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日本劳动法中的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企业经营中,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它是支撑业务连续性和增长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上规定的重要义务。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设立了两个主要的法律框架。一是存在于所有雇佣关系之下的广泛而全面的“安全考虑义务”,它规定了企业家必须采取必要的考虑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的基本原则。另一个是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行动准则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Japanes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Law)。该法律根据企业场所的规模和行业类型,要求建立特定的管理体系、选任专家,并确立组织性的决策过程。这两个框架相互补充,仅仅形式上的遵守是不够的。例如,即使满足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如果对可预见的具体危险未采取适当措施,也可能会被追究更广泛的安全考虑义务的违反。因此,理解这一双层结构是在日本开展业务时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将首先概述作为根本义务的安全考虑义务的法律依据及其范围,然后详细解读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具体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及企业在忽视这些义务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专业角度进行阐释。
企业所承担的根本义务:安全考虑义务
在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中,企业对员工承担的最根本义务是“安全考虑义务”。这一义务在日本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款规定:“雇主应当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必须考虑确保员工在工作时能够保障其生命、身体等的安全”。这一义务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的员工,无论是正式员工、合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此外,“生命、身体等的安全”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物理安全,也被解释为包括精神健康。
这项安全考虑义务在2008年日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通过日本法院的判例确立了。作为这一义务的基础性判例,有两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尤为重要。
首先是1975年2月25日的最高法院判决(通称“陆上自卫队事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名自卫队员在公务中因车辆事故死亡,国家(作为雇主的立场)的责任受到了质疑。最高法院首次明确认定,国家对公务员有责任考虑保护其生命和健康等免受危险。这一判决确立了安全考虑义务的基本概念,即保护员工免受物理工作环境中的危险。
其次是1984年4月10日的最高法院判决(通称“川义事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名在宿直工作的员工被闯入工作场所的盗贼杀害。最高法院判定,公司对于这类外部危险,即使是第三方的侵害行为,也有责任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认定存在安全考虑义务的违反。
正如这些判例所示,安全考虑义务不仅仅是为了预防工作中的事故,它还要求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所有可预见的危险,这些危险可能威胁到员工的身心健康,包括骚扰、过度劳累导致的健康问题,甚至是外部的犯罪行为,是一项非常广泛且动态的义务。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具体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阐明了企业应如何具体履行全面的安全考虑义务。该法律为事业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提供了一个系统化和组织化的框架。其中的核心是根据事业场所的规模和行业类型,强制选任的专家以及作为决策机构的委员会。这一体系扮演着将抽象义务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执行部队”和“指挥中心”的角色。
担当管理体系核心的专家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要求在工作场所选任具有专业知识的多名管理人员,以确保安全卫生标准。这些专家分别从他们的专业领域管理工作场所的风险,并承担技术核心,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总括安全卫生管理者是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0条选任的,负责统筹管理工作场所整体的安全卫生工作的最高责任人。通常,担任此职位的是具有实质性统筹管理权的工厂长或作业所长等。选任义务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林业、建筑业等行业常用劳动者数达100人以上,制造业等行业达300人以上,其他行业则需1000人以上。总括安全卫生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指挥下文将提到的安全管理者和卫生管理者,统筹制定劳动灾害预防计划、实施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健康检查等工作。
安全管理者是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条选任的,管理与安全相关的技术事项的专家。此职位的选任在劳动灾害风险相对较高的特定行业,如建筑业或制造业,常用劳动者数达5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是必须的。安全管理者需满足专业资格要求,如完成大学理科课程并具有2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主要职责包括巡视作业场所、检查设备和作业方法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现危险时立即实施预防措施。
卫生管理者是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2条选任的,管理与卫生相关的技术事项的专家,即预防劳动者健康障碍和改善职场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者的选任不同,卫生管理者的选任不限行业,任何常用劳动者数达5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都必须选任。成为卫生管理者需要具备国家资格的卫生管理者许可。主要职责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作业场所巡视,并在设备、作业方法、卫生状况可能有害时采取措施预防劳动者健康障碍。
産业医是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3条选任的,从专业角度对劳动者的健康管理等提供指导和建议的医生。与卫生管理者一样,産业医的选任也不限行业,任何常用劳动者数达5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都必须选任。産业医支持劳动者健康维护,通过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就业措施意见、职场巡视、与劳动者面谈等。企业有义务尊重産业医的建议。
这些专家的选任义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数50人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当企业规模扩大,员工数达到50人时,无论行业如何,卫生管理者和産业医的选任义务将同时发生。这是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提升至新阶段的法律转折点,企业管理者需要意识到这一标准,并据此制定组织计划。
比较专家任命义务
我们之前解释的安全管理者、卫生管理者以及产业医的任命义务基于不同的要求。为了清晰理解这些差异,我们在下表中整理了关键点。这个表格可以帮助您的公司判断哪些专家需要在您的业务场所任命。
角色 | 法律依据 | 需要任命义务的业务场所行业 | 需要任命义务的业务场所规模(常时使用劳动者数) |
安全管理者 |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条) | 政令指定的特定行业(建筑业、制造业等) | 50人以上 |
卫生管理者 |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2条) | 所有行业 | 50人以上 |
产业医 |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3条) | 所有行业 | 50人以上 |
如表所示,安全管理者的任命义务限定于特定行业,而卫生管理者和产业医的任命义务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常时使用劳动者数达到50人以上的业务场所。
组织决策与监督:日本安全委员会与卫生委员会
根据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除了专家的任命之外,还要求设立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以反映工人的意见,并组织性地调查审议有关安全卫生的事项。这些委员会作为一个平台,使管理层、现场工人以及专家齐聚一堂,决定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重要事项。
安全委员会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7条,调查审议工人危险预防的基本对策等。设立义务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针对有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义务的行业,适用于常用工人数为50人或100人以上的企业。
卫生委员会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8条,调查审议工人健康障碍预防和健康促进的基本对策等。设立义务适用于所有常用工人数为50人以上的企业,不分行业。
对于同时具有安全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设立义务的企业,可以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9条,设立集安全与卫生于一体的安全卫生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有严格的运营规则。首先,成员包括企业的总体安全卫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产业医生以及该企业的工人。特别重要的是,除了企业方面的委员外,至少一半的委员必须由工人多数组成的工会(如果没有工会,则由代表工人多数的人)推荐指名。这是确保工人意见实质性反映在委员会决策中的机制。
此外,委员会必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业还必须制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保存三年,同时必须迅速向工人公布会议概要。这一系列规定要求委员会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会议,而是进行实质性讨论的过程,其内容被记录并与所有员工共享,确保了高度的透明度。这些会议记录在发生劳动灾害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证明企业如何认识和处理安全卫生问题的重要证据。
不履行法律义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如前所述,如果企业未履行安全考虑义务或未遵守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将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不仅限于单一的处罚,还可能同时从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方面对企业造成打击。
首先是行政责任。这是对违反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直接制裁。例如,如果未指定卫生管理人员或工业医生,或未设立卫生委员会,根据该法第120条,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这是对合规违反最直接的后果。
其次是民事责任。如果因工伤导致工人死伤,受害工人或其遗族可以基于安全考虑义务违反(根据日本民法第415条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责任(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向企业索赔损害赔偿。在审判中,如果企业未采取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措施(例如,对危险机械安装安全装置的义务),这一事实将被视为企业违反安全考虑义务的有力证据。实际上,存在许多判例,如因未安装压力机安全装置导致的事故(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4月27日判决)或因热射病预防措施不足导致的死亡事故,法院认定企业的义务违反并判决数千万元的损害赔偿。
第三,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如果工伤导致工人死伤,企业的代表或现场负责人可能会因日本刑法上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根据日本刑法第211条)而受到追究。此外,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中有“双罚规定”,不仅违反行为的个人,法人企业本身也可能成为罚金刑的对象。从过去的判例来看,导致工伤的企业被处以50万元罚金的同时,现场负责人或代表董事个人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因此,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不足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高额民事赔偿以及企业管理者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些是复合且严重的法律风险。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基础、社会信誉以及管理层的职业生涯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
总结
在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中,安全卫生管理由两大支柱构成:一是适用于所有雇佣关系的“安全考虑义务”,二是为了具体实现这一义务而依据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当常设雇佣员工数超过50人时,就会产生选任卫生管理人员、产业医以及设立卫生委员会等普遍义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大幅增加。遵守这些法律义务不仅仅是一项成本,更是预防劳动灾害、维护员工健康与生产力、从而保护企业持续成长和企业价值的必要投资。忽视这些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以罚款、损害赔偿、刑事处罚的形式显现,严重时甚至可能动摇企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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