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承诺公开照片等与著作权的关系
如果您的照片等被公开发布而未经您的同意,您可能有权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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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您拍摄的照片等未经您的同意就被公开发布,情况又如何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有权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赋予了著作人在创作作品的瞬间就拥有许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分为“著作权”、“著作人格权”和“著作邻接权”三类。“著作权”是独占使用作品,并授权他人或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的权利。由于著作权法包含了许多权利,因此被称为权利的束,每一项包含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被称为支分权。在网络公开中可能出现问题的支分权包括“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等”。
日本著作权法(复制权)
第21条
著作人有权独占其作品的复制权。
(公众传输权等)
第23条 著作人有权独占其作品的公众传输权(包括自动公众传输的情况下的传输可能化)。
2 著作人有权独占使用接收设备将其作品公开传播的权利。
第21条的“复制权”是复制(复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最重要和基本的权利,著作人独占这一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著作人拥有这一权利。第23条的“公众传输权等”是在互联网、电视广播、通信卡拉OK等向公众传输或使其处于可传输状态的权利,这也是著作人独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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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发送者信息以应对侵犯版权的案例
原告发现,一位匿名者在互联网论坛上发布了他自己拍摄的照片,从而侵犯了他的版权(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因此向经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公开发送者的信息。
原告使用自拍应用程序(使用智能手机等设备拍摄自己)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并将其发布在Twitter的个人资料页面上。然而,本案的发送者未经原告的许可,复制了上述原告的照片,并在”SNOW也是丑女”和”丑女必备应用”等文章中发布,并在论坛”Host Love”上发布。
法院认为,由于照片是原告自拍的,所以原告是照片的作者,而本案中发布的照片是复制了原告的作品,即原告的照片。因此,发送者发布的文章侵犯了原告对照片的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法院进一步认为,原告有正当理由要求公开发送者的信息,以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接受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辩称,”本案的文章只是链接到原告的Twitter账户页面,而发布者并没有复制或公开传播显示在该页面上的头像照片”。然而,法院认为,
本案的文章中发布的照片,包括原告的Twitter账户页面的显示,不是链接,而是附在文章上的图片。只有当观众点击图标显示时,才会显示出该帖子编号的帖子文本和上述图片的放大显示。
东京地方法院2017年6月9日判决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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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许可在网页上使用付费照片,被指控侵犯版权的案例
有一家销售付费照片的公司,因其付费照片在一家法律经济事务所的网站上被未经许可使用,因此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首先承认,原告公司的照片被多次在网站上发布,侵犯了其版权(复制权,公众传输权),并且承认了其对该照片的独家使用权被侵犯。
在付费照片被未经许可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使用者常常会辩称“从其他网站获取”,并拒绝配合,因此原告需要证明侵权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这使得原告的举证责任变得更加困难。然而,法院考虑到员工E曾经创办过网页制作公司,并以制作网页为业务,因此
考虑到E的经历和立场,E在充分认识到其发布行为可能引发版权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敢于复制这些照片,并使其可以被传输,在此过程中,没有显示作者的姓名,这是合理的推断,对于这些照片的版权等侵权行为,不仅仅是过失,至少应认定为未必的故意。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4月15日判决
这样的判决。即使不需要证明侵权者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事实上的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胜诉,这成为了重要的判例。
此外,也承认了“作者人格权”的姓名显示权的侵权。如前所述,“作者人格权”是版权法的一部分,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不受精神伤害的权利的总称。
版权法(姓名显示权)
第19条
作者有权在其作品的原作品上,或在其作品提供给公众或展示时,显示其真实姓名或笔名作为作者名,或决定不显示作者名。对于以该作品为原作品的二次创作物提供给公众或展示时的原作品作者名的显示,也应如此。
2 利用作品的人,在作者没有特别表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作者已经显示的方式显示作者名。
虽然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省略显示姓名,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使作品被非法使用,也同意省略显示姓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法律经济事务所应承担使用者责任,并命令其向原告支付总计约30万日元的赔偿金等。
无授权使用样品照片作为Facebook封面照片等的案例
有一个案例,原告是一位摄影师,他指控被告公司或其代表人员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等地方发布了原告拍摄的照片,侵犯了原告对其照片作品的复制权等。
原告摄影师将拍摄的展览会场样品照片(每张图片右下角标注有“sample”)的数据交给了被告公司,但由于价格未能达成一致,照片的买卖合同未能成立。因此,原告发送了一封要求销毁数据的电子邮件,但被告公司却对原告的两张照片进行了修改,如删除“sample”标注等,并将其发布在被告公司的网站和Facebook的封面照片上。此外,他们完全没有显示摄影师原告的姓名。
法院认为,本案的两张照片,由于其构图、光线和其他摄影技术中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因此认定其具有创作性,是原告拥有版权的照片作品。然后,尽管被告已被原告要求销毁数据,但被告仍在其网站和Facebook上发布了这些图片,并未经著作权人名义公开了未公开的照片,因此,被告侵犯了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也故意或过失侵犯了著作人格权(公开权和姓名表示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张照片的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应得的金额5万日元,因侵犯著作人格权(公开权和姓名表示权)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10万日元,律师费用10万日元,总计25万日元。
并非从作者的网站或Twitter上转载,而是使用了未公开的照片,因此被认为侵犯了公开权。
日本著作权法(公开权)
第18条 著作人有权向公众提供或展示其尚未公开的作品(包括未经其同意公开的作品。以下在本条中同样适用。)。对于以该作品为原作的二次创作作品,也同样适用。
在Twitter上未经许可转载绑缚照片并进行诽谤的案例
有一个案例,原告是绑缚照片的模特,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了共同作者在Twitter上发布的照片,并连续发表诽谤原告的推文,原告因此提出了侵犯版权、侵犯隐私权和侵犯肖像权的诉讼。
照片是在类似民宅的建筑物的榻榻米铺设的室内,男性A手持鞭子坐在正面,女性被绳子紧绑并悬挂在柱子上的情况,通过固定相机进行自动拍摄。照片中展现了摄影者等人的个性,包括被摄体的选择、组合、布置,构图、相机角度的设定,被摄体与光线的关系,阴影的处理,部分的强调,背景等综合表现,被认定具有创作性,属于著作物。此外,法院认定,共同作者A在将版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许可在自己的Twitter上发布了照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己的Twitter上上传了A发布的照片,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
被告主张,他只是转载了在Twitter上公开的照片,不构成侵犯版权。但是,法院认为,本案照片在Twitter上公开,且转载仅在Twitter上进行,并不能否定侵犯版权的事实。
此外,本案照片的内容,从一般人的感受性来看,可以说是不希望公开的,因此,未经本人许可公开这样的照片可能侵犯隐私权。法院认为,”本案照片的被摄体女性是原告,这一事实尚未为社会所知,被告的行为首次使得能够确定被摄体女性是原告,这一事实被公之于众”,并指出,
被告在自己的Twitter上上传本案照片,使得能够确定本案照片的被摄体女性是原告,同时,他还发表了”专业的绳艺师绝不会吊起业余模特,这是喜欢绳艺的人都知道的事实”,”又一次谎言被揭穿了!”等推文,考虑到这些,可以说被告的行为是为了揭露原告不希望公开的照片,被告在侵犯上述第二项隐私权和人格利益方面具有故意。
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9月27日(2018年)判决
法院进一步指出,”不论是否称之为肖像权,人们有不被随意公开自己的容貌、姿态的照片的人格利益”,认定侵犯了隐私权等。考虑到有关本案照片和同类照片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使用费是在发布期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情况下为121,500日元,原告应从被告那里获得相当于这笔金额的款项,即121,500日元,原告因隐私权等被侵犯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为300,000日元,律师费为50,000日元,总计471,500日元,法院命令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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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如果您拍摄的照片等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您可能有权以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当然,如果被拍摄对象是您自己,那么您可能有权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损害、侵犯名誉感情、侵犯隐私等为由提起诉讼。请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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