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游戏中的资金结算法适用与实务应对

企业的法律义务与具体程序
当游戏内专用货币或道具被视为符合日本《资金结算法》(2010年)中的预付式支付工具时,企业将承担重要的法律义务。
如果发行的预付式支付工具的未使用余额超过基准金额(目前为1000万日元),企业需要在基准日(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起两个月内,向主管财务局长提交规定格式的发行申报书及附加文件(日本《资金结算法》第5条第1项、第2项)。
这一申报义务具有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的性质。
此外,如果基准日的未使用余额超过基准金额,企业需通过在主要营业所或办公室管辖的供托所进行供托等方式,保全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日本《资金结算法》第14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令第6条)。
这一供托义务是从保护用户的角度出发,设立的用于保全未使用部分价值的制度。
游戏行业中的预付式支付手段
这种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源于移动游戏行业特有的商业模式。
近年来,行业内普遍采用的模式是免费提供游戏本体,并通过游戏内付费系统作为收入来源。
在这种模式下,玩家可以用实际货币购买游戏内专用货币,如水晶、宝石、宝珠等,然后使用这些货币通过扭蛋系统获取角色或道具,或购买游戏内可用的各种物品。
在实施这种游戏内付费系统时,需要慎重考虑所提供的游戏内专用货币及其可购买的物品是否符合日本《资金结算法》(2010年)的“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定义。
如果符合,则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建立适当的程序和管理体系。
判断预付式支付工具适用性的关键性
在日本《资金结算法》(2010年)中,预付式支付工具通过明确的要件进行定义。
首先,要求记录或记载金额或物品、服务的数量。
这是显示价值保存性的要件。
其次,必须根据记载或记录的金额或数量获取对价后发行。
这构成了对价性的要件。
第三,要求能够利用记录的价值进行支付或使用服务等。
这是权利行使性的要件。
通常,游戏内专用货币由于其数量以电子方式记录,并根据数量发行以金钱为对价,且可用于购买游戏内的各种服务或物品,因此通常满足预付式支付工具的所有要件。
因此,许多游戏内专用货币被认为符合预付式支付工具的定义。
另一方面,在直接以金钱销售游戏内物品的形式中,除非该物品本身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性质,否则原则上不被视为预付式支付工具。
此外,作为法律上的重要例外,如果使用期限被限定在6个月以内,即使满足上述要件,也被排除在预付式支付工具之外(《资金结算法》第4条第1号,同法施行令第4条第2项)。
这一排除规定是为了减轻对短期使用为前提的预付式支付工具的监管负担而设立的。
因此,在设计游戏内收费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提供的功能和机制是否成为日本《资金结算法》(2010年)上的监管对象,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适当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通过这样做,可以实现稳定的服务提供和用户保护的平衡,并构建可持续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