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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的侵权与民事救济:禁止令、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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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的侵权与民事救济:禁止令、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在全球业务展开中,尤其是版权的保护,是维持企业竞争力和资产价值的战略性核心。在日本市场开展业务,或与日本创作者及企业合作时,准确理解日本版权法的运作机制,不仅对于遵守合规性至关重要,也是风险管理和资产运用的必要条件。如果作品被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能采取哪些法律手段呢?日本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且多方面的救济措施。本文将基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裁判例,从专业角度详细解读日本版权法下的侵权成立要件,以及权利人可利用的主要民事救济手段,包括禁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理解这些法律框架,将为保护自身作品和尊重他人权利提供坚实的指导。

日本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判断著作权侵权是否在法律上成立,并非基于主观印象,而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客观要件来决定的。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主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著作物性」、「依赖性」和「相似性」。这些要件的设定旨在界定权利保护的范围,并确保不会不当限制创作活动的自由。

作品的著作性

在主张著作权侵犯的大前提下,必须确定被保护的作品是否符合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律)第2条第1款第1号所定义的“著作物”。该法律将著作物定义为“以创造性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创造性”是作品被认定为著作物的必要条件。

然而,这里的“创造性”并不一定要求高度的艺术性或独创性。只要作品表现出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以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其判断标准相对宽松。但是,如果任何人表达都会相同的内容,或者仅仅是事实、数据本身,则不被认为具有创造性。例如,气象卫星机械拍摄的台风照片,由于没有人类的创造性参与,原则上不属于著作物。因此,即使他人使用了这样的照片,也不会引发著作权侵犯的问题。在企业活动中,判断自己生成的数据或报告是否为保护对象时,这种“创造性”的有无是首个重要的分水岭。

依赖性

第二个要求是“依赖性”。这意味着,一个新作品是基于他人的作品(先行作品)创作的,并且依赖于它。即使两个作品最终非常相似,如果后来的作品是在不知道先行作品的情况下独立创作的,那么就不存在依赖性,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创作活动因偶然的相似而受到阻碍。

在日本的司法判断中确立这一依赖性概念的是日本最高法院在1978年9月7日(昭和53年)的判决,通称“东京的一个雨夜事件”。在这一判决中,最高法院指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指“依赖于现有作品,并足以让人意识到其内容和形式的再制作”。因此,即使某人没有接触过现有作品,不知道其存在或内容,结果创作出了具有相同性质的作品,这也不算是“复制”,不会引起著作权侵犯的问题。

然而,在诉讼实务中,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声称“独立创作”时,直接证明依赖性的存在是困难的。因为依赖关系涉及创作时的内心状态。因此,法院通常会从间接事实推断依赖性,例如后来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先行作品(接触的可能性),以及两个作品之间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性。特别是在表达复杂或在不常见的部分有共同点时,依赖性往往会被强烈推断。这一点暗示了企业保存设计草图、参考资料、开发记录等以证明其创作过程的合法性的重要性。

相似性

第三个要求是,依赖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先行著作物具有“相似性”。仅仅是想法或概念相似,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为根据日本著作权法,受保护的是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背后的想法。

在判断是否存在相似性时,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标准,即是否能“直接感知到表现上的本质特征”。这意味着,接触后续作品的人是否能通过该作品直接感受到先行著作物表现形式中的本质特征,即作者个性最强烈体现的部分。

因此,即使两个作品之间存在共同部分,如果这部分是任何人都可能想到的普通表现(例如,特定动物的典型描绘方式),那么它就不被认为是“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相似性也就被否定了。例如,在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3月30日的判决(春卷摆盘照片案件)中,关于盘子里摆放的春卷照片,其构图和布局的共同点被认为是普通表现,因此否定了著作权侵犯。另一方面,在另一个案例中,西瓜的独特摆放和背景颜色的使用等具体表现方法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其本质特征的共同性被认定,因此肯定了相似性。

这一标准为企业研究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并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时,应如何划定法律界限提供了指导。从他人成功的基础上获得灵感可能是可接受的,但模仿那些想法的具体表现,特别是那些特征性的创造性部分,将显著增加著作权侵犯的风险。

在日本针对著作权侵犯的民事救济

日本的著作权法以及民法规定了权利人在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行使的多种民事救济手段。这些救济措施旨在制止侵权行为,恢复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失,并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包括停止侵权的差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差止请求

差止请求是针对著作权侵犯的最直接且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之一。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律)第112条第1款,著作权人可以对当前侵犯其权利的人提出停止侵犯的请求,对可能将来侵犯的人则可以提出预防侵犯的请求。

这项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需证明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或有明显的侵权风险这一客观事实,就可以提出请求。这使得权利人无需询问侵权者的主观意图,就能迅速纠正侵权状态。

此外,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律)第112条第2款还承认为确保差止请求的实效性而采取的附带措施。具体来说,权利人可以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停止或预防侵权,例如要求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如盗版书籍或软件)、由侵权行为制作的物品(如未经许可复制的DVD)。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要求销毁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机器或设备。这一规定不仅仅是让侵权行为停止,而且还赋予权利人物理移除侵权源泉并防止未来再次发生的强大权力。对企业而言,回收并销毁市场上的仿冒品,对保护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至关重要。

損害賠償請求

当权利人因著作权侵犯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日本民法(日本民法)第709条关于不法行为的规定。与差止请求不同,要求赔偿损害,权利人方必须证明侵权者有故意或过失。

然而,在著作权侵犯案件中,准确证明损失金额通常非常困难。具体证明“如果没有侵权,能获得多少利益”并不容易。为了减轻这种证明负担,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设定了三种推定规定,用于计算损害金额。权利人可以从这些规定中选择对自己案件最有利的一项进行主张。

  1. 第114条第1款:将侵权者销售的侵权品数量与权利人销售正版产品的单位利润相乘,以此作为损害金额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将侵权者的销售机会视为权利人本应获得的失去利润。但是,如果超出了权利人的生产销售能力或因侵权者的营业努力等其他因素,可能会减少金额。
  2. 第114条第2款:将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金额,作为权利人损害金额的推定方法。根据这一规定,权利人只需证明侵权者的利润金额,就可以法律上推定这是其损害金额。然而,这只是一种推定,侵权者可以通过反证权利人实际损失更少来推翻这一推定。
  3. 第114条第3款:将著作物的使用许可费(版税)相当的金额作为损害金额的计算方法。这允许权利人以侵权者如果合法获得许可应支付的金额作为最低损害进行索赔。即使失去利润或侵权者利润的证明困难,也可以参考行业的许可费率来计算损害金额,因此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

这些推定规定大大帮助了权利人的证明活动,并在诉讼中使力量关系对权利人有利。近年来的判例中,也出现了基于这些规定,对大规模盗版网站案件判决巨额损害赔偿的情况。

日本不当利得返还请求

不当利得返还请求是一种基于与损害赔偿请求不同的法律依据的金钱救济手段。它依据日本民法(日本民法第703条及第704条)规定,针对“无法律上的原因”通过他人的财产或劳务获得利益,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者,要求其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在著作权侵犯的情境中,侵权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无法律上的原因”使用著作物并获得利益,因此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者返还该利益。这种请求的最大优势在于,与损害赔偿请求不同,不需要证明侵权者有故意或过失。只需证明侵权事实以及侵权者因此获得利益的客观事实即可。

被要求返还的范围取决于侵权者的主观认识。如果侵权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犯(善意情况),则只需返还其手中仍有的利益(现存利益)。相反,如果侵权者明知侵权事实却继续行为(恶意情况),则有义务返还全部获得的利益,并加上法定利息。

不当利得返还请求在两种情况下扮演着重要角色。一种是侵权者过失难以证明的案例,另一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已经完成的情况。因此,不当利得返还请求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安全网”,补充损害赔偿请求,成为权利人寻求救济的重要选择。

損害賠償請求与不当利得返还請求在日本法律下的比较

損害賠償請求与不当利得返还請求在追求金钱赔偿方面有共同之处,但在法律性质、要求和效果上存在重要差异。选择哪种权利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战略性决定,特别是侵权者的主观态度和侵权发现的时间长度等因素。

損害賠償請求关注的是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者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因此,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是必要条件。相对地,不当利得返还請求的重点在于剥夺侵权者“无法律上原因”所获得的“利益”,实现公平原则,并不追究侵权者的故意或过失。

此外,两种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也不同。在日本民法中,基于非法行为的損害賠償請求权,自受害者知悉损害及加害者之日起3年,或自非法行为之日起20年(后者被解释为排除期间)后因时效而消灭。而不当利得返还請求权,则自权利人知悉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5年,或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10年后因时效消灭。因此,如果侵权事实已知超过3年,即使損害賠償請求权因时效消灭,仍可能行使不当利得返还請求权。

将这些差异总结如下表:

特征損害賠償請求不当利得返还請求
根据法律日本民法第709条、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日本民法第703条、第704条
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需要不需要
消灭时效自知悉损害及加害者之日起3年,或自行为之日起20年(排除期间)自知悉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5年,或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10年
返还・赔偿范围遭受的损害金额(著作权法有推定规定)不当获得的利益金额(善意情况下限于现存利益)

总结

正如本文所概述的,日本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构成侵权的条件,并为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民事救济手段以保护其利益。为了迅速停止侵权行为的差止请求,以及为了金钱上的恢复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都是权利人手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要求和效果。深入理解这些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利用它们,对于执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至关重要。

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代表国内外众多客户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的团队不仅有精通日本法律制度的律师,还有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专家,能够准确应对国际商务环境中出现的复杂著作权问题。无论是著作权侵权咨询、权利行使,还是侵权风险评估,我们都能提供符合贵公司需求的全面法律支持。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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