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转移请求的争议处理机制是什么?
在现代,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公关等商业活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如果您的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的域名被他人获取,将会带来麻烦。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叫做”域名转移请求”的手段来进行对抗。仅仅因为抢先一步,就不能主张拥有域名的权利。
本文将解释”域名转移请求”的两种途径之一——”争议处理”,以及在对争议处理的裁决结果有异议时的诉讼例子。
域名转移请求
关于域名的取消或转移请求,有两种途径。
争议处理
- 对于JP域名,可以根据JPNIC(日本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JP域名争议处理政策”,向JPNIC认证的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争议处理请求。申请人可以请求取消注册者的域名注册,或者请求将该域名注册转移到申请人。
- 对于通用域名,可以根据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处理政策”,向ICANN认证的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争议处理请求。申请人可以请求取消注册者的域名注册,或者请求将该域名注册转移到申请人。
诉讼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行处理。
关于“域名转移请求”的诉讼部分,我们在本站的另一篇文章“公司名・商品名与商标・域名的关系”中进行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omain-trademark-company[ja]
争议处理既简单又不耗时(最多57天),但没有法律约束力,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这并不是最终决定。那么,当真正进入诉讼阶段时,“域名的取消或转移”将如何判断呢?
goo域名的注册转移
goo是NTT集团提供服务的门户网站,关于这个goo,域名的注册转移在法庭上引发了争议。
Popcorn公司于1996年8月从JPNIC(日本网络信息中心)获得了“goo.co.jp”的域名注册。对此,NTT-X(后来成为NTT Resonant)在1997年2月以同样的方式获得了“goo.ne.jp”的域名注册。
NTT-X使用域名“goo.ne.jp”运营信息搜索网站,但Popcorn公司使用的域名“goo.co.jp”引发了来源混淆,选择“goo.co.jp”会自动转到成人网站等问题。基于这些原因,NTT-X在2000年11月向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现已更名为“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提出要求,要求将Popcorn公司的域名“goo.co.jp”转移给NTT-X。对此,该中心在2001年2月批准了NTT-X的申请,命令Popcorn公司将域名“goo.co.jp”转移给NTT-X。Popcorn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Popcorn公司有权使用域名“goo.co.jp”。
关于域名和商标的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域名转移请求的必要条件
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制定的JP-DRP(域名纠纷解决政策)规定了请求域名转移所需的条件。
- 注册者的域名与申请人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
- 注册者对该域名的注册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注册者的该域名是以不正当目的进行注册或使用的
在这个案件中,这三个条件是否都满足成为了争议点。
NTT-X是否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的是NTT-X是否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NTT-X从2000年4月到9月(西历2000年)仅在这段时间内就投入了约5亿2000万日元的广告费用,进行了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横幅广告和活动举办等,被大量的报纸、杂志、网页文章、电子邮件新闻等介绍,并多次在电视节目中被报道。此外,根据日本研究中心公司公布的互联网站访问率指标“日本访问率”调查,被告网站一直占据上位,被访问的实际数量,即每日页面浏览量也在服务开始后的5个月内超过了100万次,到2000年7月(西历2000年)已经达到了1450万次。
另外,NTT集团从goo相关业务中获得的业务收入,在1999年(西历1999年)约为11亿6000万日元,2000年上半年(西历2000年)约为9亿5000万日元。由于goo提供的主要服务如搜索服务等都是免费的,所以上述收入的大部分应该是来自网站的广告收入。
根据这些事实,我们认定NTT-X拥有goo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域名的相似性
域名包括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它们一体化地代表了信息发布者和提供者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姓名”。如果二级域名不同,那么它们就代表了完全不同的“地址”和“姓名”,即完全不同的域名,这是Popcorn公司的主张。
然而,法院认为,虽然二级域名不同的确可以说是不同的域名,但Popcorn公司的域名由构成顶级域名的国家代码“jp”,构成二级域名的组织类型代码“co”,以及表示域名使用主体(主机)的代码“goo”组成。其中,“co.jp”只是表示Popcorn公司的域名是由JPNIC管理的,并且注册者是公司,这是许多域名共有的特点。在Popcorn公司的域名中,主要的识别力在于“goo”部分,因此,Popcorn公司域名的关键部分是“goo”,也被称为“グー”。
另一方面,NTT-X的商标1是以大写字母横写的“GOO”,其下部以片假名横写的“グー”。商标2是以小写字母横写的“goo”并进行图案化。因此,NTT-X的商标都被称为“グー”。
法院综合考虑了这些事实以及NTT-X网站的知名度,认为Popcorn公司的域名与NTT-X的商标、显示、域名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因此,是否相似的要求应客观地判断,而不是依赖于注册的先后或主观认知。
关于域名注册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goo.co.jp」原本是Popcorn公司为了吸引卡拉OK客户,以女高中生为目标群体,设立的社区网站的域名。Popcorn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卡拉OK店。法院也承认,该域名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注册。
然而,网站的访问量较少,成年男性对女高中生的兴趣比女高中生的访问量更大,因此并未提高卡拉OK店的销售额。因此,Popcorn公司在原告网站的内容仍然是女高中生社区网站的同时,为了获得成年男性的访问量,开始在成人网站上投放横幅广告,最终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改为自动转向其他公司的成人网站,使人们无法看到女高中生的社区网站,并开始根据访问量分配利润。
法院指出,Popcorn公司的广告中并未显示Popcorn公司的商号,只显示了代理商名作为「GOO!支持和查询联系」,并且还有其他事实,如网站或本案域名与Popcorn公司的广告关联等,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Popcorn公司是以「goo.co.jp」或「goo」的名称被认知的。因此,法院认为,无法认定Popcorn公司是以「goo.co.jp」或「goo」的名称被公众认知,也无法认定Popcorn公司对「goo.co.jp」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是否以不正目的进行注册或使用
法院裁定,Popcorn公司在goo变得知名之前就一直在使用“goo.co.jp”,但在goo变得知名之后,它大幅改变了使用方式,仅用于转发目的,并从运营成人网站的公司那里按访问量分配利润,这就相当于创建了一个只有域名相同的独立网站。
此外,当“goo.co.jp”停止自动转发,并明确表示其为成人网站并在转发目标网站上放置链接时,从“goo.co.jp”跟踪该链接并访问转发目标网站的人每天只有几十个,而“goo.co.jp”的每日访问量为33400次,因此,很难认为有大量人访问“goo.co.jp”是为了查看成人内容,大多数访问“goo.co.jp”的人可能是误认为是“goo.ne.jp”或者是输入错误,由于利用用户的错误获得商业利益,
原告主张,虽然他们在被告网站变得知名之前就已经使用了本案的域名,而被告知道本案域名的存在后,获取了被告域名,并引发了误认混淆的可能性,但是,仅仅因为原告先使用了本案域名,或者被告知道本案域名的存在,并不能直接保护原告使用本案域名,即使是先使用域名的人,如果他们是以不正当目的使用,那么他们使用该域名可能不会受到保护,这在争议解决政策中是明确的。因此,如上所述,可以认为原告有不正当目的。
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4月26日(公历)裁决
因此,法院认定Popcorn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域名,并驳回了Popcorn公司的请求。
此外,尽管Popcorn公司后来提出了上诉,但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确定了一审判决,命令将域名“goo.co.jp”转移给NTT-X(东京高等法院2002年10月17日(公历)裁决)。这是关于域名转移争议解决政策应用的首个高级法院级别的判决。
总结
关于域名的取消或转移请求有两种途径,本案是接受了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认证的争议处理机构的争议处理,但在根据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寻求禁止使用域名等请求的案例中,判断的要求几乎相同。
无论哪种情况,被要求转移或取消的一方都会主张他们先行获取的事实,但仅凭此事实并不能认定他们有权拥有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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