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的补偿合同与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D&O保险)解读

近年来,日本公司法中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2019年(平成31年)法改正引入了一项新制度,以管理企业管理层面临的个人赔偿责任风险。此项改正旨在推动日本企业在全球竞争环境中进行更积极和战略性的经营,即所谓的“进攻性经营”。这种经营决策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但如果管理人员过于担心个人赔偿责任而导致决策畏缩,可能会成为企业成长的障碍。为应对这一挑战,日本公司法设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以适当减轻个人风险,并为优秀人才提供一个可以安心发挥其能力的环境。其核心是关于“补偿合同”和“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O保险)”的新规。这些制度为此前法律定位模糊的领域带来了明确的规则,在提高企业治理的透明性和实效性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详细解说这两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及其实务意义。
在日本公司法修正案中创设的新风险管理制度
在2019年公司法修正案之前,企业承担管理层赔偿责任相关费用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尝试依据日本民法中的委任合同相关规定(例如,日本民法第650条第3项)进行处理,但补偿的范围和程序不明确,缺乏法律的稳定性。
特别是,“利益冲突”问题成为了一个重大课题。企业为特定个人承担费用可能构成企业与该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利益冲突交易”。如果符合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第1项规定的利益冲突交易,则需要董事会的批准等严格的程序,导致程序复杂化和法律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2019年公司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第430条之2的“补偿合同”和第430条之3的“董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此次法律修正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个人免受法律风险,还包含更广泛的经济政策意图。通过提供明确且稳定的法律保护框架,企业更容易从国内外吸引优秀人才。管理层个人可以在不必过度担心不当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做出伴随适当风险承担的决策,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直接减轻个人风险的效果,将日本企业整体的经营文化转变为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模式,并最终作为促进经济整体增长的战略手段。
补偿合同:基于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的解说
补偿合同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公司承诺补偿因其职务执行而产生的特定费用或损失。此制度的详细内容在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中有明确规定。
要签订此合同,原则上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中,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决定其内容。在此情况下,作为补偿对象的个人因在决议中具有特殊利害关系(特殊利害关系董事),无法参与表决。
补偿的对象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 防御费用:用于应对受到法律违反嫌疑或被追究责任的请求时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等费用(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1项第1号)。在正式诉讼提起前的调查阶段产生的费用也可能包括在内。
- 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及和解金:在职务执行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时,通过赔偿金或和解支付的款项(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1项第2号)。
另一方面,为防止此制度的滥用并维持个人的纪律,补偿有严格的限制。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2项,公司不能补偿以下费用或损失:
- 个人以谋取自身或第三方不正当利益,或以损害公司为目的(图利加害目的)进行职务时的防御费用。
- 个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及和解金的全额(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2项第3号)。
- 为履行对公司自身的责任(基于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1项的任务懈怠责任)而应支付的金额。
此规定展示了日本公司法的根本原则,即补偿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因诚实经营判断而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而非免除因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注意义务违反等个人恶劣行为的结果。
此外,由于补偿合同的程序和范围在第430条之2中有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一般的利益冲突交易相关规定(如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等)(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第6项)。这简化了法律程序,促进了制度的利用。
役员等赔偿责任保险(D&O保险):基于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的解说
役员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由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所规制的制度,通常被称为“D&O保险(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这是公司作为投保人与第三方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公司的管理层等人员。
为了公司能够签订D&O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费用,法律上要求明确的程序。具体而言,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中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决定保险合同的内容(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1项)。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支持了公司承担保险费用的正当性,解决了之前的模糊状态。
与补偿合同类似,D&O保险合同的签订也不适用于一般的利益冲突交易相关规定(日本公司法第356条)(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第2项)。这是因为第430条之3设立了独特的详细程序规定,以避免双重规制。
D&O保险的赔偿范围因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异,但通常包括损害赔偿金和应对诉讼等的争讼费用。然而,并非所有责任都得到赔偿,存在重要的免责事由。例如,以下情况通常不在保险金支付范围内。
- 个人的犯罪行为或明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为不正当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 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等应由其他赔偿责任保险覆盖的损害。
此外,公开公司签订D&O保险时,必须在业务报告中披露其内容概要等信息。这确保了对股东和投资者的透明度。
补偿合同与D&O保险的比较分析
补偿合同和D&O保险都旨在减轻个人的赔偿责任风险,但其功能和特性存在重要差异。两者并非替代选择,而是相互补充,通过结合使用,可以构建更为坚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在于资金提供的迅速性。补偿合同由于公司直接支付费用,特别是在诉讼初期阶段,能够迅速提供律师费用等防御费用。公司也可以预先支付费用,这对个人的资金周转是一个重大优势。一方面,D&O保险需要经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程序,支付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在补偿范围的广度上,通常D&O保险更为优越。补偿合同中,法律禁止对个人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在D&O保险中,根据保险合同的条件,即使涉及重大过失的案件也可能成为补偿对象。此外,D&O保险可以设定应对极高额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金额,这是一大优势。
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重要的比较点。补偿合同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的自有资金,若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可能难以提供充分的补偿。相对而言,D&O保险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支付责任,因此可以确保与公司财务状况无关的稳定资金来源。
考虑到这些特性,可以看出两种制度的最佳利用方式。诉讼等法律纠纷会给个人带来两种不同的经济负担。一是支付律师费用的当前“资金周转问题”,另一是败诉时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未来“支付能力问题”。补偿合同因其迅速性,能有效应对前者的“资金周转问题”。而D&O保险则作为后者“支付能力问题”的最终安全网。因此,许多先进企业将补偿合同作为迅速初期应对的“第一道防线”,而将D&O保险作为应对毁灭性损害的“最终防线”,结合运用。
下表总结了两种制度的主要特征。
特征 | 补偿合同 | 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O保险) |
法律依据 | 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2(2005年) | 日本公司法第430条之3(2005年) |
主要目的 | 迅速提供防御费用及轻过失情况下的第三方损害补偿 | 填补广泛索赔的损害赔偿金和防御费用 |
资金迅速性 | 高。公司直接支付,且可预付 | 低。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能耗时 |
重大过失 | 法律禁止对损失进行补偿 | 根据保险合同条件,可能成为补偿对象 |
资金来源 | 公司的自有资金 | 第三方保险公司 |
实务重要性:从近年来的日本裁判案例看
管理层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绝非仅仅是理论上的。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下,法院曾在涉及企业管理的诉讼中,对个人判处极高金额的损害赔偿。本节介绍的裁判案例并非详细分析责任内容,而是旨在具体展示个人可能承担的经济风险规模。
例如,在一起因某大型银行的不当交易导致损失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大阪地方法院于2000年(平成12年)判令前分行经理赔偿超过5亿3000万美元。
此外,在一起涉及大型食品制造商使用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诉讼中,日本最高法院于2008年(平成20年)对两名前董事判处总额超过53亿日元的赔偿。
再者,在一起因参与大型制造商的损失隐瞒(所谓的“损失转移”)而被股东起诉的案件中,东京高等法院对五名前董事判处总计约583亿日元的巨额赔偿,该判决已在最高法院得到确认。
这些案例清楚地表明,因经营决策结果而可能由个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达到个人资产无法应对的水平。面对这样的现实,适当完善补偿合同和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O保险)等风险管理制度,已不再是选择,而是现代企业经营中的必备条件。
总结
2019年日本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关于补偿合同和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O保险)的规定,消除了长期以来的法律不确定性。通过这一修订,企业能够为管理人员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保护,从而为实现健全的公司治理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正确理解这些制度,并根据自身情况有效地引入和运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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