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比赛中的奖金发放与法律风险

赌博罪的法律解释
根据日本《刑法》第185条(1907年),“进行赌博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50万日元的罚金或科料”,将赌博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这里所说的“赌博”是指多个当事人通过偶然的胜负来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得失。
“偶然的胜负”是指当事人无法确切预见或自由控制的事实来决定胜负。
如果通过这样的偶然胜负,胜者获得财物(典型的如金钱),而败者失去财物,则构成赌博,并成为处罚的对象。
此外,即使胜负涉及技巧(例如赌高尔夫等),只要其中有部分偶然因素,也构成赌博。
但是,即使进行了赌博,如果“仅限于用于一时娱乐的物品进行赌注”,根据日本《刑法》第185条但书(1907年),则不成立赌博罪。
电子竞技比赛中赌博罪的成立可能性
电子竞技是一种通过各种数字游戏来竞争成绩优劣的比赛形式,可以根据成绩的优劣来决定胜者和败者。
虽然玩家的技巧确实会影响游戏的胜负,但同时也存在胜负受偶然因素影响的情况。
因此,如果通过游戏的胜负来争夺财物等的得失,原则上,这种行为会构成赌博罪。
具体例子包括:对战型格斗游戏的对战者相互出资,胜者获得这些资金进行比赛,或者多个玩家各自出资进行赛车游戏,胜者获得这些资金的比赛,这些玩家的行为被认为构成赌博罪。
从法律咨询案例中探讨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时,运营者提出了以下咨询:
在举办比赛时,计划向参与者收取参与费用,并将其用于场地费用、设备使用费、人工费以及奖励给成绩优异者的奖金等运营经费。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此咨询的回答是,如果参与费用作为比赛运营费用等实际费用的合理金额,则不会产生法律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从参与者收取的参与费用作为资金来源来奖励成绩优异者,参与者和主办者可能会根据日本《刑法》(刑法第185条等)被处罚为赌博罪。
竞技大会中的报名费与奖金的法律评估
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电子竞技比赛中的报名费与奖金之间的关系。当比赛的参与者支付报名费,并仅以该报名费为资金来源,向参与者中表现优异的优胜者等颁发奖金时,可以进行如下法律评估。
由于比赛的参与者中,优胜者等表现优异者作为在偶然胜负中获胜的参与者获得奖金,而其他参与者作为失败者失去所支付的报名费,因此可以理解为比赛的参与者之间进行了赌博。
此外,例如,参与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给主办方参加比赛,并且主办方向达到一定标准以上成绩的参与者授予超过所支付报名费金额的奖金(例如报名费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每位参与者与主办方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在比赛中是否能达到一定标准以上成绩的胜负,并通过该胜负争夺财物的得失,因此可以评估为主办方与每位参与者之间进行了赌博。
与此相对,如果参与者支付的报名费金额仅用于比赛场地或设备的使用费、人工费等大会运营费用的一部分,且无法将参与者支付的报名费评估为授予表现优异者的奖金的资金来源,那么参与者之间或参与者与主办方之间并未进行金钱得失的争夺,因此,这种比赛的举办或支付报名费参与的行为不被视为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