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奥卡丁车事件的中间判决与知识产权侵权
任天堂公司的热门游戏角色“马里奥”等的服装被公路卡丁车租赁公司“马里车”(现为MARI移动开发公司)用于出租,并在公路上驾驶卡丁车的影像被用于广告宣传。任天堂公司认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2019年5月30日,该公司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马里车”公司提起了禁止使用和索赔5000万日元损害赔偿的上诉审中期判决。法院认为,“商标和服装等都具有相似性”,因此判断MARI公司侵犯了商业利益,并承认了MARI公司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代表董事,法院也认定,如果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日子下达的是中期判决,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问题将在未来进行审理,但是,我想考虑一下这个中期判决的意义。
1. 初审判决是怎样的?
MARI移动性开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名称和服务名称中使用任天堂的热门游戏”马里奥卡丁车”的简称”马里卡”,并向使用卡丁车的外国游客等提供马里奥、路易吉、约瑟等热门角色的服装,还将卡丁车的影像等用于商业和宣传。
对此,任天堂以MARI移动性开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然而,东京地方法院在2018年9月27日(西历2018年)的判决中,基本上承认了任天堂方的主张,并判令支付1000万日元的赔偿金。但同时,法院认为,针对不懂日语的外国游客使用”MariCar”等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后,任天堂和MARI移动性开发公司双方都提起上诉,案件正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中。
什么是中间判决
目前,人们的关注焦点集中在是否会进入最终判决阶段,或者达成和解。那么,”中间判决”究竟是什么呢?
在法院进行审理时,结束审理的判决被称为”最终判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3条)。通常所说的”判决”就是指这个,而”中间判决”则是指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项作出的判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中间判决的目的是为了整理审理过程,为最终判决做准备。
是否出台中间判决,取决于法院的裁量,但出台中间判决的例子并不多。在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诉讼)中,有一些例子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断,承认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作出了中间判决。
例如,在”切饼事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1年9月7日中间判决)中,拥有以”饼”为发明名称的专利权的上诉人(一审原告)主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制造、销售和出口的被告产品(切饼)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制造、转让等被告产品,销毁被告产品等,并要求支付148亿5000万日元的赔偿。然而,一审判决驳回了所有的请求。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作为中间判决,被告产品满足了本案发明的所有构成要件,属于本案发明的技术范围,本案专利不应被专利无效审查宣告无效。
在这次的中间判决中,任天堂的主张得到了比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更广泛的认可。也就是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承认了任天堂对地方法院判决的不满部分,也承认了任天堂的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与地方法院判决不同的判断。这也是一个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能在进入损害赔偿金额的讨论之前,法院有意明确其观点。
此外,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多样,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也非常激烈,因此,通过中间判决整理审理过程的效果可能也非常大。
中期裁决的论点
在这次的中期裁决中,论点被整理为15个。其中,任天堂对一审裁决的主要不满点包括以下三点。
文字(标志)使用禁止与取消请求的范围
在地方法院的判决中,”马力车”的显示在不懂日语的人中并不为人所知或著名,因此,对于只用外语标注的网站和传单,”MariCar”等文字(标志)的使用禁止和取消请求并未被接受。
然而,在本次的中间判决中,”马里奥卡丁车”的英文表示”MARIO KART”在国内外都被认定为著名,MARI Mobility开发使用与此类似的”MariCar”等文字(标志)的行为,包括在只用外语标注的网站等上使用,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预计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时,对于只用外语标注的网站等,这些文字(标志)的禁止使用和取消请求也将被接受。
地方法院判决和中间判决对文字(标志)的使用的判断不同,其原因在于应用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不同。
在地方法院的判决中,”马力车”的显示意味着任天堂的热门游戏系列”马里奥卡丁车”,在全日本对游戏感兴趣的人中是众所周知的,有可能引起与任天堂相关的业务混淆,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引发混淆行为),但对于只用外语标注的网站等,未被接受。
相对于此,本次的中间判决中,”马里奥卡丁车”的显示在国内,”MARIO KART”的显示在国内外,都被认定为著名,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号(冒用著名显示行为)。”著名”意味着”知名度”高于”众所周知”。
第2条 在本法中,“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下所列的行为。
第1款第1号:使用与他人的商品等显示(指与人的业务相关的姓名、商号、商标、标志、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等显示商品或业务的物品。以下同。)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等显示,或转让、交付、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使用该商品等显示的商品,引发他人的商品或业务混淆的行为
第1款第2号:作为自己的商品等显示,使用与他人著名的商品等显示相同或类似的物品,或转让、交付、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使用该商品等显示的商品的行为
不是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而是违反了第2号,这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冒用)著名显示,即使不会引发混淆,冒用者也可以在不付出商业努力的情况下”搭便车(免费搭乘)”利用著名显示的客户吸引力,而长期的商业努力使著名显示获得了高信誉、名声和评价,与原来使用者的联系被淡化(稀释,扩散)。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号是为了保护著名显示免受这种免费搭乘和稀释的规定,不需要混淆的可能性。
MARI Mobility开发公司,由于在卡丁车车身等上进行了”任天堂无关”等消除显示,因此主张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由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号不需要混淆的可能性,MARI Mobility开发公司进行消除显示并不能否定该公司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域名使用禁止和注册删除的范围
在地方法院的判决中,”马里卡”的显示在不懂日语的人中并不为人所知,因此,如果在只用外语描述的网站上使用包含”maricar”的域名,就不会侵犯任天堂的商业利益,禁止使用的请求将不被接受。
然而,在本次的中间判决中,由于”maricar”与在国内外都很著名的”MARIO KART”显示相似,
一审被告公司被认为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使用了与一审原告的特定商品等显示,即原告文字显示和”MARIO KART”显示相似的本案各个域名,因此,这种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3号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是损害了一审原告的商业利益。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9年5月30日(2019年)中间判决
并认为,被告公司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使用与”MARIO KART”和”马里卡”相似的各个域名(maricar.jp,maricar.co.jp,fuji-maricar.jp,maricar.com)。因此,如果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最终判决中,也将接受在只用外语描述的网站上使用的禁止请求以及用于此目的的域名的注册删除请求。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omain-law-registration-confuse[ja]
针对MARI移动性开发公司代表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如果公司的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他将承担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任天堂公司就是基于这一规定,追究了MARI移动性开发的代表董事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点,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公司的代表董事不能被认定为知道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版权,因此,对代表董事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
然而,在本次的中间判决中,法院认为,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的代表董事在这一义务上存在违反,存在恶意或至少重大过失,因此,对代表董事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得到了承认。
在商业活动中,完全排除搭便车的元素是困难的,但如果被视为过于恶劣的搭便车,就像本次的中间判决一样,董事个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未来展望
未来,我们将以中间判决的内容为前提,进行对赔偿金额等的审理,以期达到最终判决。
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任天堂在上诉审中将赔偿请求金额从1000万日元增加到5000万日元。原本任天堂在一审中提出的1000万日元请求就是所谓的“部分请求”,并非请求了任天堂主张的全部损害金额。
任天堂在一审中主张损害金额为7490万日元,并请求其中的1000万日元,但在上诉审中,考虑到MARI移动性开发的业务持续,主张损害金额为1亿1660万日元,并请求其中的5000万日元。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任天堂的损害金额略高于一审请求金额的1026万4609日元。如果未来在上诉审中未能达成和解,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赔偿金额将是多少,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间判决的影响
在日本,任何事物都会很快被赋予缩写,这些缩写甚至超过了商品名在公众中的流传,像“马里卡”这样的缩写,企业在品牌管理中,需要考虑到防御的范围,以及获取商标的费用,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即使没有获取商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也保护了周知或著名的表示。在这次的中间判决中,法院承认了比地方法院判决更广泛的范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这被认为是企业未来品牌管理的一个积极因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omain-trademark-company[ja]
总结
本判决对于使用他人(他公司)的商品名简称或商品中出现的角色服装的业务,基于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做出了判断,具有参考价值。
然而,本判决在基于著作权的请求方面,由于停止的必要性和选择性合并的理由,并未给出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在Cosplay和著作权的问题上并未深入探讨。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