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系统开发中的项目管理义务
系统开发是用户下单和供应商接单的过程,只有通过相互合作才能推进。
在企业中开发IT系统的项目,很少有完全按照计划和预期进行的。相反,大多数项目在遇到各种大大小小的问题和挑战时,都需要一步步克服并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和供应商双方的步调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争议情况,进行危机管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以及可以向对方主张的权利,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将主要解释供应商在整个项目中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特别是项目管理义务。
供应商的项目管理义务是什么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供应商的项目管理义务的内容。
根据判例,项目管理义务的内容如下:
-按照协议推进开发工作,同时始终管理进度,努力发现阻碍开发工作的因素,并适当地应对。
这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推进项目,根据情况向用户施加影响,以确保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适当管理用户参与开发的情况,努力使没有专业知识的用户不会阻碍开发工作。
这包括向用户指出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期限,指出用户决策延迟可能导致的问题,供应商提供建议以促进用户的决策,如果由于开发进度无法接受某些要求,应充分解释原因并拒绝用户的要求。
因此,供应商有义务在推进开发工作的同时,促使用户做出决策,并努力使系统开发成功。
用户的合作义务
然而,在系统开发中,不是只有供应商一方承担所有义务。原则上,作为订单方的公司使用的IT系统,对于订单方来说,这个系统开发项目不应该是“别人的事”。
即使依赖外部专家的技术力和组织力来开发系统,也应该从内部进行治理。没有努力引出外部专家的力量,就期望他们交付所有必要的作品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用户方也有合作开发系统的义务。
用户应履行的合作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①用户主动进行风险分析,适当调整内部意见,统一观点后向供应商提出要求
②确认成果物
③响应供应商的合作请求
用户方需要明确向供应商方传达对系统的功能需求,并积极参与开发。
项目管理并不容易
IT系统是由许多小部件组成的,这一点可能对只看屏幕的用户来说难以意识到。然而,在考虑系统开发项目管理的难度时,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因为IT系统是这样的,所以供应商需要同时具备细致的注意力和整理全局的构想力和俯瞰力。
只看屏幕无法想象的地方存在着业务的难度,这也是项目“炎上”的原因。首先,理解这些点,知道“管理IT系统开发项目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将是学习项目风险管理的大前提。
项目管理义务违反可能导致的情况
那么,如果存在项目管理义务的违反,具体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项目管理义务就是这样的”,并为此设定了规则。
然而,从过去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种相对一致的立场,即当供应商存在义务违反时,用户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如果供应商存在义务违反,用户可以主张对供应商进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用户也存在问题,可能会判断供应商没有责任,或者进行过失抵消,从而可能减少损害赔偿金额。
另一方面,如果用户存在合作义务违反,那么基于工作未能完成而产生的风险负担(日本民法第536条第2款),或者基于债务不履行,供应商可能会向用户索取相当于报酬的金额。
展示项目管理义务的判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判例,解释了所谓的项目管理义务。
以下的案例是关于系统开发的,因为交付期限的延迟和供应商要求增加初步估算等问题,争议升级到了法庭。关于如何划分用户和供应商的责任,争议甚至升级到了法庭,这可能是所谓的“火爆案件”的典型例子。
被告作为系统开发的专业机构,根据自身的高级专业知识和经验,按照本案电算系统开发合同和本案电算系统提案书,构建了这些文件中描述的系统,并在阶段性运行的约定交付期限内完成了本案电算系统的开发。因此,被告应按照本案电算系统开发合同和本案电算系统提案书中提出的开发程序、开发方法、工作流程等进行开发工作,同时始终管理进度,努力发现阻碍开发工作的因素,并适当应对。并且,系统开发是在与订购者反复磋商的基础上,考虑其意愿进行的,因此,被告应适当管理原告国保的系统开发参与情况,防止没有专业知识的原告国保进行阻碍开发工作的行为,并向原告国保施加影响,以履行项目管理业务的义务(以下,这些义务称为“项目管理业务”)。
东京地判2004年(平成16年)3月10日
从上述判决的要点来看,解读详细的措辞和复杂的案件经过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项目管理义务”这个词被直接使用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条款,但可以看出法院主动建立法律责任划分指导方针的态度。
让我们简化上述判决的内容,并以项目形式整理。所谓的“项目管理义务”是指:
- 按照预先的计划(开发程序、方法、流程等)进行实际工作
- 进行实际工作的进度管理,看是否顺利进行
- 如果有“阻碍因素”使实际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那么应发现并适当采取对策
此外,对于上述三点,
- 不仅是供应商一方的自助努力,还应适当向用户一方寻求必要的合作,同时进行沟通努力
等,可以整理为这个概念。
另外,系统开发在法律上大多是以准委托合同或承包合同的形式签订。准委托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获得报酬,按照报酬的精度等进行工作”的合同,所以项目管理义务也可以被吸收为应实现的“精度等”的概念。
虽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主题,但即使是“按照要求制作”的承包合同,也认为可能产生项目管理义务。原因已经提到,无论是准委托合同还是承包合同,系统开发都需要项目管理,供应商应该进行这项工作。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ntract-and-timeandmaterialcontract[ja]
裁判例显示,项目管理义务可能在合同签订前就被赋予
另外,项目管理义务可能在合同签订的前期阶段就被赋予。以下引述的裁判例显示,在合同签订的前期阶段,即在提出各种提案和计划的阶段,供应商方面就存在项目管理义务。
以下的案例是关于项目在中途停滞的情况,争议的是是否可以因为在合同签订前的计划或提案阶段的估算和对用户方的解释不足,而认定存在项目管理义务。一般来说,计划和提案这样的业务是在合同签订前的阶段,因此,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承认这样的义务成为了问题,但是法院承认了这一点。
从前述的裁判例中对项目管理义务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理解也适用于合同成立前的阶段。
在计划和提案阶段,项目的目标设定、开发成本、开发范围和开发期限的组合和预期等,项目构想和实现可能性相关的大框架被确定,同时,根据这些,伴随项目的风险也被确定。因此,供应商在计划和提案阶段需要进行的项目立案和风险分析,是进行系统开发所必需的。因此,作为供应商,即使在计划和提案阶段,也需要考虑和验证自己提出的系统的功能、用户需求的满足度、系统的开发方法、接单后的开发体制等,并对预期的风险向用户进行解释。这种供应商的验证、解释等义务,可以定位为基于信义原则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法上的义务,被告人作为供应商应承担这种义务(在这个阶段的项目管理义务)。
东京高判平成25年9月26日(2013年)
另外,不仅限于IT项目的话题,所有商业交易和法律相关的谈判事项,都存在着在合同签订前的阶段对对方有一定的法律义务的观念。
通常,大的交易越是如此,到达“合同”这个目标的“妥协”过程往往会很长。在这个过程中,对对方应该诚实的观念,至少在道义上应该是很明了的。简单地说,这种观念不仅仅停留在心情上的道德感情,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意义。(以下引用条文。下划线是作者添加的。)
民法第1条第2款
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必须诚实并遵循信义。
上述内容可以简洁地表示为裁判文中的“信义原则”这个关键词。
另外,本文所引述的裁判例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为了划定用户方的合作义务和供应商方的项目管理义务的边界而提供的指导”之意。关于IT系统开发中用户方的合作义务,请参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user-obligatory-cooporation[ja]
总结:关于项目管理义务违反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本文试图全面整理了系统开发中的项目管理义务。系统开发中总是伴随着各种问题和困扰,但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最重要的可能是适用于任何争议场景的“基础”。每个非常规情况的存在方式,确实可能有无限的变化。
然而,面对这样的情况,询问“究竟谁承担了多少法律义务?”的重要性,超越了案件本身的个性,具有某种普遍性。
我们不仅仅是临时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切实的问题划分来寻求解决方案,这样的提示也似乎存在于法律和过去的判例中。
如果出现了关于项目管理义务违反的问题,应立即向律师咨询。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