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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和《防止传输措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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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和《防止传输措施请求》

如果在网络上遭到诽谤或者隐私被公开,必须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如果袖手旁观,可能会进一步扩散,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在要求删除文章时,有三种方法。

本文将解释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和一种用于删除投稿文章的方法——请求阻止发送措施。我们将通过介绍具体的判例来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三种文章删除请求?

通常,要求删除文章有以下三种方法:

  • 向网站运营者或服务器运营者提出删除请求
  • 通过法院提出删除请求
  • 向网站运营者或服务器运营者提出防止发送措施请求

关于第一种删除请求,可以通过各个论坛或社交网络等设置的“删除请求表格”等进行。例如,在Instagram的情况下,我们在下面详细解释了。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stagram-comment-delete[ja]

关于第二种删除请求,我们使用一种叫做临时处理的程序向法院请求删除文章,我们也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解释了。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lander-delete-law[ja]

然后,关于第三种防止发送措施请求,我们根据“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公开法”,也就是所谓的“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文章删除请求。

提供者责任限制法

防止传输措施是指,当网络上发布了诽谤或侵犯隐私的文章时,提供者等删除该文章。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赋予申请人防止传输措施请求权和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权,并承认了提供者未能阻止该信息流通的责任,同时限制了其范围。

明确了提供者责任范围的本法

过去,对于网络上的权利侵犯事件的文章删除和发信者信息的披露,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所在也模糊不清,提供者方面也对应对措施感到困扰。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拒绝删除文章或披露发信者信息的请求,可能会被申请人起诉,如果应对请求,反而可能被发信者起诉。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的制定,为文章删除和发信者信息的披露设立了统一的标准。

通过明确这个标准,尊重申请人、发信者和提供者等各方利益,促进提供者等迅速和适当的应对,以促进互联网的顺畅和健康使用,这就是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的目的。

防止传输措施和损害赔偿责任

提供者等的赔偿责任免责

在提供者责任限制法中,当被要求采取防止传输措施,且该信息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提供者在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如果有”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人的权利被侵犯”(法第3条第1款第2号),为了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主动采取防止传输措施。

另外,对于对发信者的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免责,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免除损害赔偿义务。

  •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人的权利被侵犯时(法第3条第2款第1号)
  • 当权利被侵犯的人提出删除非法信息的申请,并在7天内未收到反驳时,通知发信者(同款第2号)

需要注意的是,同款第2号中的”没有反驳”是指不同意删除。

提供者等是指

在提供者责任限制法中,”提供者等”是指网站运营者和服务器运营者,也被称为”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法第2条中定义为”使用特定电信设备提供他人通信的人,如进行网页托管的人或电子公告板管理员等”。

为了请求防止传输措施,需要向提供者方面发送防止传输措施请求书,但只有权利被侵犯的本人和律师才能进行防止传输措施请求。根据律师法第72条,除律师外,其他人不能以工作的名义处理法律事务,因此,如果诽谤对策公司等代行防止传输措施请求,将构成非法行为,需要注意。

防止发送措施和服务提供商

一旦服务提供商接受了防止发送措施的申请文件,他们将对申请中的“侵犯权利的信息”进行审查。由于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受到表达自由的保护,因此并非所有信息都会按照受害者的希望被删除。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日本《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判断是否适合删除,并进行筛选。

因此,例如,当请求防止发送侵犯隐私权的内容时,服务提供商需要考虑该文章是否真的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如果判断为侵犯隐私权,那么如果不采取防止发送的措施,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第3条第1款)。另一方面,即使采取了这种措施,也符合法律第3条第2款第1项,不需要承担发信人的赔偿责任。

服务提供商的意愿确认(查询)

接到请求的服务提供商通常会向发信人进行“是否可以删除这篇文章”的意愿确认(查询)。这种意愿确认通常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发信人进行,确认期限为7天(如果符合复仇色情的受害情况,则为2天)。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收到发信人的回复,服务提供商删除文章也不需要对发信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发信人,那么不会进行这种意愿确认的程序。另外,发信人可能会对文章的删除提出反驳,也就是说,可能不同意删除。但是,根据《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相信权利被侵犯时”,即使服务提供商判断应删除并进行了删除,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判断内容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有充分理由相信权利被侵犯时”就不适用。因此,需要考虑发信人的诉讼风险,选择静观其变,或者考虑申请人的诉讼风险,采取防止发送措施。

文章删除的判断

根据《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责任是否受到限制,最终由法院决定。某些信息是否构成诽谤或侵犯隐私权,以及服务提供商是否因此承担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取决于信息的内容、信息发布的地点的特性、对信息的发信人、申请人或服务提供商的反应方式,还需要考虑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发送申请并不一定能得到删除。是否构成侵权是由服务提供商判断的,而且,《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并没有规定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防止发送措施的请求作出回应。

也就是说,最终是否删除文章的决定权在服务提供商,往往有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删除。

通过发送防止措施删除文章

虽然并非每次提交请求都能确保文章被删除,但如果权利侵犯明显,且您已妥善准备了相关文件进行申请,那么服务提供商删除文章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然而,如果判断权利侵犯的情况较为困难,那么文章被删除的可能性就会相应降低。

如果允许删除文章

在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以下是一个例子: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unauthorized-photo-reproduction-on-the-internet-author-moral-rights[ja]

被告在未经原告(专业摄影师)的许可下,从网站上下载了一张拍摄了两只行进中的企鹅的照片,删除了原告在图片上的姓名标记,然后首先裁剪出右侧的企鹅,然后再裁剪出左侧的企鹅,分别将其上传为在线卡拉OK服务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1和2,共进行了两次上传。

尽管由于接受了原告的请求,运营在线卡拉OK服务的Smule公司采取了防止发送的措施,使得图片1无法使用,但被告仍然对图片2进行了修改并上传。原告认为,被告基于即使侵犯权利也无所谓的想法进行了侵权行为1,因此存在故意,对于侵权行为2,存在确定的故意,因此是恶劣的,因此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要进行侵权行为2,原因不明。

在这个例子中,被告被命令支付了基于版权侵权的图片使用费相当金额(162,000日元)+内容证明邮费(2,226日元)+本案临时处理申请费(270,000日元)+保全执行费(108,000日元)+律师费(70,000日元),加上基于侵犯作者人格权的赔偿金(100,000日元),总计712,226日元。(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5月31日(公历2019年)判决)

在这个例子中,由于是侵犯作者人格权这样容易判断的权利侵犯,运营方可能也容易删除。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unauthorized-photo-reproduction-on-the-internet-author-moral-rights[ja]

如果不允许删除文章的情况

原告曾向管理和运营Yahoo!财经论坛的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基于人格权,要求删除在本网站上发布的文章,并声称雅虎股份有限公司不删除这些文章构成了非法行为,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接受原告委托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提交了一份文件,

原告是a公司的前常务董事,因为关于原告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即原告是在日朝鲜人,因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017年6月22日

要求采取防止发送本文的措施。

对此,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回应说,

关于您指出的帖子,我们在公司内部进行了谨慎的考虑,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决定删除等措施是适当的

2017年9月15日

因此,原告在11月9日提起诉讼。

原告拥有日本国籍,认为在投稿文章中对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国籍的虚假事实进行了描述,尽管被告主张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下降,

法院认为,

本文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而在于文章中对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国籍的虚假事实的描绘,这侵犯了原告让第三方正确认识其姓名和出身、国籍的人格利益

并且,

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删除文章,理由是过去没有因侵犯人格权而命令删除文章的判例,但被告应该能够认识到,即使在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下,过去没有因侵犯人格权而命令删除文章的判例,也应该承担删除本文的义务。然而,被告没有删除本文,因此,被告的这种判断应该是有过失的。因此,被告没有删除本文的行为构成了《日本民法》第709条的非法行为。

仙台地方法院2018年7月9日判决

因此,从收到附件的大约一周后的2017年7月1日开始,可以推定原告知道其人格权被侵犯,直到2018年5月10日的口头辩论结束日,作为赔偿金,每月15000日元,总计154838日元,命令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应该删除投稿文章但没有删除,提供商必须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总结

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总是坚决拒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删除文章”,如果判断错误,他们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然而,在权利侵犯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如名誉诽谤或侵犯隐私,特别是在“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下,过去不存在被命令删除文章的判例”的判断下,服务提供商可能会犹豫是否删除文章。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发送阻止措施请求并不一定能带来预期的结果,但可以说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另外,即使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发送阻止措施请求,文章也未被删除,那么就需要使用临时措施向法院请求删除文章。这种判断和程序需要高度专业的知识。您应该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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