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護事业者的并购中的主要模式及其差异点
护理行业以小规模业主为中心的行业结构,加之平成23年(2011年)《日本高龄者居住安定保障法》的修正等因素,导致了针对高龄者设施的竞争加剧、慢性人手短缺和招聘成本上升,以及每三年一次的护理报酬改定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大规模业主之间的并购(M&A)活动非常活跃。
在这样的护理行业中,典型的并购(M&A)案例是,拥有业务场所的卖方将其业务出售给买方。然而,如何选择“出售”的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案考虑。业务转让、公司分割、吸收合并或卖方企业的股份转让等多种手段中,需要寻找适合该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
本文将解释护理事业所并购(M&A)的主要方案及各方案的概要。
将「(部分的)业务」作为M&A对象的业务转让
什么是「业务转让」
业务转让是一种将卖方经营的业务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即「业务(作为一个单位)」转让给买方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卖方除了M&A对象的业务外,还经营着其他业务,例如其他业务部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非介护业务,而希望将特定业务部门作为M&A对象进行转让,那么业务转让就是一个典型的应用场景。
与下文将提到的「合并」不同,业务转让不是将公司拥有的资产和债务一并承继,而是通过单独的合同,逐一承接卖方的资产、债务和交易地位等。因此,业务转让可以说是一系列买卖合同的集合。换句话说,如果卖方经营着多个业务等,并希望只将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买方,那么不能使用「合并」等方案,而必须采用业务转让或下文将提到的公司分割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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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务转让所需的程序,根据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社会福利法人而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和社会福利法人的业务转让
首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要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接着,对于社会福利法人而言,社会福利法并未设立关于业务转让的规定,因此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的程序。但是,由于社会福利事业直接必需的基本财产(如用作设施的不动产等)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业务转让导致这些内容发生变化,就需要注意必须修改章程。
此外,社会福利法人的章程变更通常需要获得评议员会的决议和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对于基本财产的处置等也同样需要获得评议员会的决议和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
介护业务中进行业务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此外,在通常以补助金获取财产的介护业务中,进行业务转让时还需注意转让资产中是否包含了国库补助获得的财产。因为这类财产禁止用于违反补助金等交付目的的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将其出售(处分)给第三方(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需要在业务转让前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财产处分批准。由于需要在转让前,即业务转让实施前获得这一批准,因此在整个业务转让过程中,需要适当设置时间表。
将公司的一部分作为M&A对象的公司分割
如果是株式会社对株式会社的M&A,卖方公司可以通过一种称为公司分割的方案,将「特定的业务地点(包括相关的所有权、债权、合同关系等)」等部分剥离出来,使其被买方取得。将剥离出来的业务设立为新的株式会社的情况称为新设分割,将剥离出来的业务作为买方企业的业务之一的情况称为吸收分割。
无论是在日本的介护业务还是在株式会社间的M&A中,业务转让和公司分割通常被视为「相似但又有差异」的两种方法进行比较。此外,如下文所述,在日本公司法上的组织重组行为中的公司分割,可以在不获得各个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包括性地继承财产等。因此,法律规定了一种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在进行组织重组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人的异议申请。
业务转让仅仅是将列出的单独财产、债权、合同等作为转让对象资产进行转让的个别继承方案,而公司分割则是一种包括性继承方案,财产等会被包括性地继承,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与员工的雇佣合同,卖方与每个员工签订的雇佣合同将自然地被买方继承。
由于这两种程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因此在设计方案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
将「公司及社会福利全体」作为并购对象的合并
当卖方将其业务全部转让给买方时,通常采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股份转让。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将卖方的股份公司或社会福利法人的法人实体消灭,由买方吸收其全部业务的合并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卖方除了并购目标的业务外,还经营着其他业务,比如其他业务场所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的非养老业务,那么不仅特定的业务场所,其他业务场所和非养老业务也将成为并购的对象。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不仅可以在股份公司之间进行,也可以在社会福利法人之间进行,但是股份公司与社会福利法人等不同组织形态之间则无法进行。此外,如果买方的法人实体继续存续,并吸收卖方的法人实体,则称为“吸收合并”;如果卖方和买方的双方法人实体都被新设立的法人吸收,则称为“新设合并”。
股份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社会福利法人之间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则需要评议会的批准决议。此外,与业务转让相同,可能需要变更章程或申请认可。
另外,作为养老行业特有的问题,与上述的业务转让相同,可能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合并认可或章程变更。
股权转让作为M&A的对象包括「公司的一切」
当卖方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将其全部业务转让给买方时,不采用公司法等规定的狭义M&A方式,如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来进行,这是最为简便的方法。因为股份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所以转让全部股份,就能够将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业务结果性地转让给买方。如果将卖方企业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买方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创建一个买方为母公司、卖方为子公司的完全母子公司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改变法人格或各法人格所拥有的业务,只是单纯地更换卖方企业的股东,因此,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股东变更以外的各种手续,例如债权人保护程序或许可认可申请等。
另外,对于社会福利法人,因为不存在「股份」或「出资」的概念,所以通过更换评议员会的法议员或理事会的理事成员,可以改变实际的所有者或业务主体,从而实质上进行「M&A」。
总结
考虑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业务承接的养老护理业者和并购负责人,必须理解各种方案的基本内容及其差异。
然而,实际所需的程序非常复杂。在进行大规模的业务转让或公司分割等程序时,为了避免风险,进行法务、会计和税务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实际执行并购时,建议尽早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此外,涉及税务和会计方面通常也需要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参与。
本所提供的对策指南
养老护理业务是一个被多种法律规范所环绕的行业,包括《日本养老保险法》、《日本老人福祉法》以及《日本公司法》等。Monolith法律事务所担任全国养老护理业者联盟这一一般社团法人的顾问律师,以及全国各都道府县养老护理业者的顾问律师,因此在与养老护理业务相关的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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