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需要了解的特许经营合同要点
提到特许经营,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大型便利店和餐饮店,但实际上,任何行业都可以利用特许经营的机制。对于特许经营总部来说,这种模式可以使其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业务。因此,无论哪个行业,都有可能考虑利用特许经营。
接下来,我们将解释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如何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的关键点。
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总部将其拥有的商标、品牌、经营知识等授权给加盟店使用,作为对价,加盟店每月向特许经营总部支付所谓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在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种无名合同。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来看,特许经营总部向加盟店授权使用商标和经营知识等,具有租赁合同的性质。
此外,加盟店被要求销售特许经营总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总部有义务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所需的指导和帮助,这也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特许经营的优点和缺点
大型便利店和快餐店积极利用特许经营的机制,理论上,任何行业都可以利用特许经营。实际上,补习班、按摩店、牙科自由诊疗等各种行业都在利用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与总部直营店的开设不同,是由加盟店这个独立的商业主体通过其资本和责任来开设的。对于特许经营总部来说,有利用他人的资本快速开设多家店铺的优点。另一方面,加盟店可以利用特许经营总部建立的品牌价值,因此,相比从零开始的业务,特许经营的风险较低。
然而,特许经营也有其缺点。对于特许经营总部来说,如果加盟店进行竞争行为或与总部对立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特许经营链的品牌价值。为了减轻这种风险,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加盟店不得进行竞争禁止规定和其他可能对整个特许经营链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对于特许经营的加盟店来说,特许经营总部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的销售预测等可能与实际业绩完全不同,或者加入无名的特许经营可能本身就是为了骗取加盟费的欺诈行为。因此,作为加盟店,在考虑合同时需要谨慎考虑是否加入。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披露文件
根据《中小零售商业促进法》,特许经营总部在收到加盟店的加盟意向后,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法定披露文件,并向加盟店解释应解释的事项。然而,只有零售业和餐饮业的特许经营才被要求提供法定披露文件和解释。
然而,在关于反垄断法的指导方针中,除了零售业和餐饮业外,其他服务业的特许经营也被认为应通过法定披露文件披露合同概要。因此,许多特许经营总部无论行业如何,都会提供法定披露文件,并向加盟店解释,这是实际操作中的一般处理方式。
特许经营合同的检查要点
接下来,我们将解释特许经营合同中典型的条款示例。在条款示例中,“甲”指的是加盟店,“乙”指的是特许经营总部。另外,“丙”指的是加盟店的代表人,如果加盟店是法人的话。
关于商标和专有技术等的使用许可条款
乙方自执行日期起,向甲方授权使用乙方以“●●●●”名称进行的业务(以下称为“本业务”)相关的以下各项:
(1)商号或商标(包括服务标志)
(2)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
商标和专有技术等的使用许可是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因此,明确规定使用许可的对象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加盟店,对于包括服务标志在内的商标,需要通过注册号等充分调查该商标是否已在专利局注册。因为,如果商标未注册,其他经营者可能会擅自使用该商标。关于商标权侵权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nalty-for-trademark-infringement[ja]
此外,由于特许经营总部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的范围往往容易变得模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达成共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提供的专有技术的范围模糊,特许经营总部可能会因为没有履行与特许费支付相匹配的义务而收到加盟店的投诉。
关于对加盟店的指导条款
乙方应根据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关于本业务的专业知识指导,并使甲方掌握这些专业知识。自执行日期起,乙方应在甲方的整个业务过程中提供适当的指导,并协助甲方的繁荣发展。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会进行总部对加盟店的持续指导。这是为了使特许经营总部的专业知识使用许可具有实效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指导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总部的员工(监督员)每月定期巡回加盟店等。关于具体的指导内容,由于这是容易与加盟店产生纠纷的地方,因此建议在合同的附件等处明确规定。
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
乙方应承诺,自执行日起,只要本合同有效存在,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直接或通过甲方以外的第三方间接进行本项目业务或类似本项目业务(指与本项目业务存在市场竞争性的业务)。
关于竞业禁止义务,有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的和合同结束后的。条款示例是关于合同期间的。
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持商圈,也被认为是为了保护特许经营总部提供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即使加盟店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要在法庭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
因此,通过禁止可能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的竞争行为,也可以间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关于保密协议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heckpoints-nondisclosure-agreement[ja]
另外,关于合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通常不会像条款示例那样设定地域限制,但在设定合同结束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时,如果没有地域限制和期限限制,可能会过度限制加盟店的商业自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需要注意。
关于版税的条款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版税,作为对乙方进行●●●●(以下称为“版税目标●●”)的报酬。该版税应等于以下各项的甲方每月销售额的20%,并应在次月末日前支付:
(1)版税目标●●的●●费用
(2)为了版税目标●●的●●而支付的●●金
(3)购买版税目标●●所需的●●的费用
版税通常是加盟店每月支付给总部的费用,作为对总部提供的商标和专业知识等使用许可的对价。
版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销售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另一种是无论销售额如何,每月都支付固定金额。关于版税,重要的是要明确规定计算方法,以避免产生疑义。
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
1.甲或乙在对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2.基于本合同,由于乙或丙的义务违反而对甲造成的损害,应推定为不低于义务违反前一个月至义务违反被消除期间的版税。此外,对于此类损害赔偿支付债务,丙应在最高金额●●日元的范围内连带保证。
如果一方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而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害。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难以证明损害金额,因此,像第一款条款那样设定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违约金)的例子很常见。
如果设定了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那么在合同违反并要求赔偿损害时,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在实务上经常遇到的证明损害金额的困难。然而,如果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与通常预期的损害金额相比过大,有可能会被法院减少,因此在设定金额时需要注意。
第二款条款是关于连带保证的规定。像条款例那样的基于合同违反的损害赔偿债务,在合同签订时点,连带保证人应承担的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从这种持续交易中未来可能产生的不特定债务的连带保证,称为根保证合同。
在2020年4月(公历2020年)实施的修订民法中,对根保证合同进行了修订,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设定最高金额(责任限度额)。对于没有设定最高金额的连带保证,将来将被视为无效。因此,需要注意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应像上述条款例那样记载最高金额。
总结
特许经营合同是在开展业务时非常方便的系统。然而,由于它不是像民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典型合同,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详细规定总部和加盟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为了正确创建特许经营合同,需要深入理解特许经营业务本身,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您的业务的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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