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T系统的版权问题的全貌
许多关于IT系统开发的法律问题,都与项目的“燃烧”有关。在这里,无论是“项目管理义务”还是“用户的合作义务”,双方当事人应该做什么以便项目顺利进行,这个问题往往成为主要的争议点。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与知识产权,包括版权等相关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在IT系统开发项目的每个阶段和IT系统的每个部分中,相关的版权问题,并整理该领域的全局视图。
IT系统与版权如何关联
什么是版权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版权法这个法律领域的目的是什么,最直接的参考就是版权法第一条的目的规定(这个规定阐述了这个法律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本法旨在规定作者的权利以及与之相邻的权利,关于著作物以及实演、录音、广播和有线广播,旨在保护作者等人的权利,并注意公正利用这些文化产物,以促进文化的发展。
也就是说,这个法律领域的目的是承认创作出著作物的作者一定的权利,保护个人的权利,同时推动个人的创作活动,以实现“文化的发展”。换句话说,它的目的是在保护作者个人权利和推动社会整体利用著作物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此外,可以被承认版权的对象包括以下的例子。关键在于第9项明确提到了“程序的著作物”。在IT系统的开发中,版权自然会被承认,因此,版权相关的问题自然会出现,这就是这种情况的原因。
第10条第1款
本法所称的著作物,大致如下。一 小说、剧本、论文、演讲等语言著作物
二 音乐著作物
三 舞蹈或默剧著作物
四 绘画、版画、雕塑等美术著作物
五 建筑著作物
六 地图或具有学术性质的图纸、图表、模型等图形著作物
七 电影著作物
八 照片著作物
九 程序著作物
著作物的权利是如何运作的
了解了版权法的目的和其影响范围后,重要的是理解“被承认版权意味着什么”。如果你拥有版权,你就有权复制(同法第21条)、通过网络进行公众传播(同法第23条第1款)、转让(同法第27条)等。
相反,如果没有版权的人进行这些行为,他们也可以被追究停止请求(同法第112条)或民事不法行为责任(民法第709条)。这就是所谓的“版权侵权”问题。
另外,版权本身就是一种可以预期会被转移或转让的权利,就像其他的普通物权或债权一样。
- 版权存在是否存在权利、权利转移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
- 版权存在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问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理解这两点。
IT系统作为著作物的结构
在与版权法的关系中,整理IT系统和其开发过程是有用的。从某个角度看,IT系统是由编程语言等计算机语言组成的。
另一种看法是,如果按照组成元素来分割,可以分为“界面”、“数据库”和在服务器端运行以控制整个结构的“程序”这三层。对于这三层,IT系统的版权问题就会展开。
围绕IT系统的版权法律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我们将整理关于IT系统的版权问题的全貌。
涉及IT系统全体的问题
关于权利存续的争议
首先,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权利“存续”的争议。也就是说,这类问题主要涉及版权的存在与否以及权利转移的事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for-the-program-source-code[ja]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从谁是第一个获得版权(在法律上,这被称为“原始获取”)的问题出发,解释了如何确定权利转移的成败。
关于什么行为构成侵犯版权的争议
此外,还有一种争议是在存在版权(或不存在版权)的前提下,可以做什么(或者,什么是被禁止的)。例如,两个“非常相似”的作品,是仅仅“参考”了对方,还是可以说“抄袭”了对方,这就是一种争议。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dtothe-program[ja]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以程序的源代码为例,解释了法院如何判断侵犯版权的成败。
以上这些关于版权的全面问题,将在“界面”、“程序”和“数据库”这三个层面上展开。在这里,我们将“程序”的问题留给上述文章来讨论,而对于“界面”和“数据库”,我们将通过整理版权法上的特点,使得对这个领域的全面理解成为可能。
对界面和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
界面布局和用户界面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然而,对于IT系统的外观,很少有被认定为侵犯版权的情况。这是因为,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性和操作感,整理外观和布局是必要的,自然会出现相似的情况。
要说”抄袭他人的创作”的门槛非常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常见的表达方式被个别采用”。除非是极度相似,几乎可以说是照搬,否则法院基本上不会认定为侵犯版权。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另外,数据库的表结构等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版权。然而,对于这一点,版权侵权的认定非常消极。数据库的结构,简单来说,就是”整理信息的框架”。这样的”框架”本身要被称为”创作物”,需要具有精细的系统性。简单来说,除非是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详细设计的数据库,否则只能被认为是”每个人都独自采用的非常普通的表达”,而不会被认为是”一方抄袭了另一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本身并不被认定为具有版权。数据不是人类的创作物,而只是抽象的”信息”。因此,无论数据多么稀有和有益,都不能通过版权来保护。
如果通过盗取数据给对方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不是版权侵权的问题,而是构成了民事上的非法行为的问题。
总结
以上就是基于IT系统全貌的版权问题概览。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的存在与否以及侵权的成立与否,与其是否具有”艺术价值”或”作为成果物具有多高的完成度”等问题无关。因此,包括错误和规格上的错误在内的相似度也可能决定版权侵权的成立与否,这一点也应该理解。
与创作者和技术人员不同的尺度上,讨论”什么是创作性”的困难,也可能是作为法律领域的版权问题的特点。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