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公司法下的股份交换与股份转让:创建完全母子公司关系的程序解析

在企业追求成长战略的过程中,M&A和集团内部重组成为重要的选择。特别是,为了加快管理决策并最大化集团整体的协同效应,有时需要建立完全的母子公司关系,使某公司成为100%的全资子公司。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为了建立这样的完全母子公司关系,提供了两种主要方法:“股份交换”和“股份移转”。股份交换通常用于现有公司将其他公司完全子公司化,这在M&A情境中经常被利用。而股份移转则是一种典型的方法,用于新设立控股公司(持股公司),并将一个或多个业务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置于其下。这些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需获得所有股东的个别同意,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这一多数原则,包括反对的少数股东在内,法律上实现100%的控制关系。正因为这种强大的效果,相关程序在日本公司法中被严格规定,对于管理者和法务人员来说,准确理解这些细节至关重要。本文将基于法律依据,详细解释日本公司法下股份交换和股份移转的定义、两种制度的差异,以及具体的程序流程。
股权交换与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交换与股权转让都是旨在创建完全的母子公司关系的组织重组行为,但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成为完全母公司的公司是“现有的公司”还是“新设立的公司”。这一根本差异决定了各自制度的目的和程序框架。
什么是股权交换
股权交换在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31号中定义为“股份公司让其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被其他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取得”。在这一程序中,通过取得股份成为完全母公司的是一家已经存在的公司。成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完全母公司,并作为对价接收完全母公司的股份或金钱等。由于股权交换后,成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消失,而是继续存在,因此可以在保持必要的许可、员工雇佣合同、客户合同关系等的同时,推进温和而顺畅的经营整合。由于这一特性,股权交换主要作为并购手段,用于将某企业作为完全子公司纳入麾下。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在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32号中定义为“一家或两家以上的股份公司让其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被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取得”。这一程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股权转让过程“新设立”的公司成为完全母公司。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公司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这家新设立的公司,自己则成为其完全子公司。结果,新设立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持股公司),承担统筹旗下子公司经营战略的角色。股权转让用于单一公司向控股公司体制过渡(单独股权转让)或多家公司为了平等地进行经营整合而共同设立一个共同的母公司(共同股权转让)等情况。
这两种母公司性质的不同也反映在程序依据的文件名称上。股权交换是两个或以上现有法律实体之间的协议,因此其内容由“股权交换合同”来确定。而股权转让则是现有公司自行进行组织重组和同时设立尚不存在的新公司的自足行为,因此其内容由“股权转让计划”来确定。
两制度的比较
理解股份交换与股份移转在法律框架和实务应用场景中的差异,对于选择合适的组织重组方法至关重要。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现有公司或是新设立的公司成为完全母公司,而这一区别导致了几个重要的不同点。
首先,两种方法的程序依据文件不同。如前所述,股份交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份交换合同”来进行的,而股份移转则是基于成为新公司蓝图的“股份移转计划”来推进的。
其次,组织重组生效的时机不同。股份交换的效力是在股份交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生效日期”到来时产生的。相比之下,股份移转的效力是在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那一天产生的。因此,在股份移转中,不能事先在合同中指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由于这些差异,两种制度的主要应用目的也有明显区分。股份交换通常用于现有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并购(M&A)活动,或者是为了将子公司100%纳入现有企业集团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股份移转适用于新设立承担集团整体经营战略的控股公司(即转变为控股公司结构),或者是多个企业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经营整合。
以下表格总结了这些主要差异点。
特征 | 股份交换 | 股份移转 |
母公司的性质 | 现有的公司 | 新设立的公司 |
程序依据文件 | 股份交换合同 | 股份移转计划 |
生效时期 | 合同确定的生效日期 | 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日 |
主要应用目的 | M&A、现有集团内的完全子公司化 | 控股公司(控股结构)的设立、多企业的经营整合 |
日本株式交换的程序
株式交换的程序按照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规定的多个阶段进行。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设定了严格的要求。
签订股份交换合同
股份交换的过程始于成为完全母公司的公司与成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之间签订“股份交换合同”。通常,这种合同的签订需要各自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平成17年(2005年)法律第86号)第768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交换合同必须规定的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如果合同中没有记载这些事项,则该合同无效。主要的法定记载事项如下:
- 完全母公司及完全子公司的商号和地址
- 对完全子公司股东进行支付的对价相关事项(例如,母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其计算方法、现金、公司债券、新股预约权等)
- 对价的分配相关事项
- 如果完全子公司发行了新股预约权,向该新股预约权持有人提供母公司新股预约权时的条件
- 股份交换生效的日期(生效日)
在日本进行株式交换前的事前披露与股东大会批准
在签订株式交换合同后,双方公司必须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他们审查株式交换的内容。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平成17年(2005年)法律第86号)第782条(完全子公司)和第794条(完全母公司)的规定,必须在股东大会前两周等规定日期,将包含法定事项的“事前披露文件”备置于公司本店。这些事前披露文件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详细列明在日本公司法施行规则中(例如第184条),包括株式交换合同的内容和交换对价的合理性等事项。
此外,株式交换必须在其生效日的前一天,分别在完全母公司和完全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获得“特别决议”的批准。特别决议通常要求出席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中,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且获得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这是一项加重的决议要求(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款第12号)。
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
虽然股份交换是通过多数决定的,但为了保护反对此决定的股东的利益,日本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这是指反对股份交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日本公司法第785条)。要行使这一权利,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之前通知公司其反对股份交换的意向,并且在股东大会上实际投下反对票。然后,在生效日前20天至前一天的期间内,正式提出股份购买请求。
这里关键的是“公正的价格”的解释。这个价格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定义,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最终将由法院决定。日本的司法案例为这一“公正的价格”的计算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特别是在东京地方法院2008年3月14日的决定(旧资生堂案件)中,法院认为“公正的价格”应当是假设该组织重组未被批准时股份所应具有的价格,即所谓的“假如没有重组的价格”。这种思路排除了股份交换公告可能对股价造成不公正影响的情况,保护了少数股东的权益。同样的决定还指出,由于少数股东是被迫因多数派的决定而退出公司,因此不应将非流动性(市场上难以出售)和非支配性(作为少数派)作为降低价格(折价)的理由。这一司法判断对于公司进行股份交换时如何确保对价公正性具有重大的实务影响。
如果价格协商在生效日后3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股东或公司可以在随后的30天内向法院提出价格决定的申请。
日本股权交换中的债权人异议程序
在股权交换中,完全子公司的法人格得以保留,其资产和负债也将如故继承,因此,原则上不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地位。因此,与合并等情形不同,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异议程序)并非总是必需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需要进行此程序。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789条和第799条,需要进行债权人异议程序的主要情况如下:
- 关于完全子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完全子公司发行的带有新股预约权的公司债券相关的债务,在股权交换中由完全母公司承继。
- 关于完全母公司的债权人:如果作为对完全子公司股东的对价,完全母公司提供了除股票以外的财产(例如现金),因为这会导致母公司资产流出到公司外部。
在需要进行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并且对已知的债权人进行个别催告,设定至少一个月的期限,以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原则上必须对该债权人进行偿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或者将相当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等。
效力发生与事后披露
在株式交换合同中规定的效力发生日,株式交换的法律效力随之产生,完全母公司将取得完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完全子公司的股东将收到相应的对价。效力发生后,双方公司必须及时编制包含株式交换结果等信息的「事后披露文件」,并需在效力发生日起的6个月内,在各自的本店备置(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91条)。事后披露文件的记载事项按照日本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90条的规定,包括股份购买请求程序的进展等内容。
日本株式移转手续
株式移转手续在很多方面与株式交换类似,但由于其涉及新设立一个完全母公司的性质,因此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
制定株式移转计划
株式移转过程始于成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制定“株式移转计划”。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773条的规定,该计划必须包含法定事项。除了株式交换合同中的内容,株式移转计划还必须包含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的相关信息。主要的法定内容包括:
- 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的宗旨、商号、注册地址、可发行的股票总数
- 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创立时的董事姓名
- 完全子公司的股东将获得的新设母公司股票数量及其计算方法
- 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的金额
相关手续及效力发生
制定株式移转计划后,将进行一系列手续,包括事前披露(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03条)、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06条),以及必要时的债权人异议程序(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10条)。这些手续与株式交换的情况大致相同。
然而,效力发生的时机有决定性的不同。株式移转的效力是在完全母公司的“设立登记”向法务局申请并完成登记的那一天生效。通过这一登记,完全母公司才正式作为法人实体诞生,并同时取得完全子公司的所有股份。
效力发生后,新设立的完全母公司和完全子公司有义务共同制作事后披露文件,并在各自的注册地址备案6个月(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11条和公司法实施规则第210条)。
简易程序与略式程序
在日本公司法下,当对股东影响较小或已存在强固的控制关系时,允许省略股东大会批准决议的简化程序。这是为了平衡股东权利保护与企业灵活经营的需求而设计的合理制度。理解这些程序对于快速高效推进组织重组在实务上是非常重要的。
简易股份交换
“简易股份交换”是一种制度,当股份交换对完全母公司的财产状况影响较小时,可以省略完全母公司方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96条第2项)。这一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向完全子公司股东提供的对价(母公司股份或金钱等)的总价值不超过完全母公司净资产额的五分之一(20%)。但是,即使满足这一条件,如果持有超过完全母公司总表决权六分之一的股东在接到公司通知或公告后两周内反对股份交换,则原则上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略式股份交换
“略式股份交换”是一种制度,当双方公司之间已存在强固的控制关系时,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方的股东大会决议。这一程序适用于完全母公司持有完全子公司表决权90%以上的“特殊控制关系”情况(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84条第1项、第796条第1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召开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减轻程序负担,认为不需要批准。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对价为限制性股份转让,且完全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等,不能使用略式程序。
总结
股份交换与股份移转是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提供的强大且灵活的法律手段,用以构建100%的完全母子公司关系。股份交换适用于将现有公司作为母公司进行并购(M&A),而股份移转则适用于新设母公司,构建控股公司体系或进行平等的经营整合。这两种方法都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来约束少数股东,同时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设有严格的规定,如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人异议程序。这些程序复杂,严格要求遵守法定期限和披露义务,因此实施时需要周密的计划和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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