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合同中的所谓清算条款是什么
在投资合同中,可能会规定一种被称为”视同清算”的条款。关于”视同清算”条款,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规定,以及应该规定什么内容等多个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投资合同中的”视同清算”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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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视同清算条款
视同清算条款(Deemed Liquidation)是指,当发行公司发生并购(M&A)时,将其视为已经清算,并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规定。在投资合同等中,如果规定了视同清算条款,接受视同清算条款适用的股东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接受由并购获得的对价的优先分配。
一般来说,关于视同清算条款,当被承认有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时,通常会规定以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配由并购获得的对价。
视同清算条款的目的
视同清算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创始人或从创立之初就参与的人员以低于风险投资者(VC)等股东的股票购买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创业公司有意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但未能达到IPO的情况较多,更常见的是被其他公司收购或被其他公司吸收等并购(M&A)情况。在进行并购时,如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对价,那么以高价格购买股票的VC等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例如,在发行了1万股股票的公司中,创始人或从创立之初就参与的人员以每股1万日元的价格购买了9000股(股权比例90%)。那么,股票的购买价格为9000万日元。
另一方面,如果VC等以每股10万日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股(股权比例10%),那么股票的购买价格为1亿日元。然后,创业公司发展壮大,市值达到5亿日元的并购谈判浮出水面。在这种情况下,从创始人或从创立之初就参与的人员的角度来看,如果能按照股权比例接受分配,那么他们可以接受4亿5000万日元的分配,从这个分配中减去股票的购买价格9000万日元,剩下的3亿6000万日元就是利润。
另一方面,对于VC等来说,如果按照股权比例接受分配,那么他们可以接受5000万日元的分配,但是股票的购买价格是1亿日元,因此,结果将遭受5000万日元的损失。由于创始人或从创立之初就参与的人员可以获得3亿6000万日元的利润,因此,即使VC等可能会遭受损失,也可能会执行并购。视同清算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在上述情况下可能遭受损失的VC等的权利和利益。
关于视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一般来说,视同清算条款通常规定,在有优先权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下,通过并购获得的对价应按照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被视为已经清算,剩余财产将按照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可以优先接收通过并购获得的对价的分配。
如果没有设定视同清算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况下,有优先权分配剩余财产的股东可以接收优先偿付,但在并购等情况下,他们将无法接收优先分配。
因此,视同清算条款的效力在于,即使在并购等情况下,也可以让有优先权分配剩余财产的股东接收优先分配。
关于视同清算条款的对象
在规定视同清算条款时,明确视同清算条款的对象非常重要。例如,即使一概地说是并购(M&A),也可以考虑通过股票的转让、新股的承购、股票交换、业务转让、合并、公司分割等各种方式。因此,如果视同清算条款的对象不明确,可能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争议。
另外,在业务转让或公司分割等并购(M&A)的情况下,并购的对价将分配给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不能作为视同清算条款来规定,需要另外规定将其分配给股东的条款。
被视为清算条款的启动条件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解释了被视为清算条款的目标,但是我们也需要明确被视为清算条款的启动条件。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只有在目标M&A超过一定的市值总额时,才允许应用清算条款。对于启动条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市值总额,风险投资等股东的股票购买价格,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等情况。
关于根据视同清算条款分配对价的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视同清算条款,通常在被承认有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关于通过并购获得的对价,往往规定以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因此,对价的分配将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
然而,对于视同清算条款,并不一定需要规定以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因此,也可以规定以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不同的方式进行对价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对价,也存在在税务上如何考虑的问题,因此,如果以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不同的方式进行对价的分配,也需要考虑税务问题,并进行规定。
是否必须在投资合同或股东间合同中规定视同清算条款
关于视同清算条款,除了通过“合同”这种方式(如投资合同或股东间合同)进行规定外,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这一点正在被讨论。对于附带视同清算条款的类别股票,根据规定类别股票内容的《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的措辞,由于不符合《日本公司法》第108条,因此有否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观点。
另外,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18年(平成30年)3月公布的《关于我国健全风险投资合同的主要注意事项》第50页中指出,“视同清算是作为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设定的。也就是说,与基于公司章程效力对所有股东产生效力的优先分配股息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不同,视同清算是作为合同效力,对投资者产生优先分配的。”
从这段描述来看,可以说日本经济产业省认为,视同清算条款是通过合同而非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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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清算条款的条款示例
关于被视为清算条款的条款示例,例如,可以考虑以下的条款。
第○条(被视为清算条款)
合同当事人同意,通过企业收购所接收的对价,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对价,由各股东接收。
总结
以上,我们对投资合同中的视同清算条款进行了解释。我认为,在创业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等进行投资合同谈判时,风险投资公司等往往会提议设定视同清算条款。为了从风险投资公司等处获得投资,创业公司需要满足他们的要求,但为了避免日后的不利,需要仔细考虑视同清算条款的内容。由于视同清算条款的考虑需要专业知识,因此,接受律师等专家的建议是理想的选择。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