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口碑损害中,什么是使用者的责任
当公司员工在执行业务时出现问题,除了该员工本人,其所属的公司也可能因为雇主责任而面临赔偿要求。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对方是专业司机,且司机的疏忽是直接原因,但司机的工作制度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可能也是事故的诱因。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对司机本人,也可以质疑其所属公司的雇主责任。
在诽谤的情况下,虽然应该谴责重复问题行为的对方本人,但如果是公司员工,那么忽视这些行为的公司也可能有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互联网上遭受诽谤,通过确定投稿者等方式找到了罪犯,而该罪犯是公司的雇员,那么不仅可以对该罪犯个人,还可以对其所属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关于确定投稿者的方法,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详细的描述。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那么,当公司员工重复诽谤时,如果这构成了名誉侵犯或侵犯隐私等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质疑其所属公司的雇主责任呢?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什么是使用者责任
公司因员工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可能包括安全考虑义务违反等各种因素,但基本规定是《日本民法》第715条。
《日本民法》第715条
1.为某项业务使用他人的人,应负责赔偿被雇佣者在执行该业务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但是,如果雇主在选择被雇佣者以及监督其业务过程中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或者即使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仍然会产生损害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代替雇主监督业务的人也应承担前款的责任。
那么,为什么即使作为使用者的公司本身没有进行任何非法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其依据是所谓的”赔偿责任的法理”,即”获利者应从其利益中补偿在此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以达到平衡”。也就是说,雇主由于雇佣员工进行自己的业务活动而获得了业务活动的利益,因此,雇主应承担员工在业务活动中的风险或对他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公司的使用者责任会被认定,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使用者责任的要求
公司要承担使用者责任并赔偿损害,必须满足一些要求。
被使用者的行为是非法行为
使用者责任是对被使用者的非法行为的责任,因此,问题的被使用者的行为本身必须满足非法行为的要求。如果不是非法行为,那么,自然,不会质疑使用责任。
存在使用关系
存在使用关系是要求的自然,但是,使用关系通常是基于雇佣、委托和其他合同,但也包括实际上只是让人工作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者和被使用者之间存在实质的指挥和监督关系就可以。例如,对于分包人的非法行为,如果分包人和原包人之间存在实质的指挥和监督关系,那么原包人也应承担使用者责任。
此外,对于使用关系,即使是临时的,非盈利的,非法的也可以。例如,有一个判例认为,“在层次结构的暴力团中,最高级的组长和下属组织的成员之间,利用该暴力团的威胁进行资金获取活动,建立了使用者和被使用者的关系”(日本最高法院2004年11月12日判决)。
“关于其业务的执行”
“关于其业务的执行”是指,“不仅限于直接由被使用者的业务执行产生的,虽然不属于被使用者的职务执行行为本身,但从其行为的外形观察,可以认为属于被使用者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日本最高法院1965年11月30日判决)。
「关于该业务的执行」的含义
关于「关于该业务的执行」是否适用,是雇主责任要求中特别有争议的地方,但是已经做出了针对具体案例的判断。
在工作结束后的职场外饮酒会上,对女性员工进行性骚扰的上司
尽管这是在职场外,且并非强制的饮酒会,但上司在谈论工作的同时反复进行性骚扰,这被认为是利用其上司地位与工作相关的性骚扰,因此被认为是「关于该业务的执行」的行为。有相关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1968年4月12日(公历)裁决)。
未经公司许可,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员工未经公司许可私自驾驶公司车辆,这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正当业务的执行。然而,公司的车辆通常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驾驶,即使公司禁止未经许可的私人驾驶,这也只是公司内部的问题,从外在看,这被认为是「关于业务的执行」的行为。有相关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1971年12月21日(公历)裁决)。
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对第三方进行暴力行为并导致伤害的情况
在一家从事筑地水产物品处理和承包等业务的公司中,被称为小扬的运输人在与送货人之间因是否帮忙送货而发生争吵,并打架导致送货人受伤。在这个事件中,被认为是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即将鱼类交给批发商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告的暴力行为应被视为是作为公司员工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有相关的判例(东京地方法院1994年1月27日(公历)裁决)。
雇佣护理助手的护理公司的雇主责任
当被诽谤时,不仅可以向被告,还可以向雇佣被告的公司索赔。让我们详细看看被承认和未被承认的情况。请注意,当雇主责任被承认时,哪些因素会受到关注。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疾病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中,我们介绍了“老年文化人士患有认知症”的案例。
一位90多岁的电影导演和他的家人,因为他的护理情况被访问助手在博客中嘲笑,所以他们向助手女士和访问护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犯隐私权和诽谤造成的损害。
法院裁定,被告的博客文章是“公开原告的隐私,降低社会评价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原告遭受了精神痛苦”,并承认了侵犯隐私权和诽谤,命令助手女士支付150万日元的赔偿金。
对于雇佣了这位女士的护理公司,法院认为,第一篇文章是“被告在被告公司的员工期间发布的”,其“内容也是被告在其业务访问护理中知道的事实”,被告的行为是“与被告公司的业务执行行为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因此应该被视为与业务执行有关的行为”。公司应该继续承担对原告的同样的债务,即使合同已经被解除,也应该继续承担这种债务,因为它的性质是保密义务。因此,
- 对于合同期间的文章造成的侵犯隐私权和诽谤,公司应承担非法行为责任(雇主责任)
- 对于解雇后的文章泄露的秘密,公司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因此,法院命令公司支付100万日元(雇主责任)+30万日元(债务不履行责任),总计130万日元。
法院表示,
考虑到现在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变得容易的情况,作为访问护理服务提供商,应该在选择和监督员工时,指导和监督员工,以防侵犯用户的隐私和名誉。然而,在被告公司,对被告没有付出任何注意。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公司对被告的选择和监督付出了适当的注意。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9月4日(公历2015年)判决
这是法院的判决。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ease-information-and-privacy-infringement[ja]
雇佣公司员工的公司的雇主责任
我们将详细解释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诽谤罪犯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中提到的案例。原告是一名个体经营的系统工程师,他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全面的业务委托合同,并作为系统负责人工作。被告公司是一家从事销售、安装和维护电信设备的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通过自己签约的手机通过互联网在“2chan”上发表了“全后退的矮个子老头”“带着纸袋进入女厕所”和“公司的女厕所偷拍视频在网上流传,这没问题吗?”“你做的事是犯罪”等帖子,明显指的是身高164cm,发型全后退的原告,诽谤他进行了偷拍行为。
原告被公司高管指出了这些帖子的事实,被告知下一期可能没有合同,可能会失去工作,因此他要求基于非法行为的赔偿,并声称被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了上述非法行为,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首先认为,“这些帖子暗示原告进行了偷拍这种犯罪行为,显然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被告的诽谤成立,命令被告支付1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日元的律师费,以及为确定被告而进行的调查费用63万日元,总计173万日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另一方面,关于公司的责任,原告声称,“被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间内发表了这些帖子,而且,被告公司有义务注意或监督其员工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因此,被告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的这些帖子是在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间内发表的,被告公司有义务管理用于工作的手机。”
被告○○在工作时间内发表的这些帖子中,只有编号499和编号507的内容并未构成对原告的非法行为,指出犯罪行为的编号503和编号504是在被告○○休假期间发表的,不是在执行被告公司的职务时发表的,而且,这些帖子并非从被告公司提供的手机发表的,而是由被告○○个人所有的手机发表的,因此,被告公司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1月31日(公历2012年)判决
总结一下,
- 仅在工作时间内发表的帖子并不构成不当行为。
- 指出偷拍行为的帖子是在休假期间发表的。
- 帖子并非从被告公司提供的手机发表的,而是由被告个人所有的手机发表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承认雇主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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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使用者可能需要对其使用者的行为承担广泛的责任。为了避免被追究使用者责任,使用者需要时刻注意和监督使用者,防止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并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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