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日本的居留管理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日本国内人口动态的变化,对许多日本公司而言,确保优秀的外国人才已成为其业务增长中不可或缺的经营战略。然而,要雇用外国人才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能力,不仅需要进行人事劳务管理,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这一规范在日本活动的外国人的基本法律,深入理解其基于该法律的在留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中至关重要。该制度决定了所有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并严格规定了他们的活动范围。因此,企业遵守并适当运用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可以避免法律责任,还可以为外国员工创造一个安心发挥能力的环境,并为公司的持续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将从专业角度,结合具体法规和实务注意事项,为企业管理者和法务人员详细解读日本在留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在留许可制度、出国及再入国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日本的居留管理基础:居留资格制度
在日本,外国人要合法居留并从事活动,必须获得并保持由入管法所规定的“居留资格”。这个居留资格制度是日本居留管理行政的核心,理解其结构是遵守合规的第一步。
居留资格制度的基本原则
日本的居留资格制度基于“许可主义”,即对特定活动给予个别许可。法律不是列举禁止的活动,而是限定性地规定了每个居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在这个框架下,除非获得特别许可,否则原则上禁止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尤其是涉及收入的活动。这种“默认不许可”的结构是企业管理外国员工工作内容时必须时刻注意的基本原则。
居留资格根据其依据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侧重于在日本进行的活动内容的“活动资格”。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和“经营・管理”等,只允许从事被许可的特定专业或技术活动。
另一类是侧重于个人身份或地位的“居住资格”。包括“永住者”和“日本人的配偶等”,持有这些居留资格的人原则上没有活动内容的限制,可以自由工作。
从企业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别有重要的区别。雇用持有活动资格的员工时,企业有责任持续管理员工的工作内容,确保不超出居留资格所允许的范围。而对于持有居住资格的员工,由于入管法上没有就业活动的限制,企业的管理负担大大减轻。这种差异是人才招聘战略制定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居留卡:身份和就业许可的证明
在日本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会由法务大臣交付“居留卡”。这张卡不仅是身份证明,还是集合了居留管理上重要信息的公文。卡面包含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居留资格种类、居留期限的到期日,以及最重要的“就业限制的有无”。
根据入管法第23条,中长期居留者必须随身携带居留卡。对企业而言,居留卡是确认拟雇用外国人就业资格的唯一且绝对的信息来源。仅凭候选人口头声明或自我推销是不够的,在签订雇用合同前必须核实居留卡原件,准确掌握是否允许就业,如果允许,其范围是什么。如果忽视这一核查工作,企业可能因助长非法就业而被追究过失,这将成为合规上的重大缺陷。
商务中的主要日本居留资格
企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居留资格种类繁多,但尤其对于管理层和专业人才而言,理解两种居留资格的要求和操作至关重要。
经营·管理
居留资格“经营·管理”针对在日本从事企业经营或管理活动的外国人。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董事、董事、分公司经理等。审查此居留资格时,不仅评估申请人个人的经历,还严格考察企业本身的实体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具体要求包括在日本国内确保有营业场所、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例如,雇用2名以上全职员工或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达到500万日元以上),以及企业计划具体且具有可实现性。特别是对企业的持续性,如最近的结算出现债务超过等情况,财务状况将受到严格审查。
近年来,这一居留资格的要求趋于严格化。例如,正在调整引入要求申请人本人或全职员工具备一定水平的日语能力的制度,这反映了当局不仅重视形式上的要求满足,更注重在日本国内实质性经营企业的能力和意愿。企业在招聘外国人时,不仅要成立公司,还需要用客观材料证明其业务具有实体性并可持续。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是就业目的的居留资格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它涵盖了需要理学、工学或其他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和知识的工作(技术)、需要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的知识的工作(人文知识),以及需要基于外国文化的思维或感受性的工作(国际业务)。具体例子包括IT工程师、机械设计师、会计·财务人员、顾问、翻译·口译人员、语言教师、设计师等。
获得此居留资格的最重要要求是申请人的学历或职业经历与在日本从事的工作内容之间存在直接且合理的关联性。例如,在“技术”或“人文知识”领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专攻相关学科并毕业于大学,或拥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国际业务”领域除翻译·口译、语言教学等外,原则上需要3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重要的是,此居留资格不允许从事被视为简单劳动的活动,学历或职业经历与工作内容不匹配是申请居留资格被拒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在招聘时必须仔细核对候选人的专业性与分配的工作内容是否匹配,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描述这种关联性。此外,雇佣后也必须持续管理员工的工作内容,确保其不偏离申请时的职责范围,避免涉及被视为简单劳动的活动,这对于合规是至关重要的。
在日本居留期间的各种手续
外国人在日本居留期间,随着其居留状况的变化,需要进行各种法律手续。妥善处理这些手续是维持稳定居留的基础。
在日本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持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若想从事超出当前居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范围,需要事先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并获得批准。这一程序依据日本的出入国管理法(入管法)第20条进行规定。例如,持有“留学”居留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后若想在日本企业就职并作为专业人士工作,则必须将居留资格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类型。
居留资格的变更申请并非仅仅是更新注册信息的手续,而是一项与新的居留资格申请具有同等严格性的实质性审查。审查机关将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综合判断新的活动内容的合理性、申请人的适格性以及在日本居留期间的行为表现,包括过去的居留状况。
在日本的居留期限更新许可
根据日本法务省令,每种居留资格都有规定的居留期限。如果希望在居留卡上记载的居留期限满期后继续留在日本,必须在期限满期日之前申请“居留期限更新许可”。这一程序是基于《出入国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21条进行的。原则上,可以从居留期限满期日前约3个月开始申请。
这项更新申请具有定期的合规性审计方面,审查机关将重新评估申请人是否继续诚实地从事被许可的居留资格相应的活动,以及是否有良好的行为表现。例如,持有“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人,将会被确认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健全维持;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人,则会被询问是否继续从事专业职务。
即使在居留期限满期日之前没有对申请作出处理,只要在期限满期日之前申请已被接受,就有一个最长为2个月的“特例期间”,在此期间可以合法继续居留。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旨在防止审查延误导致非法滞留的情况发生。
在日本的資格外活動許可
持有在留資格的外國人若想從事目前的在留資格不允許的有報酬活動,且不妨礙其本來的活動範圍,則需要事先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這項許可是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19條第2項進行的。
資格外活動許可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針對在留資格為「留學」或「家族滞在」的人的「包括許可」,除了部分特定行業如風俗業等外,原則上允許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8小時的就業。另一種是對於持有就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如進行講座或咨詢等副業活動時,需要指定具體活動內容和合同對象的「個別許可」。
當企業想要雇用留學生等人士從事兼職工作時,僅憑在留卡上的資格外活動許可確認是不夠的。因為每週28小時的工作時間限制,需要將其在其他雇主處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因此,企業必須建立一套不超過每週28小時的工作體制(包括本人申報、誓約、兼職申請流程等),並在出現超時跡象時進行糾正。如果企業忽視這項管理,導致員工超時工作,則有可能被認為是助長非法就業的風險。
日本的永久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是指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2条的规定,允许将居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持有永住者居留资格的人,不受居留活动限制,且居留期限为无限期,因此与其他居留资格不同,居留管理大幅放宽。这使得在日本的生活基础变得非常稳定。
要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必须满足《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严格条件。首先是「行为端正」(行为端正要求),其次是「具有足以自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自立生计要求),最后是「认为该人永居对日本国利益有益」(国益适合要求)。国益适合要求通常包括持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以及适当履行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等公共义务。
永久居留许可的审查非常谨慎,标准处理期限为4个月,但实际上可能需要6个月到1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申请人在日本的整个居留期间的法律遵守情况将被详细审查,过去的轻微违规或不一致可能导致申请不被批准。
在日本的临时出国与再入境
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若因工作或私事需要临时离开日本,随后希望以相同的居留资格再次入境,必须在出国前完成适当的手续。若忽略这些手续,持有的居留资格可能会失效,返回日本时将不得不重新从头开始申请居留资格认证书。
再入境许可制度概述
为了便利出国后的再入境,日本设有两种制度:“再入境许可”和“视同再入境许可”。选择哪种制度需根据出国的期间和目的谨慎决定。
“再入境许可”是基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6条的制度,需要在出国前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此许可适用于预计会超过1年的长期出国。许可分为一次性和多次性两种,多次性许可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但不得超过当前的居留期限。
另一方面,“视同再入境许可”是一种基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6条之2的简便制度。持有有效护照和居留卡的中长期居留者,通过在出国时向机场的入境检查官通过出国记录卡(ED卡)表明意向,可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在出国后1年内返回日本。
从风险管理角度选择制度
“视同再入境许可”因手续简便且无需手续费,因此被广泛用于短期出差或旅行。然而,该制度内在有重大风险。其最大的弱点是有效期限为1年(或居留期满日,以较早者为准),且不能从日本国外延长。无论因何种原因,如意外疾病、当地政治不稳定或工作延期,若无法在1年内返回日本,持有的居留资格将自动失效。居留资格一旦失效,为申请永住许可而累积的连续居留期也将被重置。
从企业危机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员工的海外出差有任何延长的可能性,或者预计将长期出国接近1年,即使需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也应指导其在出国前获得常规的“再入境许可”。这是一项重要的保险措施,旨在维护员工的稳定居留资格,并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业务中断。
以下是两种制度的主要区别总结:
比较项目 | 再入境许可 | 视同再入境许可 |
法律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之2 |
预期使用场合 | 可能超过1年的出国 | 1年以内的出国 |
有效期限最长 | 5年(不超过当前居留期限) | 出国后1年(不超过居留期满日) |
申请手续 | 事先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 | 出国时在机场表明意向 |
手续费 | 需要 | 免费 |
国外延长 | 在一定条件下可能 | 不可 |
企业责任与法律风险:从经营者视角出发
妥善管理外国员工的居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重大法律风险的经营挑战。特别是,涉及非法就业的问题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并可能导致严厉的刑事处罚。
日本不法就业助长罪
日本出入国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73条之2规定了“不法就业助长罪”。该罪行处罚的是,在商业活动中雇用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或让他们从事超出居留资格许可范围的活动。此外,将外国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进行非法就业活动,或将此作为业务进行介绍的行为也是处罚的对象。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下的拘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处,处罚相当严重。
该罪行最值得注意的是,同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即使雇主“不知道”该外国人是非法就业者,但存在“过失”时,也将成为处罚对象。这实际上对雇主施加了严格的义务,要求他们对外国员工的居留资格和就业许可进行严格的核查。如果忽视了对居留卡的检查等基本的注意义务,那么“不知道”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人力资源公司、建筑公司、餐饮店、日语学校等各种行业的企业都因此罪行被查处,可以看出当局正在积极执行法律。
从刑事责任到民事责任:日本広島高等裁判所(Hiroshima High Court)2021年(令和3年)3月26日判决
居留管理的不当不仅带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风险。近年来,司法判决已经开始直接认定企业对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趋势是经营者必须严肃对待的。
一个典型案例是広島高等裁判所在2021年3月26日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一名被雇佣为“面包制作”技能实习生的外国人,被公司命令在技能实习计划之外的餐厅从事洗碗和服务工作。结果,这名技能实习生因涉嫌从事非法活动而被逮捕和拘留。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及其代表董事对技能实习生进行损害赔偿。这一判断的依据对企业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首先,法院认定,命令从事计划外工作构成了雇佣合同上的违约行为。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公司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发出违反出入国管理法的工作命令,认定公司违反了这一义务。公司方面声称已经咨询了管理团体,但法院认为,遵守法律的最终责任在于雇主公司本身,并驳回了该主张。此外,法院还指出,外国员工信赖公司的指示是无可避免的,因此不追究员工的责任。
这一判决的意义重大。它表明,出入国管理法的违反这一公法问题,直接导致了从员工向企业提出的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要求。换言之,如果企业不当管理员工的居留资格,命令他们从事超出许可活动范围的工作,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还可能被员工本人要求赔偿失去的利益或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这是一种新的风险。因此,居留管理的重要性不仅仅是遵守规定的问题,而是与劳动关系、企业赔偿责任保险以及综合的公司治理等核心经营问题密切相关。
总结
日本的居留管理制度建立在基于个别许可的严格框架之上,其运作复杂。对企业而言,正确理解并遵守这一制度不再仅仅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是保护外国人才这一宝贵的经营资源,并支持企业成长的根本性合规活动。如果忽视对居留资格的慎重确认、业务范围的持续管理,以及各种程序的适当履行,所带来的风险极其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罚到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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