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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成立公司的外国人: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合名会社和合資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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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成立公司的外国人: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合名会社和合資会社

日本以其稳固的经济和创新的商业环境,为全球的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充满吸引力的市场。在这个充满活力的国家创立新事业,虽然能带来巨大的机遇,但成功之路始于建立适当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在日本设立公司的外国人而言,理解日本复杂的法律体系,并选择与自己商业目标相符的最佳公司形式,是一项关乎事业未来的至关重要的决策。

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1条)规定了关于公司的成立、组织、运营以及管理的详细规则。外国人在日本设立公司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日本人不会遇到的特殊挑战。例如,为了获得“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签证),可能需要满足至少500万日元的资本金和确保独立的办公场所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律事务所的支持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日本设立公司的外国人可选择的主要公司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KK)、有限责任合伙公司(GK)、合名公司和合伙公司。通过详细比较这些公司形式的法律特性、运营结构以及各自的优缺点,旨在帮助您为商业目标做出最佳选择。

日本公司形态的基础知识

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为进行商业活动提供了各种法律框架。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四种公司形态,每种形态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责任范围。

日本公司法下的公司类型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条第1号的规定,公司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株式会社(KK):通过发行股票从广泛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来运营业务的公司形式。股东承担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是一种有限责任。这是日本最常见且广为人知的公司形式。
  • 合同会社(GK):这是2006年公司法修正案引入的相对较新的公司形式。所有出资者都承担有限责任,且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是一致的。由于它以美国的LLC(有限责任公司)为模型,因此也被称为“日本版LLC”。
  • 合名会社:一种所有出资者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出资者有义务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 合资会社:一种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共存的公司形式。其中一些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出资者则承担有限责任。

在这些公司形式中,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由于要求出资者承担极高风险的无限责任,因此几乎不会被选择作为外国人在日本设立业务时的公司形式。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限定投资者应承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原则被强烈要求,这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并促进了投资。然而,理解每种公司形式的特点对于在自己的业务中做出最佳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股份有限公司:信赖与成长的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日本最广泛认知和使用的公司形态。其结构适合那些目标是大规模业务拓展和成长的企业。

定义与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从广泛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来运营业务。股票是对公司出资份额的证明,股东通过持有股票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仅在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日本公司法第104条)。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心投资的环境,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活动的活跃。这对于那些追求大规模业务拓展和成长的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则上股东与日常经营的董事是分离的(日本公司法第326条第1款、第331条第2款、第402条第5款)。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间接参与经营,并可以任命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经营者为董事。这样可以期待经营效率化和专业性的提升。

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所持股票。这在日本公司法第127条中有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的资金回收途径,减轻了投资风险。但是,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来限制股票的转让(转让限制股票,日本公司法第107条第1项第1号、第108条第1项第4号)。

股东根据所持股票的内容和数量被平等对待。这在日本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中有规定,确保了公正的企业运营,对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商号中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日本公司法第6条第2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代表董事等运营机构,以保障股东权利,实现高效和透明的经营。

优点与缺点

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态有以下优点和缺点。

优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最常见的公司形态,外部信用度极高。这种高信用直接关联到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便利性和增加与大企业交易的机会等具体的商业优势。此外,通过发行股票可以从众多投资者那里筹集大规模资金。未来还可以考虑上市,灵活应对业务规模的扩大。可以邀请经营专家担任董事,建立高效的经营体制,实现业务成长阶段的最佳人才配置。

缺点包括,设立时需要公证人认证的章程,与合伙公司相比,设立成本倾向于较高。还有,需要举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履行财务公告的义务等,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和运营成本。董事原则上有任期限制,任期满后需要进行登记变更手续,这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工作量。

合同公司:追求灵活性与效率性的日本企业形态

合同公司是根据2006年(平成18年)日本公司法修正案引入的一种相对较新的企业形态。由于其灵活的运营和简便的设立程序,特别受到小规模企业家和初创企业的关注。

定义及法律特征

合同公司是以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为模型引入的,因此也被称为“日本版LLC”。

合同公司的社员(出资者)即使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也只需承担其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78条、第580条第2款)。这一点与株式会社的股东相似,限制了出资者的风险。

原则上,所有出资者社员都参与公司的业务执行(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款)。这加快了决策过程。通过章程规定,也可以指定特定社员为执行业务的社员。

合同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通过章程自由设定公司内部规则,如利润分配、表决权、执行业务社员的决定等。这种灵活性特别适合少数合伙人,使他们能够根据出资比例以外的独特安排进行操作。

合同公司没有股票。因此,无法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资金筹集或未来的股票上市。资金筹集主要限于社员出资、银行贷款和补助金等方式。

原则上没有代表机关,但可以通过章程或社员互选指定代表者(代表社员)(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1款但书、第3款)。

合同公司必须在其商号中使用“合同公司”字样(日本公司法第6条第2款)。

优势与劣势

选择合同公司形态有以下优势和劣势。

优势包括,由于不需要章程认证费用,因此与株式会社相比,可以降低初始费用。此外,由于没有对董事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进行董事变更的登记手续和费用,可以减少长期运营成本。强大的章程自治权允许灵活设定公司内部规则。特别是在利润分配和决策方面,可以自由地进行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的安排。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致,可以迅速做出重要决策。与株式会社不同,没有结算公告的义务,这意味着不需要支付官报刊登费用,也无需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

劣势包括,由于不能发行股票,因此无法通过股票上市进行大规模资金筹集。资金筹集主要限于社员出资、银行贷款和补助金等方式。由于是相对较新的形态,且多为小规模企业,特别是在BtoB交易中,可能会被视为信用度低于株式会社。然而,包括苹果日本合同公司、谷歌合同公司、亚马逊日本合同公司等知名企业也选择了合同公司形态,其认知度显著提高。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所有社员的同意,这可能导致在意见对立时决策变得困难。

合名公司:伴随无限责任的人际结合形式

合名公司是日本公司法中最古老的公司形式之一,其特点在于所有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定义及法律特征

合名公司是一种公司形式,其中所有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76条第2款)。

合名公司的社员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有义务用个人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日本公司法第580条第1款)。这种责任非常重大,企业的失败可能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财产。

原则上,所有出资者即社员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代表公司(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款、第599条第1款)。这要求社员之间有着强烈的人际结合和信任关系。

与合伙公司一样,可以通过章程相对自由地设定公司的内部规则(日本公司法第575条第1款、第637条)。

合名公司没有股票,转让持股需要得到其他所有社员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585条第1款)。

合名公司必须在其商号中使用“合名公司”字样(日本公司法第6条第2款)。

优势与劣势

选择合名公司形式有以下优势和劣势。

优势包括,由于所有社员承担无限责任,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高,决策可能迅速进行。不需要章程认证,机构设计简单,因此设立程序和运营相对简便。内部规则可以灵活设定,适合少数人的共同企业。

劣势在于,所有社员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企业失败,可能会失去个人全部财产。这种风险对外国创业者来说尤其是一个很高的障碍。由于无限责任的特性,从外部获得大规模资金支持极为困难。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这种公司形式几乎不被选择,社会认知度和信誉度也趋于较低。

合伙公司:日本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混合型态

合伙公司是一种公司形态,其中混合了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范围。

定义及法律特征

合伙公司是一种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共存的公司形态(日本公司法第576条第3款)。

无限责任社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全部财产的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80条第1款),而有限责任社员则在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80条第2款)。

无限责任社员通常执行公司业务并代表公司(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款、第599条第1款)。有限责任社员原则上不拥有执行业务的权利。

与合名公司和合同公司一样,可以通过章程灵活设定内部规则(日本公司法第575条第1款、第637条)。

合伙公司不发行股票,转让持份需要得到其他所有社员的同意(日本公司法第585条第1款)。

合伙公司必须在其商号中使用“合伙公司”字样(日本公司法第6条第2款)。

优点与缺点

选择合伙公司形态有以下优点与缺点。

优点包括,无限责任社员可以主导经营的同时,从有限责任社员那里筹集资金。这比仅由无限责任社员组成的合名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筹集选项。由于不需要章程认证,机构设计也较为简单,因此设立程序和运营相对简便。内部规则可以灵活设定,适合特定的合伙关系。

缺点则是,无限责任社员与合名公司一样,承担着失去个人全部财产的风险。有限责任社员虽然出资,但原则上不拥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因此其对经营的直接参与受到限制。与合名公司类似,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很少被选择,社会认知度和信誉度也相对较低。

总结

对于在日本创业的外国企业家来说,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会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名会社(合伙公司)和合资会社(有限合伙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特性,成为不同选择。根据业务性质、未来展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初始投资规模,进行最佳选择至关重要。

株式会社提供高社会信誉和多样化的资金筹集手段,适合于计划进行大规模业务拓展和未来上市的企业。其严格的法律要求和运营成本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健全性的重要方面,为企业成长和从市场吸引更多资本提供了基础。

另一方面,合同会社的特点是初始费用和运营成本较低,手续简便,管理自由度高。特别适合小团队或家族经营、需要快速决策的初创企业和小规模业务。尽管在社会信誉度上不如株式会社,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选择成立合同会社,其认知度和信赖度正在提升。

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由于其特性是要求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外国人选择这些公司形式是极为罕见的。这些公司形式适用于非常小规模的业务或特定的合作项目,前提是成员间有强烈的个人联系和信任关系,并且几乎不需要外部资金。然而,业务失败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全部财产,这对外国企业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Monolith法律事务所为外国客户在日本顺利设立公司和成功开展业务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从公司形式的选择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细致的支持,我们都能为您服务。如果您考虑在日本开展业务,请咨询Monolith法律事务所。我们的专家将为您的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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