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的实物出资:关于设立时资本形成的全面指南

在日本成立公司时,准备资本金是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常,资本金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但日本公司法也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即“实物”进行出资,这种制度称为“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一种非常灵活且有价值的方式,它允许即使手头没有足够现金,也可以利用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来成立公司。然而,这种便利性背后,存在着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基础而设定的严格法律规制。这些规制的核心是“资本充实原则”。该原则确保公司的资本金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而是由实际价值相符的财产构成,从而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未来的投资者。现金的价值是明确的,但实物资产的价值却是主观的,并且总是伴随着被高估的风险。这种风险正是日本公司法对实物出资施加详细且严格程序的根本原因。本文将从实物出资的基本概念讲起,详细解释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价值调查程序、实用的例外情况,以及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责任。
日本公司法下的实物出资基本概念与资本充实原则
实物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用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代替现金进行出资,并因此获得股份的行为。这一制度能够直接将对企业必要的资产纳入资本,因此对于创业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用的选择。
在日本公司法的基础上,有一个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的基本理念。这一原则基于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应当成为对债权人的最低限度保障的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金数额相当的财产必须实际投入公司并得到维持。在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遵守这一原则是容易确认的。然而,在实物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资产的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主观的,并且存在过高评估的风险。例如,如果将实际价值为100万日元的设备作为价值1000万日元的资产出资,公司的资本虽然公示为1000万日元,但其实质价值却大大低于此。这种“虚假资本”可能会削弱公司的财务基础,并可能给那些信赖此基础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带来意外的损失。
正是这种对资本充实原则构成威胁的过高评估风险,是日本公司法对实物出资实施严格规制的核心原因。法律为了预防这种潜在的滥用,构建了一系列精细的程序保护措施,包括章程中的详细记载义务、客观的价值调查程序,以及对过高评估的严厉法律责任。以下将详细介绍的所有规制,都可以理解为为了实质保障这一资本充实原则的逻辑结果。
可作为实物出资对象的财产
在日本法律下,可作为实物出资对象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法律要求。首先,该财产必须是可转让的(转让性),其次,该财产能够作为资产计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这意味着,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能够被公司明确地识别为资产,并在需要时能够转换为现金。
满足这些要求的财产具体例子包括:
- 有形固定资产:如土地、建筑等不动产,汽车、机械设备、计算机和服务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 无形固定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商誉(营业权)。
- 其他资产:市场上交易的上市股票等有价证券,销售目的的商品,生产使用的原材料。
然而,不满足这些要求的财产则不能作为实物出资的对象。例如,个人的劳动力或专业服务(劳务),或者个人的信用力本身,由于无法作为可转让的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因此不能作为实物出资的对象。
日本公司法下的规制:作为变态设立事项的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因包含损害资本充实原则的风险,因此被日本公司法特别视为“变态设立事项”。这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裁量可能损害公司的财产基础,需要特别谨慎规范的事项。
这一规范的核心是定款中的记载义务。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8条第1款第1号的规定,关于实物出资的以下事项若未记载于公司的根本规则即定款中,则不产生效力,规定之严格:
- 以非金钱财产出资者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的财产及其价值
- 对该出资者分配的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数量(及种类)
这些定款的记载不仅是形式上的程序。”不产生效力”意味着伴随着强大的法律效果的绝对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实物出资的内容在公司设立阶段就被确定并公开披露。这些公开的记录将成为后续价值调查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透明度。这样,就制度性地保障了资本充实原则,防止了发起人事后主张不同的价值或进行非正式的实物出资。
价值调查程序: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原则性检查员调查
为了保证以实物出资形式投入的财产价值的客观性,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是由法院指定的检查员进行调查。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实物出资等特殊设立事项,发起人必须立即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查员。
在这一程序中,首先由发起人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指定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律师)作为检查员。被指定的检查员将对出资财产的价值是否与章程中记载的价值相当进行严格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报告书的形式提交给法院。这一过程在确保评估的客观性方面非常优秀,但同时也面临着实际操作中耗时且成本高昂的问题。因此,对于需要快速成立的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这种基本程序往往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就凸显了接下来所述的例外规定的重要性。
日本公司法下的检查役调查例外措施
日本公司法认识到检查役调查可能对初创企业构成重大负担,为了平衡资本保护的要求与公司设立程序的便利性,设定了重要的例外措施。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33条第10项的规定,这些例外在实务中成为实物出资时的主要途径。
第一个例外涉及小额财产。依据日本公司法第33条第10项第1号,如果章程中记载的实物出资财产的总价值不超过500万日元,则无需进行检查役的调查。这一规定旨在促进中小规模公司的设立,在实务中是最广泛使用的例外措施。
第二个例外涉及市场价格的有价证券。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3条第10项第2号,如果实物出资的对象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并且章程记载的价值不超过客观的市场价格,则可以免除检查役的调查。这是基于市场本身提供了高度可靠的客观评估,因此无需额外调查的合理判断。
第三个例外是专家的证明。按照日本公司法第33条第10项第3号的规定,如果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等具有资格的专家证明章程记载的价值是合理的,则可以省略检查役的调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资财产是不动产,在这些专家的证明之外,还必须有不动产评估师的评估。
理解这些选项对于考虑实物出资至关重要。下表比较了各种程序的概要和特点。
程序类型 | 概要 | 适用条件 | 主要特点 |
原则:检查役调查 | 由法院指定的检查役调查财产价值。 | 不适用任何例外的所有实物出资。 | 程序严格,耗时且成本高,但客观性最高。 |
第一例外:500万日元以下 | 无需检查役调查。 | 章程记载的实物出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500万日元。 | 最简便易用的例外。设立时董事需进行调查。 |
第二例外:市场价格的有价证券 | 无需检查役调查。 | 以市场价格或更低价格出资的有市场价格的有价证券。 | 由于评估的客观性得到保证,程序简化。 |
第三例外:专家证明 |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证明价值的合理性。 | 价值超过500万日元的财产,并获得专家证明(不动产还需不动产评估师评估)。 | 可以避免检查役调查,但需支付专家咨询费用。证明者也可能承担责任。 |
履行实物出资及所需文件
为了使实物出资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效,必须准确制作一系列证明文件,并在登记申请时提交。这些文件各自承担特定的法律角色,如果有任何疏漏,不仅登记可能不被接受,而且还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原因。
首先,即使在免除检查役调查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6条,设立时董事也有义务自行调查设立过程。这项调查包括确认实物出资确实已经履行,以及该财产的价值是否与章程所述相符。调查结果需整理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书”,由设立时董事签名或盖章确认。
接下来,由出资者向公司转移财产的法律证明文件是“财产移交书”。这份文件证明出资者已将章程中记载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正在设立的公司,是实物出资即“缴纳”已完成的证据。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严格的格式,但必须清楚记载谁在何时移交了哪些财产。
最后,由设立时代表董事制作的是“资本金金额的记账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将现金出资的缴款额和实物出资的财产价值合计,按照日本公司法及公司计算规则的规定,证明资本金金额已正确记账。这份文件是向法务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附上的文件,是正式确定公司资本结构的最终文档。
日本公司法下的价值填补责任:过高估值的风险与法律后果
在日本的实物出资中,最大的风险是出资财产的过高估值,日本公司法对此设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度。核心在于日本公司法第52条规定的“价值填补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司成立时,实物出资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中记载的价值,发起人和成立时的董事必须连带对公司支付不足额。
这种责任的性质根据涉及人员的立场而有所不同。对于实际进行过高估值出资的发起人,其责任是不问过失的“无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出于善意,如果最终价值不足,也无法免除责任。而对于其他未出资的发起人和成立时的董事,如果能证明自己在职务执行中没有疏忽(无过失),则可以免除责任。这是“过失责任”。
此外,日本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了对于证明价值合理性的专家(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的例外情况,原则上他们也必须与发起人连带对公司填补不足额。但是,如果这些专家在进行证明时能证明自己没有疏忽,也可以免除责任。
过去的判例对理解这种责任的适用范围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例如,新潟地方裁判所1977年12月26日的判决认定,尽管发起人存在职务懈怠,但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是过度的设备投资,并且实物出资的过高估值与此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损害赔偿请求。这表明,要成立责任,不仅需要证明价值不足,还需要证明由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因果关系。大阪高等裁判所2016年2月19日的判决涉及一名律师进行不当价值证明的责任,凸显了专家在承担这项证明工作时的重大风险以及其职务中的高度注意义务的重要性。
实务上的优势与注意事项
在日本,实物出资制度如果得到恰当利用,可以带来巨大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需要谨慎考虑的注意事项。
主要优势包括:首先,即使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也可以利用现有资产来设立公司。其次,通过实物出资可以增加资本金的数额,在金融机构融资或与交易伙伴的关系中,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力。第三,如果出资的资产属于折旧资产,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损失费用进行计入,从而可能带来长期的税收节约。
然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不少。首先是手续的复杂性。与金钱出资相比,包括章程的记载、价值调查、各种证明文件的制作等,需要更多专业知识的手续,这些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劳力。其次是资本流动性的问题。如果资本金的大部分由实物资产构成,在运营资金不足时,可能会导致经营停滞的风险。
此外,虽然常被忽视,但税务处理是极其重要的。在日本税法中,个人向法人进行的实物出资被视为出资者向法人的“资产转让”。因此,如果出资者转让的资产的时价(被授予的股份的价值)超过了该资产的取得成本,出资者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同时,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出资的资产是不动产,则可能产生不动产取得税的缴纳义务;如果是应税资产,则可能产生消费税的缴纳义务。因此,为了确保实物出资的成功,不仅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程序,还必须考虑税法的影响,制定全面的计划。
总结
实物出资是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认可的、在企业资本形成中的一种强大且灵活的手段。它使得企业能够不依赖现金手头,利用多样的资产来构建业务基础。然而,作为便利性的代价,为了维持资本充足的原则,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包括章程中的准确记载、客观的价值评估、适当的履行程序,以及对过高评估的严重法律责任等,这些要求的路径是复杂的。没有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要求,就无法建立一个健全且在法律上稳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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