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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名誉诽谤的判例为基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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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名誉诽谤的判例为基础进行解释

在网络上遭受诽谤,如果这构成了名誉侵权,一般来说,会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那么,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应该是谁呢?这成为了一个问题,因为名誉侵权的对象不仅仅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成为其对象。

在名誉侵权的诉讼中,如果受害者正在经营公司等,公司的名誉也可能同时受到侵害,可能会产生商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这个法人也可能成为原告。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公司可能作为原告A提出信誉和名誉权侵害的诉讼,而企业家个人可能作为原告B提出名誉权侵害的诉讼,但由于公司和其经营者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他们可以各自成为原告,提起不同的诉讼。

我将解释一个明确判断了这一点的案例。

案例经过

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董事,在2017年3月左右,共5次在博客上被写入以下虚假的逮捕信息。

  • 2017年2月接受了强制猥亵嫌疑人的调查
  • 因强制猥亵的嫌疑事实被逮捕
  • 虽然进行了强制猥亵的行为,但已与受害女性达成和解或者和解

这些文章以原告公司或新闻机构的写作风格被被告发布。

详细的经过尚不清楚,但被告在2019年3月因本案各项投稿涉及的名誉侵权事实等被判处1年2月和7月的实刑,刑事名誉侵权已经确定。刑事名誉侵权是自诉罪(日本刑法第232条),没有受害者的控告,刑事程序无法进行。因此,原告已经在刑事方面提出了控告,实刑判决的出现,暗示了犯罪行为的恶劣性。

首席执行官成为原告的第一案件

原告,作为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于刑事告诉后,认为本案各篇文章构成诽谤,因此对被告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

被告辩称,他们发表这些帖子是因为同情原告的妻子,原告的妻子没有从原告那里得到生活费,还受到了权力骚扰。原告则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妻子怀有好感,一直纠缠不休地联系她,当这变得不可能时,他们出于报复发表了这些帖子。

对此,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对于本案的各篇文章,法院认为它们“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客观评价”,因此确认了民事诽谤的存在,并命令被告支付120万日元的赔偿金,以及15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35万日元。

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11月25日判决

此外,原告要求支付其公司为确定侵害者而承担的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费用617,388日元,但由于这并非原告承担的费用,因此未被认定为原告的损害。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公司作为原告的第二案件

是否曾有过无法获得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费用的情况呢?在同一案件中,第一案件的原告,即由代表董事担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次成为了原告,提起了基于名誉侵权索赔无形损失的诉讼。

法院在第一案件中提到了5篇文章,

本案的每篇文章都揭示了原告的代表人A进行了强制猥亵行为并被逮捕的事实等,以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标准,给人留下原告是由犯有性犯罪并被逮捕的人担任代表人的公司的印象,因此,本案的每篇文章都应被视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另外,根据本案的每项证据,无法确认A在2017年2月或3月进行了强制猥亵行为并因此被逮捕的事实)。因此,本案的每篇文章都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20年10月14日判决

尽管如此,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每篇文章的内容、方式、数量、动机等恶劣和自私的因素,以及每篇文章都重点关注了原告的代表董事A,而并非直接针对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因此,法院认为,通过本案每篇文章,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所遭受的无形损失的金钱价值应为60万日元。

然后,法院认定律师费用6万日元、发表者识别所需费用61万7388日元中的40万日元为因果关系的损害,并命令被告支付总计106万日元。

因此,被告在两次审判中被命令支付总计241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honor-infringement-and-intangible-damage-to-company[ja]

「禁止重复起诉」与「不重复审理」

在日本民事诉讼法(Japanese Civil Procedure Law)第142条中,禁止了重复起诉。

第142条 在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

日本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起诉)

另外,在日本宪法(Japanese Constitution)第39条后段中,明确规定了不重复审理的原则。

第39条 任何人,对于在执行时合法的行为或者已经被判定无罪的行为,不会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对于同一犯罪,不会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宪法(禁止追溯处罚,不重复审理)

关于这一点,被告主张,本案(第二案件)与前案(第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第39条后段的不重复审理原则,因此应被驳回。

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案件的判决在第二案件起诉之前已经确定,因此第一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法院审理中的案件」,所以第二案件的起诉并不违反该条款。另外,宪法第39条后段是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民事诉讼的适否问题。

此外,法院还表示,

【引用】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基于的赔偿请求权,而前案的诉讼标的是A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基于的赔偿请求权。原告和其代表董事A是不同的法人,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本案的起诉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2条。

同上

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

被告在第一案件中已经被判决需要向第一案件的原告支付135万日元,而第一案件的原告是第二案件原告即公司的代表董事,实际上是同一人。因此,如果在第一案件的赔偿判决之外,第二案件的赔偿也被认可,那么就相当于对损害进行了重复评估。被告主张,在本案中,应认为原告没有非物质损害。但是,原告公司和其代表董事是不同的法人,所以并不存在对损害进行重复评估的问题。

总结

不仅限于名誉侵权,无论何种权利侵犯的诉讼中,如果受害者经营着公司等,即使该公司并未直接成为诽谤中伤的对象,公司的权利也可能被侵犯,可能会产生商业损失。因此,不仅是企业家个人,公司这个法人也可以一同,甚至有时可以单独成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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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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