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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详细解释法律定义以及与电子货币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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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详细解释法律定义以及与电子货币等的区别

近年来,“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真正准确理解“加密资产”是什么的人可能并不多。由于在加密资产交易中会使用到“代币”、“区块链”等不常见的术语,因此可能有人认为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解释加密资产在法律上的定义,以及与电子货币等传统电子支付方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

被誉为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鼻祖的比特币,最初是作为“无需金融机构介入,用户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在线支付的电子货币系统”而开发的。

参考:比特币开发者中本聪的原始论文

简单来说,就像日元或美元等法定货币一样,它是以用于日常商品等的支付手段(以下称为“支付手段”)为目标,另一方面,与法定货币不同,它不通过银行等中央集权的发行者,而是利用非中央集权的区块链这种极难篡改的记录系统,以实现更安全、更低成本的电子交易。

目前,一般所称的加密资产(虚拟货币)中,以以太坊(ETH)为首,每天都有具有不仅仅是支付手段的各种功能的新产品出现。然而,从一开始,加密资产(虚拟货币)主要是作为支付手段来使用的。

如上所述,现在,将被称为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东西一概而论是困难的,但“波动性(价值变动性)大”是其一个重要特征。

波动性(Volatility:价值变动性)是什么
波动性是指价值变动的程度,通常用作判断金融产品风险高低的因素。如果金融产品的价值频繁上下波动,就会说“波动性大”,波动性大的金融产品通常风险高,但也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大收益(高风险高回报)。

波动性的大小是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一个重要区别,你可能也听说过加密资产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的情况。因此,反过来,加密资产(虚拟货币)本身也成为了投资对象。

然而,通常,这种价值不稳定的东西作为日常支付手段的使用是困难的。

这对卖方和买方都是一样的。例如,如果今天作为商品价格接收(支付)的1万日元,明天就只剩下1,000日元的价值,那会怎么样呢?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法安心交易。

因此,波动性的大小,如果超过一定程度,就更像是投资对象(金融产品)而不是支付手段(虽然法定货币并非完全没有波动性,受到汇率的影响,法定货币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投资对象,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支付手段)。

实际上,对于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可能有不少人更多的是把它看作“投资对象(金融产品)”。

什么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一词通常用来广泛指代交通IC卡、QR码支付服务等电子支付手段,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通常被称为“电子货币”的服务有各种形式,如下所示,由于其机制不同,所受的法规制约也不同,因此需要注意。

  • 预付款型=“预付款支付手段”(日本《资金结算法》)
  • 后付款型=“全面信用购买代理业务”(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
  • 借记卡(即时支付)型=“存款”或“外汇交易”(日本《银行法》、《资金结算法》)


加密资产与电子货币的区别

在考虑加密资产与电子货币的区别时,重要的是要理解前述的”加密资产”概念,以及上述法规中的各种概念的区别,特别是与”预付支付方式”和”外汇交易”这两个同样属于资金结算法概念的区别。

此外,在令和4年(2022年)通过的修订资金结算法中,稳定币被新规定为”电子支付方式”。因此,我也将简单解释一下与”电子支付方式”(稳定币)的区别。

「加密资产」与「预付支付方式」

预付(预先支付)型的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Suica、PASMO等所谓的交通IC等。这些都属于日本《资金结算法》中的「预付支付方式」,为了发行预付支付方式,需要进行申报或注册。

相关文章:自主发行积分符合日本《资金结算法》的预付支付方式的情况[ja]

在此,我们比较加密资产和预付支付方式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加密资产」的要求「预付支付方式」的要求
➀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代价偿还,并且可以与不特定的人互换法定货币①可以用于发行者等的代价偿还
➁可以电子记录和转移②财产价值的金额、数量等被记录
③不是法定货币或货币资产③以相应的金额、数量等为代价发行

它们都可以作为支付方式使用,这一点是共同的。

然而,加密资产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而预付支付方式则是可以用于「发行者等」这样的特定人,这是其要求。也就是说,从其机制上来看,发行者可以限定使用者,这一点上两者是不同的(加密资产交易业指南[ja]Ⅰ-1-1①②)。

此外,加密资产不是货币资产是其要求,但如下所述,预付支付方式可能符合货币资产,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是不同的。

「货币资产」是一个包含了除了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代价偿还、购买和销售的财产价值以外的概念,如稳定币或数字货币等可以用于不特定的人的结算等,国债、公司债、预付支付方式等也可能符合。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资金结算工作组」报告(2022年1月11日)[ja]第17页,注脚61

「加密资产」与「外汇交易」

即时支付型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QUICPay™(快速支付)和iD等,与预付款型的区别在于,无需预先充值。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可以从银行账户等向对方汇款的机制。在日本《资金结算法》中,这种机制被规定为「外汇交易」,如果要从事外汇交易业务,需要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外汇交易」在判例中的定义如下:

「进行外汇交易」是指,接受客户的请求,利用不直接运送现金而在不同地点之间转移资金的机制,承担并执行资金转移的行为。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13年(2001年)3月12日,刑事判例集55卷2号97页

虽然加密资产与此有些难以理解的关联,但加密资产是一种用户之间可以在区块链上直接转账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加密资产可以被视为上述划线部分的「资金」,那么使用加密资产的机制本身就会被视为「外汇交易」,在进行加密资产交换业务时,就需要始终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密资产是否可以被视为「资金」。

一般来说,「资金」被认为是货币和可以轻易转换为货币的物品(例如:存款、外币)。虽然加密资产确实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但由于其波动性大,不能轻易转换为货币,因此被认为不属于「资金」。

然而,加密资产交换业务指南[ja]Ⅰ-1-2-2④中写道:

进行加密资产交换等业务的人,如果接受了要求其进行货币转移的请求,并承担并执行此类请求,那么他就被视为进行了外汇交易,根据法律第37条,可能需要注册为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

因此,如果加密资产交易伴随着易于退款到货币的机制,可能会被视为外汇交易,需要特别注意。

整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特性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可以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特性整理为以下两个重要点:

    • 非特定性
    • 价值波动性

非特定性

加密资产可以用于任何发行者的交易作为支付手段。因此,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可以用于广泛的交易,这是其优点。然而,由于没有强制通用力(法律上承认的以面值支付的效力),实际上需要交易对方同意使用加密资产作为支付手段。

价值波动性

在没有银行等中央集权发行者的加密资产中,其基本价值依赖于什么是不透明的,因此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此,加密资产具有投机性,但如前所述,至少在法律上的“加密资产”已经纯化为支付手段的功能。

总结:关于加密资产(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如上所述,作为投资目标(金融产品)的加密资产和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资产,适用的法规差异很大,因此在考虑业务时需要谨慎判断。

此外,关于加密资产的法规仍在不断修订中,这是一个在实践中有很大解释空间的领域。因此,如果您对加密资产的法律问题有疑问,请咨询熟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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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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