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并购的M&A结构
无论是谁,只要是企业经营者,都可能会想要“收购”其他公司的某种业务。虽然“收购”这个词给人的印象很夸张,但实际上,如果你想购买如智能手机应用、网站、YouTube或Instagram账户,或者虚拟YouTuber等角色,也是同样的情况。如果你想“购买一个访问量大,如果由我们自己运营,可能会有收益的网站”,这也是“收购”或“并购”的一种。
然而,“收购”和“并购”这两个日常用语在法律上并不一定是唯一的词汇。实现“收购”或“并购”有多种方法,或者说“结构”。而应该选择哪种结构,取决于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业务,以及可以提供的对价等各种具体情况。
在这里,我们假设有一个名为A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一个名为B的智能手机应用业务,而另一个名为C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购买这个业务。我们将介绍A公司和C公司可以选择的结构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优点和缺点。虽然我们以“智能手机应用”为例,但无论是网站、YouTube账户,还是其他,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如何收购应用业务
全部股权转让
如果目标收购的A公司只运营应用B,并没有进行其他任何业务,那么C公司可以选择购买A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就是说,不是“购买B”,而是“购买运营B的主体,即A公司”。通过进行A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接收人C公司可以作为100%的股东控制A公司,进而控制A公司唯一的业务B。
进行全部股权转让,需要A公司的所有股东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一旦股权转让完成,A公司将成为只有C公司为股东的公司,即所谓的“全资子公司”。
合并吸收
合并吸收是指公司之间的“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在合并后仍然存在,从被合并消失的其他公司那里接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可能听起来有些复杂,但合并有两种类型:A公司和C公司合并,只剩下C公司(或A公司)的“合并吸收”,以及A公司和C公司合并成新的公司,例如D公司的“新设合并”。这两种都是“M&A”的一种方法。
C公司将全面继承被吸收合并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因此,C公司可以在合并后独占运营A公司拥有的包括智能手机应用B在内的业务。
进行合并吸收,C公司需要与A公司签订合并合同,并原则上在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获得特别决议(出席股东的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的承认。
从税务和会计的角度来看,合并会产生与前述的全部股权转让相同的效果。例如,如果C公司是盈利的,而A公司是亏损的,那么在C公司吸收A公司后,盈利和亏损将相互抵消,利润将减少,税款也将减少。如果进行了前述的全部股权转让,C公司将A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那么如果C公司是盈利的,A公司是亏损的,同样,盈利和亏损将相互抵消,利润将减少,税款也将减少。这就是“公司仍然分开但被联合(全部股权转让)”和“公司本身变成一个,因此自然会相互抵消(合并吸收)”的区别。
股权交换
股权交换是指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让其所有已发行的股份全部被其他公司(收购的公司)获取。换句话说,收购方的公司,即C公司,将以非现金的方式,即以自己(C公司)的股份作为对价,获取A公司的股份。
如果C公司对A公司的股份进行股权交换,那么C公司就可以成为A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与全部股权转让的情况相同,C公司可以控制A公司拥有的包括智能手机应用B在内的业务。
进行股权交换,C公司需要与A公司签订股权交换合同,并原则上在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获得特别决议的承认。
业务转让
业务转让是指公司以交易行为的方式,将“业务”转让给其他人或其他公司。
“业务”是指为了一定的业务目的而组织起来,作为有机整体运作的财产,接收公司需要继续进行业务活动。智能手机应用是一种软件财产,接收公司将使用转让公司的专业知识进行活动,因此,这种转让属于“业务转让”。
要转让全部或重要部分的业务,接收公司C公司需要与A公司签订业务转让合同。为了做到这一点,转让公司A公司原则上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承认。虽然这可能有点难以理解,但业务转让实际上是A公司和C公司之间“以金钱的形式出售智能手机应用B”的合同,是一种购销合同。而且,被出售的目标如果不是智能手机应用B,而是单一的物品,比如一台电脑,那么这就真的只是一种购销合同,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等。业务转让是对此的例外。如果要将“为了一定的业务目的而组织起来,作为有机整体运作的财产”,即对A公司来说重要的财产,智能手机应用B全部出售给其他公司,那么A公司在进行这种重要的“购销合同”,即业务转让时,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这就是法律的设计。除了股东大会决议的必要性,业务转让还有一些与普通购销合同不同的规定,但在这里我们不详细讨论。
各种方法的优缺点
全部股权转让
全部股权转让是一种通过股东地位的转移就能控制业务的简单方法,但是否出售股权的决定取决于A公司各股东的自由意愿。因此,如果A公司有反对的股东,实现起来就会困难。此外,与所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A公司有大量股东的情况下会很繁琐。另外,通常需要支付现金作为对价,C公司需要准备一大笔现金。然而,即使有反对的股东,C公司也不能成为100%的股东,但如果反对的股东持股数量较少,那么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业务管理的决议。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即使有反对的股东,只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获得批准,就可以完全收购其他公司,合同签订只需在各公司之间进行。也就是说,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股东赞成,就可以进行特别决议,即使有少数股东反对,也可以进行违背该股东意愿的合并。此外,合并是C公司完全吸收A公司整个公司的手段,对于C公司来说,存在”A公司的智能手机应用B以外的部分的潜在风险”。例如,C公司可能在与智能手机应用B相关的业务之外还进行了其他业务,并可能拥有大量的表外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出的债务)。吸收合并是包括这些表外债务在内的”C公司完全吸收A公司整个公司”的结构。在实施之前,需要精细地验证是否存在这样的风险。
股权交换
股权交换即使有反对的股东,只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获得批准,就可以完全收购其他公司,合同签让只需在各公司之间进行。
此外,对于成为全资子公司的股东的对价,法律上没有限制,可以是现金或其他财产,因此并不一定需要准备现金,可以发放母公司的股票。股权交换是C公司将A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类似于全部股权转让。在全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则上,无论是否转让,C公司的股东结构都不会改变,但如果以C公司的股票作为股权交换的对价,那么在股权交换后的C公司的股东中,将加入原本是A公司的股东。因此,从C公司的角度看,业务管理的自由度将会减小。
业务转让
业务转让并不是像吸收合并那样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被继承,而只是转让公司将其在相关业务中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对方,义务由对方承担。而且,目标并不是模糊地决定为”与此业务相关的一切”,而是以”附表中列出的一套”的形式,具体列出。
因此,不会继承表外债务或不需要的业务。
然而,在应用程序的业务转让中,不仅需要理解应用程序的源代码和其版权,还需要理解服务器端应用程序和其版权,以及使用第三方服务的权利等,如果不理解应用程序等软件,可能会难以提取出进行业务所需的转让目标财产。
此外,A公司不能随意将自己承担的义务”转让”给C公司,需要单独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义务”这个词可能有些抽象,例如,如果智能手机应用B有用户注册功能,运营者A公司对每个用户有通过智能手机应用B提供某种服务的义务,那么原则上,A公司需要与每个用户单独谈判,”运营者将变为C公司,今后的服务提供将由C公司进行,这样可以吗?”需要获得许可。这个程序非常繁琐,而且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因此A公司需要预先考虑到可能会有未来的业务转让,制定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同意的使用条款等。
业务转让的对价通常是现金,需要准备一大笔现金。
总结
如上所述,通过“收购”智能手机应用等业务的并购(M&A)结构,各有其优点和缺点。为了顺利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法律和一般商业知识,还需要对智能手机应用、网站和YouTube等具体业务的专业知识。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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