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和组织的名誉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无形损失
当遭受名誉侵犯行为时,如果受害者是个人,可以获得赔偿以抚慰精神痛苦,这种赔偿被称为慰謝料。但是,当受害者是公司或组织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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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或组织来说,由于无法感受到精神痛苦,即使名誉受到损害,也无法考虑赔偿精神痛苦的慰謝料。因此,可能会有这样的判断,只需要承认因销售下降等有形损害而进行赔偿。然而,实际上,准确计算出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减少部分是困难的,这样一来,公司或组织的权利救济就无法实现。
因此,当公司或组织遭受名誉侵犯行为时,除了销售下降等有形损害外,是否应承认无形损害,如慰謝料等赔偿,成为了问题。
公司和组织的无形损害
1964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在处理一起医疗法人提出的名誉权侵犯的损害赔偿请求时,认为“无形的损害即精神上的痛苦,而法人没有精神,因此不存在无形的损害,除了对有形的损害即财产上的损害的赔偿以外,对于法人的名誉侵犯的情况,根据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第723条所承认的特殊方法之外,没有任何救济手段,这种结论完全是误解”,
在法人的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产生可以用金钱评估的无形损害并非绝对不存在,对于这种损害,应该在社会观念上认为应该让侵害者用金钱进行赔偿
最高法院1964年1月28日判决
并判示,对于法人所遭受的名誉侵犯,承认了作为“无形的损害”的赔偿请求。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被解读为不承认法人的精神痛苦,但是承认了法人存在可以用金钱评估的无形损害,破除了“法人不能因名誉侵犯提出无形损害的赔偿请求”的原判决,并将案件退回东京高等法院。
此后,各种法人、无法人资格的政党、工会、商业团体等,也开始承认无形的损害。
对公司的名誉诽谤和无形损害
有一例关于周刊杂志对大型知名公司董事长的工作执行等进行非难的文章,法院认定了对公司的名誉诽谤,并命令支付赔偿金和发布道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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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新潮报道了I,他既是钟纺的代表董事长,也是日航的代表董事长,他作为经营者没有能力,不仅不适合担任日航董事长,而且在主体公司钟纺中一直在进行粉饰财务。1994年9月,东京高等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篇文章是否符合事实,
本文包含了对上诉人(钟纺)极其严重、深刻的内容,如进行粉饰财务等,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和信誉。此外,周刊新潮的发行量约为60万份,双方没有争议,本文对上诉人造成的冲击从这一点来看也应该是重大的。因此,上诉人因本文而遭受了相当的无形损害,尽管无法具体计算。
东京高等法院1994年9月7日判决
并命令周刊新潮支付500万日元的无形损害赔偿金,并发布道歉广告。另一方面,对于上诉人(钟纺)由于销售额减少而“无法获得的利润损失”,法院表示:
可以认定上诉人的子公司,即化妆品销售公司和Kanebo Pharmaceuticals Co., Ltd.在1986年7月至8月的销售额相比前一年同期有相当的减少。然而,销售额会因为各种复杂和多元的因素,如经济状况等,而变动,因此不能说上诉人子公司的销售额减少是由于本文的发布。另外,也不能赞同子公司的损失会直接变成上诉人应得的利润损失。
同上
因此,法院并未承认。虽然理论上可以承认这种由销售额减少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财产损害,但证明损害的发生和名誉诽谤行为的相当因果关系往往困难,因此法院承认的情况很少。
无形损害和名誉恢复的费用
在一些诉讼中,原告通常会主张以下三种损害:
- 由于销售额下降导致的财产损失(营业损失)
- 为了采取名誉恢复措施而不得不支付的费用(为防止营业损失的扩大和恢复社会信誉而进行的社告和意见广告费用)
- 社会信誉下降等无形损害
虽然第一种损害很少被接受,但第二种损害也很难被接受。关于这一点,有一个案例是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房地产衰退期间,一档电视节目对房地产商的采访被剪辑成该商家也处于困难的经营状况,从而被认定为因诽谤行为造成的非法行为。
该节目描绘了泡沫经济崩溃后,被迫停售的公寓,被迫停业的商家,销售办公室的惨状,并通过旁白让观众产生了原告公司也像其他房地产商一样在资金方面非常困难,无法承受低价竞争,库存也无法处理,借款增加的印象。
然而,东京地方法院在1994年11月(平成6年)裁定,原告公司实际上处于非常良好的经营状况,并表示,“原告在本节目播出前已经获得了相当的社会评价。因此,对于这样的公司,让观众产生上述印象的节目部分应被认为是损害了原告的信誉。”并命令电视台和节目制作公司支付300万日元的无形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原告公司声称,“由于本节目部分的播出,原告的信誉受到损害,对高桥吉川的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通常只需要分发最多40万份的传单,但现在不得不额外分发62万份的传单,并在读卖新闻上发布了两次广告,因此不得不额外支付了总计741万9347日元的广告费,因此遭受了同等的损害。”并要求支付被迫支付的额外广告费,但是,
考虑到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即使没有本节目的播出,也不能认定销售一定能够成功,反而认为销售高桥吉川等公寓的情况非常困难,尽管如此,本节目播出后约6个月,高桥吉川的全部33户已经售罄。因此,不能认定如果原告没有进行额外的广告,高桥吉川就不会卖出。那么,对于原告支付的额外广告费,即使考虑所有证据,也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被告的共同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东京地方法院1994年11月11日
因此,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请求。然而,即使被告称“如果原告没有进行额外的广告,高桥吉川就不会卖出”,但如果没有进行额外的广告,高桥吉川就不会卖出,那么就不会请求支付额外的广告费,这是一个奇怪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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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和代表的名誉诽谤
当针对公司或团体的诽谤同时也针对其代表或相关人员时,除了考虑公司或团体的名誉,也可以考虑参与其活动的个人的名誉。
关于艺人のん(在艺人事务所任职时名为能年玲奈)和她当时所属的艺人事务所レプロエンタテインメント的问题,周刊文春报道称,她消失在公众视线的原因是レプロ的待遇问题。文章详细报道了她自2013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在《甜心小甜甜》期间的月薪只有5万日元”、“没有钱,连内裤都买不起”、“现场经理不断更换”等,证人是被采访的“非常接近当事人”的人物。
对于这篇文章,レプロ和该公司的社长以“与事实不符”为由,于2015年6月起诉了出版商文艺春秋和当时的该杂志编辑长。该判决于2019年4月在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在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否定了文章内容的大部分,并表示,“被告忘记了作为新闻机构的使命,忽视了从客观角度调查和验证报道内容是否真实的责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优先发布了只是主观主张的内容,因此不得不断定他们报道了本文。”
如果关于原告公司,即艺人事务所,对所属艺人只支付低额报酬,没有合理理由不给予工作等评价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原告公司的信誉将受到重大损害,对于发掘和培养艺人的业务将产生重大障碍。此外,对于原告A,作为原告公司的代表董事和音事协的常任理事,如果他对所属艺人的人格进行否定,被评价为施行权力骚扰的人物,这种评价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原告A的名誉和信誉将受到损害,业务也将受到障碍。
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4月19日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周刊文春和文艺春秋社支付代表董事的赔偿金100万日元,艺人事务所的无形损害500万日元,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总计660万日元。
另外,周刊文春和文艺春秋社已经对这个判决提出了即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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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律师处理互联网上的舆论损害的律师费用和赔偿流程,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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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当公司或组织的名誉受到损害时,除了有形的损害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无形的损害。
在日本民法第710条中,规定了“无论是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或名誉,还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根据前条的规定,负有赔偿损害责任的人,对于非财产性损害也必须赔偿。”这一条款承认了对无形损害的赔偿,并且对公司或组织也得出了实际上合理的结论。
对于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对于公司或组织,可以要求赔偿无形损害,让侵害者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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