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欺凌等问题: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的日本风评被害对策法庭
在网络上的诽谤中伤中,现实世界的“欺凌”也会在网络上蔓延,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未成年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这里,我们将考虑在网络诽谤中伤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法庭会如何处理。
另外,与此类似但不同的情况是,如果不是受害者一方,而是加害者一方是未成年人,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inors-responsibility-law[ja]
中学生发布侵犯名誉权的文章的情况
案件概述
在上述参考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其中一名在同一补习班学习的另一所中学的三年级学生被告,在匿名论坛上发布的文章侵犯了名誉权,因此,一名中学三年级的女学生寻求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诉讼的进展
被告是在与原告不同的中学学习,尽管他们没有直接交谈过,但他们都在同一家英语学习补习班学习。在补习班中,以原告所在的中学的学生为主,大家都在原告的博客上发表评论和帖子。被告出于恶意发布了文章,文章内容指出原告所在的中学和年级,并明确指出原告的姓名,声称原告是一个与任何人都会发生性关系的性道德观念淡薄的人。
法院认为,被告在特定的姓名和中学名称上,声称原告是一个性道德观念淡薄的人,并且是一个与任何人都会发生性关系的人,这是在一个任何人都可以浏览的互联网论坛上发布的。因此,这篇文章显然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法院认定这是侵犯了名誉权。
法院的判决和年龄问题
关于当事人的年龄,法院表示,“原告和被告都是中学生,因此很难准确了解当时的情况和心情”,但没有特别提到年龄的增减。法院命令被告支付5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日元的调查费用,7万日元的律师费用,总计77万日元的赔偿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历)判决)
关于侵犯隐私权的文章针对小学生的情况
案件概述
在2ch论坛的“稻城市立a小学教师强奸事件”主题帖中,开始出现了关于这所小学学生的帖子。其中,一名在a小学就读并在校外足球俱乐部担任副队长的学生的姓名被公开,通过“X的地址来了?新干线b公寓○○系”的描述,使用类似于铁路车辆名称的表达方式,公开了他居住的公寓名和房间号,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此外,通过“和妈妈在一起!恋母情结X”、“即使是替补也是队长”、“X技术差”等描述,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这名五年级的小学生向经由提供商请求公开发帖者的信息。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2ch-harmful-rumor-comment[ja]
从受害者角度看诉讼的进展
法院认为,“不随意公开姓名、地址等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的权益,应被视为值得在侵权法上保护的人格权益”。对于浏览这些文章的互联网用户来说,完全有可能具体确定原告所在的小学和居住地。对于在这个论坛上公开这些信息,法院认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因此认定侵犯了隐私权。
被告的经由提供商主张,“从文章的整体格式和表达方式来看,一般的浏览者只会对这些文章产生一种印象,即未成年(小学生)的发帖者无根据地贬低同学,而不能说这构成了侵权行为”。然而,法院认为,这些文章明显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打算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命令经由提供商公开发帖者的信息。(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12月18日判决)
法院认定,这些帖子不仅仅是对未成熟的小学生的负面描述,而是构成了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例如“和妈妈在一起!恋母情结X”这样的描述,虽然包含了负面印象的表达(“恋母情结”),但只是在没有具体根据的情况下嘲笑原告,并不能说它会误导人们认为原告偏爱母亲,缺乏自我决定能力。因此,法院并未认定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未认定名誉侵权。
关于被指名为欺凌受害者的中学生的情况
案件概述
在2ch论坛的“川口市立a中学校b部欺凌事件”主题帖中,广为报道的欺凌事件的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被公开,以及被指出受到欺凌的事实,因此侵犯了其隐私权,因此向经由提供商请求公开发信者信息的案例。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诉讼的进展
原告入学于川口市立a中学校并加入了b部,然后开始受到其他部员在社交网络上排斥,以及从顾问那里受到体罚,因此无法上学。
大约在新闻开始报道这个欺凌、体罚和不上学的事件一个月后,2ch论坛上出现了这个主题帖,新闻文章的正文被引用后,众多匿名或假名的文章被投稿,其中包括“○○君开始的争吵是原因,你们一点都不提这个事实吗?你们是他的父母吗,竟然能毫不在意地说出这么明显的谎言?”等含有这样的内容的文章被投稿,而文章中的“○○君”可以很容易地被原告的同学等人确定为原告。
原告主张,虽然欺凌的受害者是原告,但这一事实并未被报道,如果以一般人的感受性为基准,他并不希望这一事实被公开,因为这是一般人还不知道的事情,因此应该作为隐私被保护。确实,被欺凌的受害者的信息,虽然不至于说是疾病信息,但也可以说是接近于此的敏感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自己受到欺凌等的事实,如果这一事实无限制地传播开来,容易引发偏见和诽谤,因此属于个人不希望被他人随意知道的事实,应作为隐私的事实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投稿者通过投稿本案的各篇文章公开了原告受到欺凌等的事实,这一行为既不能形式上也不能实质上认为是原告的同意或容忍范围内,也不能说是其他法益优越,因此明显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因此命令经由提供商公开发信者的信息。(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2月10日(公历)判决)
欺凌事件中,不仅加害者,受害者也经常被“特定班”特定,并成为诽谤的对象,但可以作为侵犯隐私权来应对。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ersonal-information-and-privacy-violation[ja]
Twitter发布的帖子侵犯了两岁儿童的肖像权
在Twitter上,有人发布了一篇带有原告照片的虚假文章,内容是“尽管我反对,尽管我的孙子哭着想要回家,但是我的儿媳妇还是带着孙子去参加了反对安保法案的抗议活动,结果孙子因为中暑去世了”。对此,当时只有两岁的幼儿作为原告提起了要求公开发布者信息的诉讼。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诉讼的进展
被告辩称,由于本案的图片已经在网上公开,因此在本案的文章中附上并公开本案的图片并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然而,法院认为,肖像表现了个人的价值,与个人的人格紧密相连,应由被摄者决定其使用。仅仅因为在网络服务上公开了本案的图片,并不能直接得出可以无限制地公开图片,或者原告作为被摄者已经全面或默示地同意公开图片的结论。因此,法院认定了肖像权的侵犯,并命令经由提供者公开发布者的信息。(新潟地方法院2016年9月30日判决)
在判决书中,被告辩称,由于本案的文章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在本案的文章中附上并公开本案的图片并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然而,判决书认为,肖像权是不被随意拍摄、公开自己的面貌和姿态的权利,社会评价的降低与肖像权侵犯的成败没有直接关系。判决书并未特别提及原告只有两岁的事实。
此外,幼儿的父亲和负责的律师在2017年2月23日在新潟市内举行了记者会,公开了已经确定了发布者的男性身份,并达成了和解。据悉,发布虚假照片的50岁男性向父亲写了道歉信,虽然没有公开具体金额,但他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和调查费用。
总结
当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时,可以以该未成年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务层面上,这种情况下,诉讼委托书将由权利受侵害的未成年受害者和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作为委托人签字盖章。
当未成年的孩子成为受害者时,监护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保护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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