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侵犯案例中的非公知性
在以私人生活为题材的小说《宴会之后》引发的侵犯隐私权问题的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将隐私权定义为“不被随意公开私人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权利”,并将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确定为:
1. 是关于私人生活的事实或可能被误解为此类事实的事项(私人性)
2. 以一般人的感受性为基准,站在该私人的立场上,被认为是不希望公开的事项(保密性)
3. 是一般人尚未知晓的事项(非公知性)
4. 由于公开而使该私人实际上感到不快、不安
东京地方法院1964年(公历1964年)9月28日判决
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侵犯案件中,往往有许多是因为其他人已经在社交网络或论坛上发布的信息被转发或转载而扩散,从而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会认为,“我只是转载了已经公开的信息,所以没有满足非公知性这一侵犯隐私权的要件,不应该被指责侵犯隐私权。”
然而,例如,如果A先生在Twitter上写道“某某已经离婚”,然后B先生在匿名论坛上发布了这条信息,B先生能否避免承担责任呢?我们将解释法院实际上是如何判断非公知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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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公知性
例如,有一起声优因涉嫌虐待幼儿和致死被逮捕的事件,媒体报道了该声优的艺名和他负责的电视广告的名称,这些都是公开的事实,因此被认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9月14日(2015年)判决)。
即使在文章中提到了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事情,也不会构成侵犯隐私权,那么,“尚未为人所知”和“已经为人所知”应该如何区分呢?
关于先天性进行性口吃症的描述
被告在互联网网站上公开的文章中,部分信息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描述原告患有严重的先天性进行性口吃症,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因此,a学会国际的副会长提出了赔偿要求。
被告在网站上创建了一个名为“考虑退出a学会”的网站,在这里,他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长期在a学会的B名誉会长和海外宾客的会谈中担任英语翻译等重要职务的A,退出了a学会,成为了与该会有对立关系的寺院的信徒。原告在接受外部采访时承认了这个传闻,并提供了内部信息,称A的退出是严重的,因此在a学会国际内部成为了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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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引用
在该文章中,被告写道,尽管原告担任a学会国际总部事务局长这一重要职务,但他却以学历为借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让他人承担所有责任,是一个无责任且卑怯的人。这被认为是诽谤。此外,被告还引用了书籍中的内容,写道原告的先天性进行性口吃症非常严重,如果要与原告会面并交谈,必须做好用笔谈的准备。原告因此提起了侵犯隐私的诉讼。
法院认为,该文章揭示了原告尽管在a学会国际担任重要职务,但却以“c大学毕业”这一学历为借口,在a学会国际内部的问题上,将责任推给他人,自己则逃避责任,是一个无责任且卑怯的人。这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为诽谤。
此外,法院还认为,“严重的先天性进行性口吃症这一事实,除非与原告有亲密的交谈关系,否则无法得知。以一般人的感受性为标准,这是不希望公开的事实。因此,这一事实的公开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对于被告关于先天性进行性口吃症的描述,是直接引用了书籍的部分内容,平成3年(1991年)左右,这一事实在a学会的相关人士中广为人知。
被告在互联网上的个人网页上公开原告的口吃症信息,向更广泛的人群公开了本案信息②,显然构成了侵犯隐私。即使原告的口吃症事实在平成3年(1991年)左右在一定范围内被知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知名度会消失。因此,15年以上的时间过去后再次公开这一事实,自然会产生新的侵犯隐私的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8月30日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300万日元和律师费30万日元,总计330万日元。
“只是引用”是常见的抗辩,但在网上公开,使更广泛的人群知晓,特别是在书籍公开后15年以上的时间过去后再次进行这一行为,将被判断为新的侵犯隐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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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所属的社团名称
2003年6月19日(西历2003年),代表人和四名男大学生共五人因涉嫌强奸被逮捕,随后,包括首都圈名牌大学的学生在内,共14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实刑,这就是被称为“超级自由事件”的案件。原告是这个事件的相关人员,他的名字被直接写在了网络论坛上,原告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
原告在大学期间曾作为工作人员参加过超级自由,但在成员涉嫌强奸事件发生前,他已经退出了该社团,并在毕业后加入了大学,担任国立大学的助教。将原告视为该社团的一员,好像他与强奸事件有关,这样的文章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此外,他过去所属的社团是他想要隐藏的事实,即使以一般人的感觉为标准,这也是他不想被人知道的经历,因此,他认为这侵犯了他的隐私,为了提起诉讼,他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
网络文章的引用
经由提供商在2005年、2006年和2008年(分别对应平成17年、平成18年和平成20年)先于本案各篇文章,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了与原告相关的内容与本案各篇文章完全相同的文章,原告的社会评价已经因为这些文章而降低,本案各篇文章并没有带来新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关于侵犯隐私的问题,也只是再次提及了因过去的文章而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事实,因此不满足保护隐私的非公知性的要求,这是他们的主张。
法院认为,如果以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标准,本案各篇文章给人的印象是原告作为超级自由团体的一员,参与了强奸事件,可以认为这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但是,即使审查了本案的所有证据,也没有证据暗示原告参与了强奸事件,认为本案各篇文章所揭示的事实并非真实,而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本案的发布者相信这是真实的,因此,认定了名誉诽谤。
在判决中,
被告主张,因为互联网上已经公开了与本案各篇文章相同的文章,所以本案各篇文章并没有带来新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但是,不能认为先行文章和本案各篇文章的读者是重叠的,因此,不能否认本案各篇文章降低了社会评价,被告的主张不能被接受。
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11月22日(平成24年)判决
这是一个自然的指出,“读者是重叠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关于侵犯隐私的问题,
原告在学生时代是○○的相关人员这一事实,可以说是一般人还不知道的事情,考虑到○○的强奸事件的严重性,以一般人的感受性为标准,可以认为这是不希望公开的事实(即使互联网上存在与本案各篇文章内容相同的先行文章,也不能认为这已经成为公知的事实)。因此,本案各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也没有存在任何可能表明非法性阻止事由的情况。
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11月22日(平成24年)判决
明确了本案各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为可以认为他们正在考虑基于权利侵害的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和禁止请求等,所以,原告有正当理由要求公开发布者的信息,因此,命令经由提供商公开发布者的信息。
即使互联网上存在与本案各篇文章内容相同的先行文章,也不能认为这已经成为公知的事实。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关于“整形脸”的描述
在互联网论坛上,有人五次发布了侵犯原告隐私并侮辱原告的文章,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了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
在这些文章中,有一处写着“【A的经历】参考http://〈省略〉”,点击URL后,会显示出原告的经历。同时,文章中还公布了原告担任代表的公司的总部地址和公司名称,因此,阅读这些文章的人可以确定文章中的A就是原告。
此外,文章中有“整形脸”的描述,法院认为,按照一般读者的正常理解,这是指原告的脸经过了整形,整形脸可以理解为经过整形的脸,因此,“整形脸”的描述是关于私生活的事情,或者可能被理解为关于私生活的事情,是一般人不希望公开的事情。
引用同一主题下的其他文章
被告还声称,与这篇文章内容相同的文章已经在同一主题“○○○”下的其他文章中发布过,这篇文章只是基于被告以外的人发布的文章,只是复制等,因此,缺乏侵犯隐私的要件,即非公知性。然而,法院认为,确实有其他相同内容的文章被发布,这些文章中也指出原告是“整形脸”,
考虑到在这个主题下有很多文章被发布,通常,浏览特定主题的人不太可能浏览该主题的所有文章。从这些角度来看,这篇文章是一般人还不知道的事情,满足非公知性的要求。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7月17日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侵犯了隐私。这可以说是一种理解网络趋势的判决,即,如果恶言或诽谤的文章被没有阅读过之前文章的新读者阅读,隐私将进一步受到侵犯,可能会引发网络暴力。即使其他文章中已经写过,如果你继续传播恶言或诽谤,你将承担新的责任。
此外,关于文章中的“傻瓜”一词,除了有“傻瓜”、“笨蛋”等含义外,还被认定为曾被用来侮辱朝鲜或朝鲜人的词语,因此,被认定为侵犯了名誉感情,侮辱了原告,因此,法院同时命令被告支付5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10万日元的律师费,以及51万8,700日元的投稿者识别费,总计111万8,700日元。
总结
即使你只是“引用他人的话”或者“其他人也在写”,很多时候你也无法逃避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往往很困难,因此最好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做出判断。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