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名誉损害及其传播可能性
关于网络上的名誉诽谤,已经积累了许多以论坛和社交网络服务(SNS)上的帖子,或者消息交流为中心的判例。关于电子邮件的发送,由于电子邮件通常是一对一的特性,似乎不会构成名誉诽谤。这是因为,即使在日本民法中,名誉诽谤作为非法行为的本质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但是,“社会”这个概念包含了不特定或者大量的人,对特定少数人的声明不满足“公然性”的要求,很难说社会评价降低了。因此,当电子邮件引发问题时,侵犯隐私权的争议往往会成为主要问题。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ja]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构成名誉诽谤。例如,如果向大量人发送诽谤他人的电子邮件,公然性肯定会被认可。
通过向多数人发送邮件进行名誉诽谤
有一个案例,被告被要求赔偿损害,因为他向包括他所在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员工和高管可以阅读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了关于原告的虚假事实。
被告是运输公司□□集团的董事,他公开指责原告的问题行为,关于原告的传言包括“他因为睡过头,让驾驶员从早上开始等了两个小时,听他解释工资的时候,他的嘴里还有酒味”,以及员工的反馈,“你的酒鬼名声很响。(中略)即使在途中接到事故通知,你也只是骂了一句‘你这个笨蛋!’就冲进了第二个酒吧?听说你的脸都红了,还在摸女孩子的胸。你真是下流,老头子”和“公司出钱给你买别墅?老头子,你是不是股东?”等内部证词。被告将这些内容写入电子邮件并发送到公司的投诉和要求地址,这封邮件至少自动发送给了约150名员工和高管。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已经被罚款后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首先承认了公开性,即“至少向约150名员工和高管自动发送,并且可以自由阅读,因此,原告被认为是公开揭示事实的人”,然后,虽然部分内容是真实的,但大部分都是传闻,而且没有明确指出是谁在说这些话,因此,被告的陈述大部分是不可信的,
本案的邮件已经发送给了□□集团的至少约150名员工和高管,可以推断相当多的员工和高管已经阅读了本案的邮件,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打击可以说是很大的。
东京地方法院2017年2月13日判决
此外,被告声称,发送本案邮件的目的是引发公司内部对原告问题行为的讨论,并改正这些行为,但这个目的,即使不通过向多数员工和高管可以阅读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邮件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向□□集团的代表或高管报告、咨询等方式,更容易地实现,而这些方式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影响范围较小。尽管如此,被告还是轻易地选择了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其行为必须说是恶劣的。
因此,法院认定了名誉诽谤,并命令被告支付80万日元的赔偿金。
即使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也向约150人公开揭示了事实,降低了社会评价,这是无可避免的结果。
然而,即使不是向多数人发送,也可能构成电子邮件名誉诽谤。即使是向特定的少数人传达,只要有可能传播到不特定的或多数的人,那么就可以说是“公开”的,可能构成名誉诽谤。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ublicity-and-propagation-potential-in-defamation[ja]
这里有网络时代,电子邮件的特殊性。电子邮件与私人信件等不同,通过“转发”可以瞬间让不特定多数人阅读。对于有重大关注的事项,可以容易地想象到转发可能会继续。还不能忘记邮件列表。
即使是电子邮件,也不能放心,即使是向一个人或少数人发送,只要被认为具有传播性,就会被认为具有公开性。
向特定熟人发送的邮件与名誉侵权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师解析邮件与隐私侵权”中,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生命保险公司员工C在接受熟人A的保险咨询时,得知A被认定为三级精神障碍者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个信息写入邮件发送给第三方B,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和隐私侵权成为了争议焦点。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过去曾患有抑郁症或精神病,并被认定为三级精神障碍者,而且在向B发送的6封邮件中写道“无法适应社会的网络依赖者”和“缺乏常识的人”,
这些邮件只是发送给特定的熟人,而不是被告和上诉人以外的大量第三方可以阅读的状态,因此,不能说被告发送上述电子邮件直接降低了上诉人的客观社会评价。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11月6日(2009年)判决
法院并未认定这种公开性,因此并未认定为名誉侵权。在邮件中的诽谤中,如果不考虑传播可能性,通常被认为是向特定少数人发送的可能性较高,但也并非绝对。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ail-privacy-invasion[ja]
向邮件列表发送
原告和同一公司的员工A发生了婚外情,A在2013年7月向原告的妻子,也就是被告,承认并道歉了他和原告的婚外情,并支付了300万日元作为赔偿金,同时承诺以后不再和原告有私人接触,双方签订了包含这些内容的和解协议。
最终,原告和被告在同年12月协议离婚,但是在离婚的第二天,被告向公司的部门经理、业务部门经理和总务部发送了一封邮件,内容是原告和公司员工有婚外情等事情,然后又向总务部招聘小组的邮件列表发送了两封批评原告的邮件。
每封邮件中都写到了:
- 原告虽然有妻子和孩子,却和比自己小20岁的同事有婚外情
- 原告一边自己有婚外情,一边却声称被告有暴力行为,试图将被告赶出家门
- 原告在婚外情被发现时,和被告争夺证据,伤害了被告的左臂
法院认为这些内容都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另一方面,被写出的各个事实都严重伤害了被告和孩子的感情,违反了社会伦理,构成了对被告的非法行为。因此,被告向上司咨询原告在公司内的婚外情,并要求对被告进行指导和监督,这被认为是社会通念上可以接受的行为。
但是,每封邮件都是在和原告离婚和和C达成和解协议后,发送给公司内的不特定的人,这无疑构成了非法行为,
电子邮件很容易转发,而且很可能会被保存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可以随时访问。因此,被告将这些邮件1和3发送到包括公司内邮件列表在内的多个地址,可以说是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事实置于公司内不特定人员的可查看状态。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公历2014年)12月9日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45万日元的赔偿金,4万5000日元的律师费,总计49万5000日元。
如果只是向公司内的特定人咨询,可能就没有问题了。但是,如果向邮件列表发送邮件,就可能会被视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虽然没有使用“传播可能性”这个词,但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同样的理解。
承认传播可能性的案例
原告在辞去被告两家公司的董事等职务时,向其员工发送了描述其进行非法挖角行为的电子邮件,被告两家公司将此邮件发送给了其90名员工等。原告主张,由于此举,其名誉受到了损害,并要求基于非法行为支付赔偿金等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电子邮件中指出原告的行为构成背信罪或特别背信罪的部分,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尽管认为本案的电子邮件发送行为涉及公共利害关系,且主要目的是追求公益,但对于部分内容,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说被告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害,要求被告两家公司支付各500,000日元的赔偿金和各50,000日元的律师费,并部分接受了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被告主张,本案电子邮件只发送给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无法了解其内容,因此,本案各指出部分都不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11月11日(2014年)
然而,本案电子邮件已发送给原告所在的b公司的员工和被告Y2公司的员工等,总共约90人,这个人数绝对不能说是少数。考虑到通过上述员工,本案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不能因为本案电子邮件只发送给特定的人,就认为原告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不能接受被告的上述主张。
如此。约90人并不能说是少数,但如果考虑到传播可能性,”可以预见会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
总结
本文中提到的案例,都是在能够确定投稿者身份的情况下,除了”向特定熟人发送的邮件和名誉侵权”外,都是被认定为具有传播可能性的例外情况。一般来说,在通过邮件发送恶意信息的情况下,投稿者的身份往往是不明的,或者无法肯定其具有传播可能性,这是事实。关于一般情况,请参考我们网站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mail-sender-identification[ja]
然而,即使是私人信件,也不能忘记,如果轻易地在邮件中侵犯他人的名誉,可能会被指控名誉侵权。无论是在社交网络上,还是向特定个人发送邮件,都应该同样谨慎。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