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日本《反跟踪骚扰法》修订要点——连续投递信件行为的对错
利用GPS设备等手段的跟踪犯罪手法正逐年变得更加狡猾。
为了有效应对这种跟踪行为,已经设立了一个名为“关于跟踪行为等规制的方式的专家讨论会”以尽快研究相关规制。
此外,在2021年1月,已经整理出了一份名为“关于跟踪行为等规制的方式的报告书(草案)”。
接着,在2021年5月18日,第三次的跟踪行为规制法修正案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通过并成立,于8月全面实施。
这次的修正主要涉及以下四点:
- 未经许可获取位置信息的GPS设备使用
- 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
- 被拒绝后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
- 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的整备
在前篇中,我们已经解释了关于“未经许可获取位置信息的GPS设备使用”和“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的修正。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alker-regulatory-law-amendment-gps[ja]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关于“被拒绝后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和“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的整备”的修正。
尽管被拒绝,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
在现行的《日本反跟踪法》(Stalker Control Law)中,第2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了,尽管被拒绝,仍连续拨打电话,或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行为的限制。
关于跟踪行为等的规制等法律
(禁止命令等)第2条
在本法中,“跟踪等”是指,为了满足对特定人的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或对这些感情未得到满足的怨恨,对该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亲属,或与该特定人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人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5. 拨打电话而不说话,或尽管被拒绝,仍连续拨打电话,使用传真机发送,或发送电子邮件等。
然而,在现行法中,并未设定“连续发送文件的规定”,除非该文件的内容违反了其他项(如要求见面或交往,侵犯名誉,侵犯性羞耻感等),否则不会成为规制的对象。
然而,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在跟踪案件中被视为典型的行为之一。
例如,尽管被拒绝,仍一方面连续发送表达好意的文件等行为,往往会让人感到恐惧。此外,还有每天都有空白信件被投递,或者收到空信等跟踪行为。这些行为似乎都在传达着对方的执着和监视,让人感到不安。
在《关于跟踪行为等的规制等的报告书(草案)》中,对于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不仅包括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也包括直接投递到对方的邮筒,认为应该进行规制。
此外,文件一般被理解为用文字或符号表示人的思想的东西,除了从行为者发送给对方的信件(明信片或封信)外,只写有对方姓名的信封等,即使没有信纸等,或者是空白,或者封入的是照片等不属于文件的物品,也被认为包含在文件中。基于这些,”尽管被拒绝,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已被新规制。
对于不喜欢的对方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也被包含在”跟踪等”中,可以说是值得欢迎的修正。
关于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整备
日本《反跟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有违反该法第3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认为行为人有可能再次重复该行为,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对行为人发出禁止命令等,禁止其再次重复该行为。该禁止命令等的有效期限在该法第5条第8款和第9款中规定为1年,并且可以延长。
《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的法律》
(禁止命令等)第5条
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在有违反第3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认为行为人有可能再次重复该行为,可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对行为人发出以下命令:
1. 不得再次重复该行为。
2. 为防止再次重复该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关于禁止命令等的方法,《反跟踪法》实施规则第5条规定,应交付禁止命令书进行,如果没有交付的机会,可以口头进行,但应尽快交付。同样,根据该规则第10条,延长禁止命令等的有效期限时,也应交付处分书进行。
然而,关于禁止命令等,有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禁止命令书和禁止命令等有效期限延长处分书,或者交付对象的住址不明,这些问题一直被提出。
例如,有些行为人忽视警察的电话,需要花费时间才能接触到他们,即使在面谈时,行为人也拒绝接收处分书,因此需要在说服后交付该书,最终交付该书需要更多的时间。
还有,有些被拘留期间被发出禁止命令的嫌疑人在释放后下落不明,因此无法延长禁止命令的有效期限。
针对这些情况,参考了《关于防止暴力团伙不当行为等的法律》的规定。该法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文件,或者行为人不在住所等地方,交付禁止命令书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将文件留在应送达的地方(行为人的住所等),允许“送达”,如果行为人的住所不明,可以使禁止命令书等的交付产生效果,规定可以进行“公示送达”。
公示送达是在不知道对方地址等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如果向法院申请,法院将在一定期间内公示,如果在官报上公示至少一次,就被视为已送达。
因此,在这次修正中,禁止命令等应通过送达文件进行,如果地址和住所不明,可以进行公示送达。也就是说,不能拒绝接收或拒绝。
遗留的问题
关于本次对日本《反跟踪法》的修订,我们在前篇中解释了“使用GPS设备无授权获取位置信息”和“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的修订内容,而在后篇中,我们解释了“尽管被拒绝但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和“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的完善”。
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我们欢迎这样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在审议本次修订案的国会中,议员们纷纷对《反跟踪法》将“满足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的目的”作为要件,将单纯的麻烦和跟踪等行为排除在外的做法表示疑问。
实际上,在审理跟踪行为的法庭上,被告方经常引用:
《关于跟踪行为等的规制等法》
(定义)第二条
在本法中,“跟踪等”是指,为了满足对特定人的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或对这些感情未能得到满足的怨恨感情,对该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的亲属,或与该特定人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人进行下列各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
并多次主张自己的行为并未具有“满足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或对这些感情未能得到满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
在本次涉及使用GPS的跟踪案件中,被告方也主张,被告人是因为想知道被害人为何要与他分手,以便得到理解,他想通过调查被害人在交往期间的异性关系来找到线索,因此他并未具有“满足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或对这些感情未能得到满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
对此,法院:
本案犯罪行为从2016年4月23日到2017年2月23日,持续约10个月,被告人在此期间进行了600次以上的位置信息搜索,即使安装的GPS设备的电池满电,也只能持续一周到十天,因此,他不得不反复寻找被害人的汽车,取下GPS设备充电,然后再将其安装回被害人的汽车。
佐贺地方法院2018年1月22日判决
从被告人上述一系列行为中可以看出,他的行为源于男女间的纠纷,具有偏执和顽固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上述目的是合理的,即使他同时具有调查出轨的目的,这个结论也不会改变。
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的主张。然而,未来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认定为“满足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或对这些感情未能得到满足的怨恨感情的目的”的情况。
跟踪者本质上是偏执狂,他们的行为并不一定源于“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
例如,可能存在由于歧视而产生的“满足怨恨感情的目的”,即使不是恋爱感情,对方的言论等也可能引发扭曲的正义感,导致“偏执和顽固的行为”。许多人担忧的“恋爱要件”可能会成为下一次修订的重点。
总结
尽管日本《反跟踪骚扰法》(Stalker Regulation Law)已经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多次修订,但这次的修订并不会是最后一次。未来,该法将继续进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法律制定能够及时应对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避免总是落后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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