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的恶言(诽谤)与名誉感情的侵犯
在互联网上的匿名论坛和个人博客等地方,遗憾的是,对他人的恶言和诽谤的投稿并不少见。那么,这些恶言和诽谤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呢?又有哪些实际进入法庭的案例,法庭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社会名誉与主观名誉
在网络上被他人称为“笨蛋”、“丑陋”等恶言辱骂,自然会想要采取一些行动。
然而,无论你被人怎样辱骂,只要这些言论并未降低你在社会上的评价,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罪(日本刑法第230条)的保护对象是社会赋予的社会名誉(社会评价),只有当“事实的指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时,才构成名誉侵权。
因此,许多人认为对这些恶言辱骂和诽谤无能为力,只能忍受,甚至放弃抵抗,但事实并非如此。
与刑法相同,民法也规定,损害社会名誉构成名誉侵权,但民法的保护范围被认为包括主观名誉,即名誉感情。
当名誉感情受到严重伤害时,也可能构成非法行为。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表言论,如果不加以制止,可能会导致恶言辱骂和诽谤的泛滥。这些恶言辱骂和诽谤可能并不包含社会评价的降低,只是毫无根据的粗俗辱骂,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应对策略是“侵犯名誉感情”。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infringement-of-self-esteem[ja]
名誉诽谤与名誉感情侵犯
在判例中,名誉感情的侵犯被定义为“只有当被上诉人的人格利益被认为超过了社会公认的限度的侮辱行为时,才能被认为是侵犯”(日本最高法院2010年4月13日(公历2010年)的判决)。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超过了社会公认的限度,侵犯了名誉感情,构成了非法行为,并且可以承认在网络上删除文章呢?
在法庭上争论的A和B在法庭的走廊上发生了口角,A骂B是“小偷”、“贼”等。对此,B指控A侵犯了他的名誉或名誉感情,也就是说,他提出了“名誉诽谤”,如果不构成“名誉诽谤”,则作为“名誉感情的侵犯”,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辞诽谤原告,每一次发言都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超过了社会生活中可以容忍的限度,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小偷”和“贼”这样的言辞经常被用来诽谤他人,“小偷”和“贼”这样的“抽象的表达,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事实证明他们犯了某种犯罪行为,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发言,因此,不能认为这些发言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不承认名誉诽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2月19日(公历2009年)的判决)。
只有在提出具体事实时,才能构成名誉诽谤。
关于名誉侵权的判断
让我们通过裁判例子来看看哪些言论如何被判断。这是关于诽谤侵权的赔偿请求的案例。
虽然这是一个下级法院的裁判例子,但我认为这是一个最近的裁判例子,可以作为参考,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断的。
原告开设了一个博客,以“B”的名字发布关于美容、健康、约会、恋爱、婚恋的文章。她还在博客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她在A诊所工作为牙科卫生员,诊所的网站上也发布了她和其他几位牙科卫生员的照片。
被告在Facebook上找到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并在5ch的线程中,写下了“B”的真实姓名,并反复进行诽谤。原告对其中的7个帖子提出了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向内容服务提供商提出信息披露请求,获得了IP地址的披露,并要求经过的提供商保存发信人信息。然后,她收到了有线电视公司持有发信人信息的通知。于是,她起诉有线电视公司,要求披露发信人信息,结果发现被告就是这些帖子的发信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法院首先认定,原告在本案帖子1之前,已经在本案博客上发布了她的照片和职业,而且她的真实姓名也可以在其他SNS网站上搜索到。因此,对于那些知道原告一些信息的人来说,如果他们以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来解读这些帖子,即使这些帖子使用了“B”或者嘲笑“B”的名字来特指某人,这些名字也被认为是指代本案博客的作者,也就是原告。
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1月15日(2019年)判决
在确认了被告的身份后,法院对被告的7个帖子分别进行了非法行为的成立与否的判断。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哪些恶言会被认为是“侵犯名誉感情”,哪些恶言会被认为是“超出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感情”。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投稿1:「荒谬至极」「愚蠢的女人」等
对于博客文章的评论,如“因为太过荒谬,我怀疑这是空气(虚构)的”,这只是被告在阅读相关博客后的感想,我们认为这并未超出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感情。
另一方面,对于称原告为“愚蠢的女人”的评论,这是对原告人格的贬低,考虑到B可以被特定为原告,我们认为这已超出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投稿2:「丑陋」等
将原告描述为「丑陋」,并进一步暗示对原告及其交往男性感到「恶心」的言论,已被认定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投稿3:「矮丑穷」等
原告的恋人被称为「只有年轻的矮丑穷」,并且原告因为这样的恋人而感到兴奋的样子被称为「悲惨」。这种表述是对原告恋人的讽刺,而不是对原告本人的诽谤。并且,与这样的人交往并不一定会影响人的人格评价。虽然「悲惨」这个词难以说是温和的表述,但是从投稿3的整体来看,这只是对原告言行的感想,并没有超出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因此,投稿3的内容并不能构成对原告的非法行为。
投稿4:「丑陋」等
被告人在四次中使用了与「丑陋」同义的「丑」这个词,他在帖子中写道「即使是经过修饰的照片也被称为丑,这是怎么回事呢w」等,即使是通常看起来很好看的修饰过的照片也被认为是丑陋的,而且,他在表达的最后使用了表示「笑」的「w」这个标记来侮辱原告。由于先前的帖子,可以通过在Facebook上搜索原告的姓名来确定原告的身份,而且,考虑到原告的照片已经在本博客上发布,这样的描述内容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是对原告的诽谤和侮辱,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投稿5:关于“丑女”等词汇的使用
对于将原告称为“丑女”的部分,我们认为这已经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可以说是对原告进行了诽谤和侮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然而,对于将原告称为“可怜”的部分,如“真是可怜……真的。每天看起来都很痛苦”,我们认为这并非具体地诽谤和侮辱原告的容貌等,而是被告的推测,因此不能说这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投稿6:「轻浮」等
在指出了“随便让矮丑的人进入家中”这一事实后,原告被描述为“如果不改正轻浮的行为,丑陋的人将没有未来”,并且在后文中使用了“轻浮”这个词来表示淫乱的性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随便”意味着只是为了性行为。因此,投稿6指出原告是一个轻率地进行性行为的人,并且外貌丑陋,这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限度,我们认为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投稿7:关于脸部轮廓的“像土豆”等评论
原告的脸部轮廓被形容为“像土豆”,并指出“即使面部特征大,但由于轮廓不整,看起来非常丑陋”。这些评论在具体指出原告的外貌特征后,将原告称为“丑陋”,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因此被认定为对原告的非法行为。
法院的判断
东京地方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各项帖子在5ch(5ちゃんねる)这个任何人都可以浏览的互联网匿名论坛上多次发表,其中对原告的外貌进行了如“丑女”、“丑陋”等恶意诽谤,并进一步诋毁了原告的恋人,称原告为“轻浮”,这种诽谤行为,考虑到被告的发帖行为次数和发布的各项帖子的内容等所有情况,原告因名誉感情受到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日元。
此外,原告要求作为发信者信息公开相关费用的100万2602日元,其中与被告的非法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原告的损害(即除去帖子3的6/7),为85万9373日元,作为律师费用的10万日元,总计115万9373日元的支付。
对于名誉诽谤的赔偿金,往往是不满意的低额,对于名誉感情的侵害,更是大多数情况下是低额。
本案的原告可能也不满意,但是,如果放任不管,恶言诽谤可能会变得更糟,至少能够让被告停止这种行为,而被告必须支付的115万9373日元的损害赔偿金,可能足以促使被告反思。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alculation-method-of-compensation-for-damages[ja]
总结
我想再次强调,这里列举的只是下级法院的判例。尽管如此,具体哪些恶言诽谤会被判定为“过线”,以及每一种恶言诽谤是如何被判断的,我认为这些都是值得参考的。
对于那些一再遭受恶言诽谤、诽谤中伤的受害者,您可以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看看是否可以以名誉侵权提起诉讼,如果不构成名誉侵权,是否构成了对名誉感情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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