帖子的目的、内容等,法院认为,上述用户在进行本案的每个帖子时,没有必要在Twitter上发布包含原告外貌等的个人资料图片等和本案的静态图。
此外,考虑到个人资料图片等在整个屏幕上都以显眼的方式显示,而且通过操作,甚至可以在手机屏幕上以足够大的大小独立观看,因此,法院认为,在每个帖子中引用的本案的个人资料图片等并不是从属的,其他的记载是主要的关系也不成立。
然后,
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每个帖子中的引用方式和态度,不能认为是在引用目的的关系中,按照社会通念是合理的范围内的,也不存在足以认为引用本案的个人资料图片等是符合公正惯例的情况。因此,不能认为本案每个帖子中的本案个人资料图片等的发布是合法的引用。
东京地方法院2020年2月12日(公历2020年)判决
法院因此认定,原告的公众传播权被侵犯是明确的,并命令经由提供商,公开发信者的信息。
即使“来源”已明确标明,且“引用部分”已明确,但如果没有进行引用的“必要性”,“主从关系”不明确,且在引用的目的上不能认为是“合理的范围内”,也不能认为符合“公正的惯例”,那么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引用。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property-and-author-by-posting-photos[ja]
总结
允许引用的原因是,如果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等的许可,并在必要时支付使用费,那么公正且顺畅地使用文化产物如著作物等就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违背著作权制度旨在促进文化发展的目的。
另一方面,为了不不公正地侵犯著作权人等的利益,引用的条件被严格规定,必须清楚严格的判断标准。关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往往很难,因此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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