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的奖金是否构成赌博罪?遵守法律提供奖金的方法
近年,电子竞技(e-sports)迅速崭露头角,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日本国内,电子竞技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高。2020年,日本电子竞技市场的规模达到了668亿日元,比前一年增长了109%。预计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超过1800亿日元。(参考:日本《Famitsu》杂志)
考虑到电子竞技对周边产业的影响,电子竞技比赛已经不仅仅是一部分狂热粉丝的竞技活动,而开始具有社会重要意义。因此,比赛组织者必须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本文将详细解释电子竞技比赛分配奖金与日本《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等图利罪》的关系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e体育大赛参与者与赌博罪的关系
“赌博罪”是e体育大赛参与者可能会面临的罪名。
刑法第185条(赌博)
赌博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但是,如果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那么不在此限。
“赌博”是指通过偶然的胜负来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胜负由偶然决定
- 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
此外,但书中也有“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的时候,不在此限”的例外规定。
下面将解释每个要件的内容。
e体育大赛的胜负是由“偶然”决定的吗?
e体育的胜负大大取决于玩家的技能。
然而,即使胜负的决定大大受到参与者的能力影响,只要有一点偶然的元素,不能自由控制结果,就可以说有偶然性,所以,e体育大赛就像将棋、麻将、围棋等一样,“胜负由偶然决定”。
e体育大赛是“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吗?
e体育大赛的机制有各种各样,因此,根据该大赛的举办方式,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的判断会有所不同。
如果被判断为“赌博”行为,参与者可能会被指控赌博罪。让我们看看一些模式。
没有参加费,没有赌注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与者输了比赛,也不会失去自己的“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因此,这种举办方式不属于“赌博”。
收取的参加费不作为奖金的原资
这是指即使从参与者那里收取参加费,也不作为奖金的原资,而是由赞助商等直接支付奖金的机制。
如果采取这种举办方式,败者的钱不会转到胜者手中。因此,被认为属于“赌博”的可能性较低。
收取的参加费作为奖金的原资
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把参加费作为奖金的原资,所以胜者会获得利益,败者会失去利益。因此,可能属于“赌博”。
e体育大赛的奖金是“供一时娱乐的物品”吗?
刑法第185条在但书中规定,“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的时候,不在此限”,在某些情况下,行为的非法性被否定。
“供一时娱乐的物品”是指经济价值低,可以在现场消费的物品,金钱在性质上不包括在内。
具体来说,指的是少量、少额的食物或饮料等。
e体育大赛的奖金因大赛而异,但通常是大量的金钱,显然不属于“供一时娱乐的物品”。
因此,如果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非法性被否定的可能性较低。
e体育大赛运营者与赌博开设等图利罪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大赛运营者必须了解的“赌博开设等图利罪”。
刑法第186条(常犯赌博及赌博场开设等图利)
1. 常犯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开设赌博场,或者联合赌徒以图利者,处三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赌博开设等图利罪”是针对开设赌博场的主办者的犯罪。
赌博开设等图利罪在以下任一行为发生时成立:
①开设赌博场以图利(赌博开设图利罪)
②联合赌徒以图利(赌徒联合图利罪)
赌博场是指允许赌博的地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需要专门的赌博场所,如果在互联网等电子空间中主办赌博并获得利益,也可能被视为犯罪。
此外,赌博开设等图利罪在开设赌博场的时候就已经成立,因此,即使实际上没有进行赌博,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主办者需要有通过开设赌博场获得财产利益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何合法举办电子竞技比赛
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地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呢?
不收取参赛费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赛者输掉比赛,他们的“财物或财产利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不构成“赌博”。这可以说是最安全的方法。
区分参赛费和奖金的来源并进行运营
然而,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也可能会考虑收取参赛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明确区分参赛费和奖金的来源,并将其用于比赛的运营费用等非奖金部分,那么被判断为“赌博”的可能性就较低。
奖金直接由赞助商等支付
如果奖金是由赞助商等第三方直接支付的,即使收取了参赛费,也明显没有用作奖金的来源,因此被判断为“赌博”的可能性较低。
JeSU公認职业许可制度是什么
电子竞技大赛与奖品显示法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探讨了电子竞技大赛与赌博罪(日本刑法)的关系,但是,电子竞技大赛还涉及到其他各种法律。在这里,我们将解释与“奖品显示法”之间的关系。
奖品显示法(日本不正奖品类及不正显示防止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为了让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当的商品和服务,对奖品类设定了上限,以防止过度提供奖品类。
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可能属于这种“奖品类”,可能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辖。
哪种奖金制大赛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这取决于“奖金制大赛的主办者”以及“竞技标题的销售、付费方式”。
电子竞技大赛是否由销售相关游戏软件的游戏公司主办,还是由其他第三方主办,这是一个区分点,受到奖品显示法管制的是前者。
如果竞技标题是付费销售,或者“付费金额影响用户实力的标题”,则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相反,如果是“付费金额不影响用户实力的免费标题”,即使游戏公司提供奖金,也不会受到管制。
总的来说,受到奖品显示法管制的是“由游戏公司主办,使用付费销售标题或付费金额影响用户实力的标题进行的大赛”。
“工作报酬”的概念
从奖品显示法与高额奖金的关系中,对日本电子竞技发展的担忧中,为了消除这些担忧,出现了“工作报酬”的概念。
这是指,如果奖金是作为“参加大赛”这种“工作的报酬”提供的,那么就不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然而,在当时的日本,关于“在什么情况下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可以被认为是‘工作报酬等’”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也没有判断标准。
因此,如果要举办奖金制大赛,各公司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承担风险进行举办,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
JeSU公认职业许可制度的诞生
因此,JeSU(日本电子竞技联合会)为了能够以合法的形式举办奖金制大赛,启动了作为保证电子竞技的娱乐性和竞技性的统一标准的“JeSU职业许可制度”。
电子竞技选手持有JeSU公认的职业许可,就明确了他们是电子竞技的职业选手,并获得了参加JeSU认证的公认大赛的资格和在JeSU认证的公认大赛中获得奖金的权利。
通过职业许可这种机制明确选手的活动是工作,实现了“可以确保给选手授予奖金的大赛”的可能。
然而,JeSU的职业许可并不是高额奖金的必要条件。
实际的大赛中,也有没有JeSU职业许可的选手获胜并获得奖金的例子。
之后,消费者事务局表示,除了“将奖金提供对象限定为职业许可选手的大赛”外,“在限定参加者的方式上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大赛等的成绩提供奖金的大赛”,即使参加者没有职业许可,也可以认为高额奖金的授予是“工作报酬等”的提供,因此不受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由于这样的经过,关于高额奖金的奖品显示法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日本,奖金制大赛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22年(公历),在日本提供高额奖金给电子竞技已经不再违法,举办有奖金的大赛也变得越来越多。
总结:在电子竞技中提供符合法律的奖金
本次,我们解释了在分配奖金的电子竞技大赛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举办电子竞技大赛时,需要在举办方式和奖金方面进行各种考虑。
此外,电子竞技大赛除了我们本次介绍的刑法和”日本奖品显示法”之外,还有各种相关法规,因此,我们建议大赛运营者不要自行判断这些问题,而应事先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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