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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商法中“商人”与“营业”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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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商法中“商人”与“营业”的法律意义

对于在日本法律体系下进行或即将进行商业活动的所有企业来说,准确理解“商人”和“营业”这两个基本概念,是管理法律风险和实现顺畅业务运营的第一步。日本商法作为日本民法的特别法,旨在确保商业交易的迅速性和安全性,因此设定了特殊的规则。而“商人”就是适用这些商法规则的主体。一个个人或法人是否属于“商人”,将直接影响到适用的法律、合同的解释,甚至债权的诉讼时效等具体的法律问题。例如,商人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债权可能适用比民法债权更短的消灭时效。因此,判断自身或交易对方是否为“商人”,在日常商务实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基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重要的判例,专业且易于理解地解释日本商法所规定的“商人”定义、其范围,以及构成“商人”活动核心的“营业”概念。

在日本商法下的“商人”定义

日本商法对其适用对象“商人”有着明确的定义。根据日本商法(商法)第4条第1款,“在本法律中,‘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并将其作为业务的人。”这一定义由两个重要要素构成,即“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业务”。

首先,“以自己的名义”这一要求意味着该人成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主体。这不是指谁实际上进行了行为,而是指交易产生的权利(例如,收取商品款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交付商品的义务)在法律上归属于谁。例如,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董事签署了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代表董事个人,而是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因此“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的是公司,公司成为商人。这种区分是在明确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分离上,构成公司治理核心理念的。

其次,“作为业务”这一要求指的是有意图以盈利为目的(盈利性)进行同类行为的反复且持续(持续性)。这里重要的是客观上可以认识到的盈利目的意图,而实际是否获得利润并不重要。即使是一次性交易,如果有意图作为持续性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进行,也可能被解释为满足“作为业务”的要求。满足这两个要求的人,成为日本商法中最基本的“商人”。

在日本法律下被视为“商人”的范围

日本商法将“商人”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符合前述定义的“固有商人”,另一类是由于特定的业务形态而被视为商人的“擬制商人”。

固有商人根据日本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并以此为业的人”。这指的是其业务核心活动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商业行为”的主体。

相对于固有商人,擬制商人则是根据日本商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即使其活动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商业行为,“通过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销售商品为业的人”或“从事矿业的人”也被视为商人。这一规定背后的思想是,业务的外部形态或设施具备了需要保护交易安全的商业实质。

为了理解这种差异,让我们考虑一个具体的例子。例如,一个农民在没有特定店铺的情况下,在路边销售自己田里收获的蔬菜,这通常被视为原始生产物的销售,并不属于商人范畴。然而,如果同一个农民设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店铺,并在那里持续销售蔬菜,那么这个农民就会被视为“通过店铺销售商品为业的人”,从而成为擬制商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销售的商品是否为自己生产的,使用店铺这种商业设施进行业务的客观事实,成为将该人置于商法规范之下的依据。

为何公司被视为商人

根据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公司等法人实体,在日本通常被视为“商人”。通过理解日本法律体系中法律的适用关系,这一结论变得更加清晰。

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之间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作为一般法的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规范了包括商业交易在内的私人法律关系,而专门针对商业交易的日本商法(Japanese Commercial Code)则是民法的特别法。关于公司事务的规定,则由日本公司法作为商法的特别法来定位。因此,当某一事项同时在公司法和商法中有规定时,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将优先适用。适用的优先顺序为:“公司法 > 商法 > 民法”。

公司被视为商人的依据,根植于其设立目的。日本公司法并没有直接在条文中将公司定义为“商人”。然而,根据公司法,公司预期向股东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其通过商业活动追求利益的本质目的,构成了社团法人的本质。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自然满足了日本商法第4条第1款中“以营业为目的”的要求。因此,公司从设立的那一刻起,无论是否单独进行特定的商业行为,都因其存在本身自动获得了商人的地位。

个体经营者何时获得商人资格?

与法人在设立同时成为商人不同,对于个体经营者等自然人何时获得商人资格,在实务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非在正式开始经营业务的时刻,而是在此之前的阶段,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人的地位。

关于这一点的指导性判例是日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apan)于1958年(昭和33年)6月19日的判决。该判决指出:“为了开始特定的营业而进行准备行为的人,通过这些行为实现了开始营业的意图,因此获得了商人的资格。”这意味着,一旦进行了业务的“开业准备行为”,该人即被视为已经是商人。如果某些准备行为被认为客观上表明了开始营业的意图,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人的法律地位。开业准备行为的具体例子包括借入经营资金、签订租赁店铺用房产的合同,或者订购业务所需的设备和招牌等。

该判例的宗旨在于保护开业准备阶段的交易对手方。例如,有一起案件中,某人为了开设电影院而借入资金,在关于借款的争议中主张适用于商人间交易的短期商事消灭时效。通过将这类准备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置于商法的规范之下,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然而,这一规则有其重要的限制。日本最高法院在1972年(昭和47年)2月24日的判决中指出,为了使开业准备行为成为获得商人资格的依据,这些行为必须是“从客观上看,能够被认识为是为了营业而进行的准备行为”。换言之,仅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不够的,其行为必须明显地被外部视为是业务的准备。这一客观性要求是为了防止交易对手方在不预期的情况下受到商法的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日本商法下的“营业”概念及其范围》

在理解日本商法时,核心定义“商人”中的“营业”概念同样不可或缺。一般而言,“营业”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持续且反复进行同类行为。这一概念在确定商法适用范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经济活动都属于日本商法上的“营业”。日本商法及其判例已将特定活动排除在“营业”的范围之外。

首先,公司雇员或工厂工人等主要为获得工资而从事劳务的行为,并不包括在“营业”之内。这一点在日本商法第502条的但书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高级专业职业的活动,传统上与商法上的“营业”区分开来。这是因为这些活动更注重公共利益和提供专业知识与技术,而不是盈利性

第三,农业或渔业等原始生产者,如果没有商业设施如商店,而是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原则上也不被视为“营业”

这些区分表明,商法旨在规范的对象是那些组织化的、通过反复交易追求利润的典型“商业企业活动”。因此,在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属于“营业”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获得金钱报酬这一事实,还需要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形式和社会定位。

在日本法律下,被认定为非商人的法人案例:信用金库实例

虽然公司通常被自然认定为商人,但也存在即便拥有法人资格却不被认定为商人的组织。信用金库和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金融机构就是这样的代表例子。理解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凸显商人本质中的“营利性”要求。

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确立了信用金库不属于商人的立场。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在1988年(昭和63年)10月18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由于信用金库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符合商法上对商人的定义。其依据在于,信用金库根据信用金库法成立,旨在促进地区社会的繁荣和会员间的相互帮助,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法人。

这种法律上的区分在实际争议中带来了具体影响。在某个案例中,信用金库延迟支付存款时的迟延损害金利率成为争议焦点。如果信用金库是商人,且该存款合同是商业行为,则应适用日本商法第514条规定的相对较高的商事法定利率。然而,法院认定信用金库不是商人,该交易不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应适用更低的日本民法规定的法定利率。

这个案例表明,判断某法人是否为商人不仅是学术分类问题,而且是直接影响金钱债务金额的实践问题。而这一判断的分水岭在于,组织的章程或成立依据法所表明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营利”,还是如“相互帮助”等非营利性目的。

固有商人与擬制商人的比较

整理我们迄今为止所解释的固有商人与擬制商人的差异,可以得出以下表格。该表格清晰地展示了两者在法律依据、要求条件以及与商业行为的关联性方面的本质区别。

比较项目固有商人擬制商人
法律依据日本商法第4条第1款日本商法第4条第2款
要求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为业①通过店铺等设施销售商品,或②经营矿业
与商业行为的关系以商业行为为业务的前提以商业行为为业务并非要求条件

关于日本小商人制度

日本商法并不是对所有商人施加相同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小规模经营者,为了减轻其负担,设立了特别的制度,即“小商人”制度。

日本商法第7条规定,对于“小商人”,可以排除特定条款的适用。所谓的“小商人”是指“其经营所使用的财产价值不超过法务省令所规定的金额”的经营者。具体的金额根据日本商法施行规则第3条规定为“50万日元”。这个价值是基于最后一个营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记录的资产金额来判断的

如果符合小商人的条件,可以免除一些重要的义务。其中最具实务影响的是免除商号登记(商业登记)、商号继续使用的责任以及商业账簿的编制等义务。这样,小规模的个体经营者等在开始经营时,可以大幅减少管理上的负担和成本。这个制度是日本商法意图根据业务规模提供灵活规则的一个良好例证。

总结

正如本文所探讨的,日本商法中“商人”的定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分类,它是适用于商业活动法规的起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业务”的要求、通过开业准备行为提前获得商人资格,以及公司从其本质上成为商人等,其解释涉及多个方面。此外,正如信用金库的案例所示,不仅是法人的形式,其根本的“盈利性”是否存在也是决定商人性的关键。这些基础性知识对于在日本开展业务的所有企业经营者和法务人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Monolith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经验,代表国内外众多客户处理涉及日本商法和公司法的复杂法律问题。我们的团队不仅拥有日本律师资格,还有能说英语的专家持有外国律师资格,能够准确应对国际商务环境中出现的独特挑战。无论是关于商法基本概念的咨询,还是更复杂的企业法务案件,我们都能从法律角度为贵公司的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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