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的赔偿金是多少?律师解释实务上的市场价格
如果确认存在名誉侵犯或隐私侵权,那么就有可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22日(公历1994年)的判决),但是,由于客观和数量上把握痛苦的程度是困难的,因此,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来计算。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市场价格大约是多少呢?
在实际操作中,隐私侵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偏低,但在本文中,我们将根据实际案例来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市场价格。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被确认侵犯隐私的判例和赔偿金
乳腺癌的抗病记录
病史可能与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身体特征密切相关,这是每个人都不希望被大众所知的信息。在这个案例中,问题的焦点是“早发性乳腺癌”的病史。
一位匿名运营记录乳腺癌抗病经历的博客的女性,因为被告的帖子,被揭露了她的姓名、年龄、工作地点等信息,使得她患有早发性乳腺癌的事实被公众所知,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因此她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定:
“患有乳腺癌的事实、治疗过程和结果等,都是私生活中的事情,也是通常人的感受性基准下不希望被公开的事实。”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6月13日(公历2014年)判决
法院认定了原告的隐私权被侵犯,命令被告支付120万日元的赔偿金和1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32万日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ease-information-and-privacy-infringement[ja]
公开工资明细等情况
有关公开工资明细后,寻求赔偿的案例。
在讨论大型出版公司的薪酬水平以及与下级写手和其他行业的工资差距问题时,被告公司在其自主管理的网站上发布的文章被指控侵犯了隐私权,原告女性员工寻求赔偿。
被告公司X的代表董事Y在X管理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削减国民工作意愿的○○公司的异常工资”的文章,并写道,“以下是○○公司出版的女性杂志《△△》编辑部,28岁女性员工的工资明细”,并提供了出版社名和周刊名,收录了这位女性员工的“工资明细单”、“源泉扣税单”和“特别区民税/都民税/特别征税额通知书”,并指出这位女性员工的工资“超过76万日元”。
虽然文章中公布的工资明细等信息已经进行了处理,使员工编号和姓名不可见,但可以看出所属部门是“△△杂志”,而“△△杂志”编辑部由20到25人组成,其中员工约10人,20多岁的女性员工只有原告一人。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了解原告的公司内部人员或同行等都能确定文章中的人物就是原告。
法院裁定:
“侵犯隐私权并不一定限于向不特定多数的人公开,向特定群体或特定人公开也可能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2003年3月14日(2003年)裁定
并且:
“即使是一定范围内的他人,即使是不必向他人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特别需要保密的信息,如果自己不希望向他人公开,那么这种想法是自然的,这种期待应该受到保护。”
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2003年)裁定
在了解原告的人中,合理地推定存在这样的人:他们在阅读本文后,首次了解到原告2005年6月的工资额和2004年的年收入,或者首次看到原告的工资明细单和源泉扣税单的实物图像。并且,原告在特定时点的具体工资额、年收入以及工资明细等资料的实物,显然属于一般人不希望公开的事项。
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10月1日(2010年)裁定
因此,法院认定侵犯了隐私权,并命令支付5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5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55万日元。
公开职业、诊所地址和电话号码的情况
一位眼科医生在Nifty的论坛上与对手争论,对方公开了他的职业、诊所地址和电话号码,因此他提起了索赔诉讼。
诊所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已经在按地区分类的职业电话簿中广告发布,虽然很难说这是纯粹的私生活问题,
但是,法院:
“对于公开个人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人来说,他们不希望这些信息被滥用或在与公开目的无关的范围内被知晓,这绝对不是不合理的。这也应该被视为应该保护的利益。因此,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应被视为隐私权的基本属性,应被包含在其中。”
神户地方法院1999年6月23日(公历1999年)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2380日元的失眠等治疗费,总计20万2380日元。
公开配偶及亲属的姓名、地址、亲属经营的公司名称的情况
有一起案例,原告们主张,他们的配偶及亲属的姓名、地址,以及亲属经营的公司名称被写在“2ch”(一个日本的网络论坛)上,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查看,因此他们向被告索赔损害赔偿。
法院:
“个人的姓名、地址、公司所在地的信息并不属于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隐私范畴。”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1月21日(2009年)裁决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主张,认为姓名和地址明显属于隐私范畴,确认了侵犯隐私的事实,并命令被告向原告及其妻子分别支付10万日元的赔偿和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24万日元。
当原告被视为嫌疑人的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的情况
有一起案例,涉及一名少年原告被视为违反《日本道路交通法》的嫌疑人,一名巡警在其私人电脑上创建了与此次调查相关的文件,原告的地址、职业、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识别信息以及事件的详细内容通过互联网泄露到外部,原告少年因此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负责调查的巡警在使用电脑创建调查相关文件时,违反通知,将文件的创建过程保存在电脑的硬盘上,并违反通知将电脑带回家,未注意到电脑已被病毒污染并连接到互联网,导致了这一情况的发生。然而,法院表示,
这一事实作为少年的违法行为,应为了少年的健全成长而被保密,由于A巡警的上述行为导致了本不应发生的信息泄露事故,结果,原告应被保密的信息被大量不特定的Winny用户浏览,不仅如此,这些信息被下载并打印出来,甚至可能被不使用互联网的普通人广泛暴露,原告的基于人格权的隐私权被侵犯是显而易见的。
札幌地方法院2005年(西历2005年)4月28日判决
考虑到这是一起涉及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的非法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40万日元的赔偿金。
在Twitter上未经许可转载照片的情况
有一个案例是,共同创作者在Twitter上发布的照片被未经许可地转载,照片中的模特女性作为版权所有者,以侵犯版权、侵犯隐私权和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确认了侵犯版权(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和侵犯肖像权的事实后,
认为”根据照片的内容,可以说这是一般人不希望公开的内容,因此未经本人许可公开这样的照片可能侵犯隐私权”
并且,
“可以说照片中的女性是原告这一事实尚未为社会所知,由于被告的行为,首次可以确定照片中的女性是原告,认为这一事实已经被公开”
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9月27日(2018年)判决
法院确认了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并命令被告支付总计471,500日元的赔偿金(包括因侵犯隐私权而产生的3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总结
获得损害赔偿金固然重要,但首先,必须删除相关的文章。对于因网络上的帖子而受到隐私侵犯的受害者,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他们有权要求删除帖子,这种权利被称为“发送阻止措施请求权”。
如果服务提供商不同意删除,那么将需要采取法律程序,例如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要求删除。
即使删除请求已经完成,只要有证据,就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