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诽谤侮辱犯罪者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市场价值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互联网上的诽谤事件中,如果犯罪者进行了名誉侵权等非法发布,受害者可以向犯罪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对哪些“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呢?
首先,基本上,赔偿金额将是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 精神损害赔偿(慰藉金)
- 调查费用(确定犯罪者所需的律师费用)
- 律师费用(大约是慰藉金的10%)
关于这些项目,我们将详细解释其请求的可能性等详细信息。
从确定犯罪者到索赔程序
首先,受到非法发布造成的名誉损害的受害者必须确定犯罪者(侵害者)是谁。否则,他们将无法进行损害赔偿索赔。
例如,在5chan(前2chan)等匿名论坛中,仅通过查看论坛无法确定在匿名论坛上发布诽谤的犯罪者是谁。匿名运营的博客等也是如此。
在对犯罪者进行损害赔偿索赔之前,必须确定犯罪者的身份。犯罪者的确定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向内容服务提供商(例如5chan的管理员)请求公开IP地址,以及向已知犯罪者使用的服务提供商(例如docomo的移动线路或Nifty的固定线路)请求公开姓名和地址。关于这个程序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然而,这只适用于不知道犯罪者是谁的匿名论坛和匿名博客。如果犯罪者自己以真实姓名运营网站等,那么就不需要确定身份。
对犯罪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方法
一旦确定了犯罪者,就可以向该犯罪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种损害赔偿请求,例如,可以通过非诉讼谈判来要求偿还借款,如果非诉讼谈判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来提出请求。
在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因诽谤贴文而受到名誉损害等损失时,应承认多少损害赔偿请求”这一点,有一定的规则,如下所述。可以说,根据这些规则,很可能会做出判决。
在非诉讼谈判的情况下,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师)和犯罪者(及其代理律师)也会在谈判中考虑”如果谈判无法达成协议并进入诉讼,法院会承认多少损害赔偿请求”这一点。例如,在只能在诉讼中获得数十万日元的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在非诉讼谈判的场合提出1000万日元的请求,犯罪者(及其代理律师)可能会认为”不应该接受这个金额的谈判”。
总的来说,即使在非诉讼谈判的情况下,”如果进入诉讼,根据什么样的规则,有多大可能性会承认多少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院所承认的“损害”及其详细内容
如前所述,法院所承认的“损害”是以下三种金额的总和。
- 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 调查费用(确定犯罪者所需的律师费用)
- 律师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调查费用总和的约10%)
虽然有些难以理解,但第二项“调查费用”是指前述确定犯罪者时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这是指“委托律师进行犯罪者确定相关的调查,为此调查所需的费用”。
相对于此,第三项“律师费用”是指“为了向犯罪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委托律师,为此委托所需的费用”。然而,如后文所述,这笔金额并非实际为了损害赔偿请求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约10%。关于这个原因,我们将在后文中解释。
损害1: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赔偿金,如其常规含义,是对名誉诽谤或侵犯隐私等诽谤行为导致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补偿。在互联网上,有“名誉诽谤的赔偿金一般在几十万日元到几百万日元”的说法,但总的来说,法院承认的赔偿金金额并不一定是受害者认为“足够”的金额。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案例1:冒充他人,对第三方进行诽谤等行为的案例
大阪地方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公历2017年)裁定,在网络论坛上,被告利用他人的照片和账户名冒充他人,对第三方说“大家都是疯子,我们应该和睦相处”、“妄想的老太太全开了”、“你的性格的丑陋,大家都知道了”等侮辱和谩骂他人的言论,法院认为“这些都给人造成了原告无故侮辱和谩骂他人的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定赔偿金为60万日元。
关于“冒充他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违法”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案例2:反复发布原告在女厕偷拍的帖子的案例
对于在2ch论坛上反复发布原告在女厕偷拍的帖子的行为,原告声称“为了赔偿我因本案帖子所受的精神痛苦,赔偿金不应低于400万日元”,因此,他要求400万日元的赔偿金。
东京地方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公历2012年)认定了名誉诽谤,并判定赔偿金为100万日元。
这是一个因为被写入虚假事实而导致受害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案例,可以说是名誉诽谤的典型例子。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案例3:反复对科学作家进行诽谤的案例
关于森友学园和加计学园以及政府和安倍首相的疑虑,一位女性科学作家在Twitter上发表了“‘被怀疑的一方应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论调绝对不应被接受,但政府和行政机关当然应对国民负有解释责任(accountability)”的言论,对此,被告要求其证明清白,并连续50次以上发布了“年轻时通过卖淫获得学位”、“现在也在贪污研究经费”、“强迫孩子学习卖淫技巧并实施”、“为了不让丈夫的强奸被告发,包括女儿在内的全家都在从事卖淫行业”等帖子。对此,埼玉地方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公历2019年)认定了名誉诽谤。
在这个审判中,被告没有出席口头辩论期日,也没有提交答辩书和其他准备文件,因此,被认为是没有明确争议请求原因事实,承认了所有事实并自白(称为“假设自白”),法院承认了请求的全部赔偿金200万日元。
此外,“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失去的社会评价和信任,不是因为接受了金钱赔偿就能恢复的。因此,为了恢复原告的名誉,需要通过道歉信明确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因此,法院也命令交付道歉信。
损害2:识别罪犯所需的律师费用,即调查费用
前述的识别罪犯的程序,如使用临时处分或诉讼等,是相当复杂和专业的。一般来说,诉讼或临时处分可以不通过律师,自己进行。这就是所谓的”本人诉讼”。
然而,这只是”并非不可能”的意思,实际上,自己进行的内容是微妙而困难的,不切实际。最好委托给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
识别诽谤罪犯所需的调查费用是相当高的。受害者希望向罪犯索取调查费用,让他们承担,这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识别罪犯的律师费用的索赔,如果律师以适当的费用,适当地进行业务,并准确记录其业务内容进行索赔,那么现在的法院实践是会接受的。
例如,前述的格裁判例对调查费用做出了如下判断。
案例1:假冒他人,对第三方进行诽谤等行为的案例
确认了作为获取发信者信息所需的调查费用的586,000日元。实际支付的识别罪犯所需的全部律师费用被确认为调查费用。
案例2:原告反复发布在女厕偷拍的帖子的案例
原告为了识别本案书写的主体,不得不委托律师对”2ch”进行访问日志等的公开等调查,因此,作为调查费用,需要630,000日元,并向法院提出了630,000日元的调查费用的索赔。法院对此表示,”考虑到本案诉讼是为了识别”2ch”的非法帖子的罪犯,原告通过律师,终于找到了被告,因此,被告应承担630,000日元的识别费用作为对被告的非法行为的损害”,因此,承认了630,000日元的调查费用的索赔。
案例3:反复对科学作家进行诽谤的案例
虽然是上述的假设自白的成立的案件,但是,被索赔的438,000日元的调查费用被接受。
损害3:赔偿损失的律师费用
如前所述,这个“律师费用”并不是指为确定犯罪者所需的费用(调查费用),而是指为了向确定的犯罪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委托律师所需的费用。
然而,虽然这一点非常难以理解,但法院并不会根据“受害者实际上与受害者方的代理律师之间签订了何种合同,向该律师支付了多少报酬”这一事实来计算这个律师费用。法院使用的规则是,基本上与实际支付金额无关,而是将“在该损害赔偿请求中请求的金额的10%”认定为“律师费用”。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律师费用
首先,我们将解释在请求律师进行损害赔偿请求时,实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原本有日本律师联合会设定的“律师费用标准”,律师不能自由设定费用。
这个律师费用标准从平成16年(2004年)4月开始自由化,每个律师可以自由设定金额,每个事务所都可以设定自己的费用标准。
然而,大多数律师和法律事务所在费用自由化后仍然继续使用律师会的传统费用标准。实际操作中,旧的律师费用标准由于长期被用作标准,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因此应作为参考标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basis-for-calculating-lawyer-fees[ja]
在这个旧的律师费用标准中,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对于“经济利益”3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规定了8%的启动金和16%的成功费。这个“经济利益”在金钱请求的情况下,启动金是请求金额,成功费是请求认容金额。例如,如果请求3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并且在法庭上被认定为200万日元,那么启动金是300万日元的8%,即24万日元,成功费是200万日元的16%,即32万日元,总计56万日元。
如上所述,这个标准已经自由化,因此在实际接受委托时,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度调整金额和计算公式,但这个数字仍然作为一个“标准”在现在仍然起作用。
什么是法院认定的律师费用
受害者需要支付这笔金额给律师,通常来说,“律师费用”就是指56万日元。
但是,法院并不采用这种思维方式。他们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这个词,作为“法院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律师费用”,承认了损害赔偿的10%作为“律师费用”。也就是说,例如,如果要求3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法院承认200万日元,那么法院认定的律师费用就是200万日元的10%,即20万日元。
这是“侵权行为”讨论的详细内容。侵权行为是指,不基于合同等,受害者因加害者的“非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是加害者以“非法”的方式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等,从而引发了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诽谤的情况也是如此,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是加害者以符合名誉侵权等“非法”的方式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因此才会引发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
相对于这种情况,例如,借钱但没有还的情况,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货币消费借款合同,将会基于该合同索要贷款和利息。这不是“侵权行为”,所以不适用上述规则。
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被认定的费用是10%。正如上述例子所示,这无疑是过低的。
名誉侵犯与律师费用的判例
在《周刊现代》报道了关于八百长疑云的新闻后,日本相扑协会和北之湖前理事长因名誉受损,向该杂志的发行商讲谈社和作者提出了赔偿等要求。东京地方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平成21年)判决讲谈社和作者各赔偿770万日元(其中包括7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70万日元的律师费用),并命令撤销文章和发布广告。
东京地方法院表示,“在本案中,关于文章中所提到的具体事实,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证实采访,也没有给原告北之湖进行采访的机会,就匆忙撰写了这篇文章。”由于这起事件中承认了高达7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是“10%”,也相当于70万日元。
然而,如果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较低,与上述判例不同,例如,如果只承认3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其“10%”只有3万日元。这可以说是过于低廉了。
上述的八百长疑云报道事件是周刊杂志的诽谤,但在互联网上也是同样的情况。例如,上述各个判例在律师费用方面,都做出了如下的判断。
案例1:冒充他人,对第三方进行诽谤等行为的案例
这是一个冒充他人进行诽谤的案例,其中,对于6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了12万日元的律师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用占精神损害赔偿的20%。虽然这并非一般情况,但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较低的情况下,律师费用可能会被计算为赔偿金额的20%。
案例2:原告被指控在女厕偷拍的连续投诉案例
这是一个关于被错误指控在女厕偷拍的案例,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日元,并承认律师费用10万日元。也就是说,律师费用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10%。
案例3:反复对科学作家进行诽谤的案例
这是一个在Twitter上反复对研究者进行诽谤的案例,其中,200万日元的赔偿金中,被认定的律师费用为20万日元。也就是说,律师费用占赔偿金的10%。
总结
虽然对于犯罪者可以索赔的损害赔偿认可金额正在逐渐增加,但仍然可以说是过于少。即使名誉诽谤得到认可并且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批准,受害者手中的钱可能并不会太多,可以说这对于”内心的痛苦的补偿”是不足够的。
然而,如果能成功确定犯罪者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受害者方不会产生费用负担。关于律师费用的市场价格以及考虑到这一点,最终受害者手中能剩下多少钱,这些问题的详细解释可以在下面的文章中找到。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putation-lawyers-fee[ja]
并且,对犯罪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存在所谓的”时效”。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解释可以在下面的文章中找到。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escription-of-defamation[ja]
如果您希望追究重复诽谤的犯罪者的责任,不想默默忍受,希望让犯罪者反思,那么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您可以获得关于审判前景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