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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Twitter的私信、电子邮件等是否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可以要求确定发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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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Twitter的私信、电子邮件等是否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可以要求确定发送者?

在互联网上,诽谤和舆论损害的典型例子通常被认为是“在匿名论坛上发布侵犯名誉权(诽谤)的帖子”。对于这类帖子,我们可以要求删除,或者要求确定发布者的身份。

那么,如果不是在网页上的匿名论坛,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以下简称e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发送恶意信息,我们是否可以确定发送者的身份,并将其视为诽谤呢?

先从结论开始,一般来说,这是困难的。主要有两个原因。

  • 首先,发送这些e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原则上并不构成“诽谤”
  •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构成诽谤,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开LINE或Twitter的DM的发送者的身份

除了这些问题,我还将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定犯罪者的身份。

发送电子邮件等是否“违法”

名誉权侵犯需要“公开性”

名誉权侵犯(诽谤)的成立需要“公开地”指出事实。

而这里的问题是“公开”。“公开”意味着“针对不特定多数”,而这个“不特定多数”是“不特定或多数”。只要满足“不特定”或“多数”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例如,“不特定”是指像街头行人这样的人群,而同班同学则被视为“特定”。至于“多数”,虽然没有明确的界限,但如果是几十人,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多数”。因此,“同班同学全体”是“特定多数”,因为它满足“不特定或多数”的其中一项,所以它属于“不特定多数”。

然而,如果“发送电子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给某人”,那只是向“特定少数”指出事实,可能无法满足“不特定多数”的条件。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ja]

什么是传播性理论

然而,上述情况有例外。即使只是告诉一个人,只要那个人有可能将其“传播”给不特定多数,就可以视为与向不特定多数指出事实相同。例如,假设你向新闻记者讲述了一个谣言。新闻记者将其写成文章是预料之中的事,一旦成为新闻文章,不特定多数的人就会阅读这个“谣言”。这种“无罪”可能会引发问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承认了上述的“例外”,也就是所谓的“传播性理论”。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接收电子邮件或LINE,Twitter的DM的人并不一定会将其传播给其他人。“传播性理论”的成立,仅限于特殊情况。

可能构成侵犯其他权利

除了“名誉权”以外,每种权利都有其特有的讨论,但至少在应主张名誉权的情况下,会出现上述问题。而且从实务感觉来看,主张的权利在互联网上的舆论损害对策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名誉权。如果不能使用名誉权,那么主张权利侵犯也会很困难。

虽然违背直觉,但声称恶意电子邮件是“违法的”并不总是容易的。

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权的限制

即使承认存在名誉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还有一个问题。

律师提出的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也就是“披露进行诽谤行为的人的IP地址和地址等信息”的请求,是基于“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Law)的规定。虽然有些难以理解,但在发生名誉损害时要求确定犯罪者的权利,并不是“根据民法等基本法律自然赋予的权利”。这是由“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首次“设立”的权利。

而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权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应披露关于投稿者的信息

问题在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这是“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中“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表述。严格来说,这意味着“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邮件服务器是否为“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

也就是说,在网站的情况下,某个网站是向“不特定多数”公开的,因此服务器管理员是“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属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但是,对于电子邮件,它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的通信。因此,邮件服务器是“为特定少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并不属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

因此,即使收到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邮件,也不能向邮件服务器提出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犯罪者很困难

这基本上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的问题。即使存在权利侵犯,且进行了民事上的非法行为,但是没有为知道犯罪者是谁的人(如邮件服务器管理员)提供披露犯罪者信息的手段,这就是问题所在。虽然未来的法律修订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我也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现行法律下,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如果是刑事事件,可以确定犯罪者

然而,以上只是在民事层面的讨论,如果警察以刑事事件介入,情况就会不同。警察不是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的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权,而是可以根据刑事事件的调查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公开信息。因此,无论”电子邮件服务器是否属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问题如何,都可以公开IP地址等信息。

电子邮件等的发送必须符合”犯罪”的定义

但是,警察只有在”刑事事件”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行动。如上所述,电子邮件的发送原则上不构成”名誉侵权”。在互联网上的声誉损害对策中,名誉权之后最常被主张的是侵犯隐私权,但侵犯隐私权并不是犯罪。因为不存在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罪”。

因此,最终:

  • 名誉权侵害:只有在发送给一个人(或特定少数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
  • 侵犯隐私权:本身就不是犯罪

因此,必须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业务或威胁等。

向警察提交受害报告或起诉

如果妨害业务或威胁等犯罪成立,可以向警察:

  • 如果是所谓的非亲告罪,提交受害报告
  • 如果是亲告罪,提起诉讼

如果这样做,警察将进行调查,如上所述,有可能由警察确定犯罪者。

然而,虽然这是常说的,但警察并不一定会积极进行调查,即使受害者提出了投诉。这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受害者无法向警察清楚地解释”这是什么样的事件,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调查才能确定犯罪者”,警察方面也可能由于技术知识的缺乏而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教擅长IT的律师,并与律师一起提交受害报告或提起诉讼,可能会促使警察进行调查。

小结:非法电子邮件及确定犯罪者的手段

因此,充满恶意的非法电子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通信和确定犯罪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如果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那么可以说是诽谤

“诽谤(侵犯名誉权)”需要“公开”,因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不是非法的,也无法以任何意义上确定犯罪者。

侵犯隐私等

在民事上是非法的,如果知道犯罪者是谁,就会成为赔偿损失等问题。但是,如果是一对一的通信,就没有办法在民事上确定犯罪者。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足。

侵犯隐私不是“犯罪”,警察不可能帮助确定犯罪者。

妨碍业务或威胁等

这是犯罪,如果警察进行调查,就有可能确定犯罪者。

在民事上也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是一对一的通信,就没有办法在民事上确定犯罪者,这与上述情况相同。

通过律师协会查询也可能确定发送者

然而,作为对上述“总结”的例外,也就是“最后的手段”,在民事层面上,我们可以使用所谓的“律师协会查询(第23条查询)”,而不是“发送者信息披露请求权”,来要求披露IP地址等进行犯罪者识别。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ferences-of-the-barassociations[ja]

从逻辑上讲,律师协会查询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 如果知道犯罪者,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
  • 不知道犯罪者是谁

因此,例如,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使用:

  • 由于收到电子邮件而受到威胁,想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
  • 不知道谁发送了该电子邮件

然而,电子邮件等服务器是否会对此查询披露信息,这是另一个问题。

总结

原则上,我们不承认通过LINE、Twitter的私信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此外,现状是,要求公开发信人信息的情况也很少被接受。

然而,如果在Twitter的回复栏或邮件列表等”不特定多数”可能看到的地方,那么名誉侵权的成立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我们的事务所拥有大量关于IT领域中的诽谤诉讼的专业知识。此外,如果忽视IT领域的诽谤,它可能会扩大到无法忽视的程度。因此,需要尽早采取行动。如果您有任何疑虑,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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