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竞比赛的广播与直播的法律注意事项

玩家权利保护
个人的肖像作为个人人格的象征受到保护,拥有不被随意使用的权利(肖像权)。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民集59卷9号2428页,判时1925号84页,判他1203号74页)认定,超出社会生活上容忍限度的拍摄或使用构成不法行为。
此外,有些玩家的肖像等具有促进商品销售的客户吸引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承认拥有排他性利用这种客户吸引力的权利(宣传权)。
在日本最高法院的粉红淑女事件判决(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集66卷2号89页,判时2143号72页,判他1367号97页)中指出,当肖像等被用作独立的欣赏对象,或用于商品等的差异化目的,或作为广告使用时,若专门以利用客户吸引力为目的,可能构成对宣传权的侵犯。
因此,需要从玩家处获得同意,确保只有比赛运营者可以在比赛期间或颁奖典礼等整个赛事过程中进行播放和传播,并且玩家不会对比赛运营者的播放和传播提出异议。
通常,这种同意会在比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并在报名时获得玩家的个别同意。
广播与网络传播中的权利处理概述
在电子竞技比赛的广播和互联网传播中,主办方需要主要考虑三个要素的权利处理。
即游戏画面、玩家和观众。
关于游戏画面,由于软件制作公司等持有著作权,因此需要获得其许可。
此外,关于玩家和观众,由于会产生肖像权问题,因此从他们各自获得适当的许可非常重要。
应对观众的肖像权
在播放或配信时,如果拍摄到观众的样子,同样可能会引发肖像权的问题。
如果进行能够识别个人的拍摄,需要事先获得观众对播放或配信的同意。
通过这样做,可以实现顺利的赛事运营与权利保护的双重目标。
关于游戏影像的法律考察
游戏软件是由影像、音乐、故事、角色等多种元素结合而成的复杂著作物。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平成14年(2002年)4月25日民集56卷4号808页、判时1785号3页、判他1091号80页),游戏可能被视为电影的日本著作物。
播放或传播他人的日本著作物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上映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和公众传播权(同法第23条),因此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在此过程中,通过书面明确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可以预防未来的纠纷。
目前,个人上传的游戏实况视频在视频网站上发布,存在未经个别许可的情况。
这是因为软件制造商考虑到游戏的宣传效果而默许的,但在比赛直播中,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通常可以通过游戏制作公司的全面许可来应对,但如果音乐著作物由JASRAC(一般社团法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则需要另行办理许可手续,因此需要注意。
大会运营中的实务应对
在大会运营中,各项权利处理需要从计划阶段开始系统地推进。
首先,关于获取参与者的同意,除了在报名表中确认同意外,最好在大会当天的参赛注册时也进行书面确认。
特别是对于有职业选手的团队,需要事先与所属事务所等进行协调。
从预防日后纠纷的角度来看,记录权利处理时,明确记录获取时间、获取方法和同意范围非常重要。
此外,对于拍摄的视频和直播数据,也建议制定管理规程,明确使用目的和保存期限。
各个配信平台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配信平台时,需要确保与该平台的使用条款保持一致。
例如,根据不同的平台,可能会存在关于配信视频的二次使用限制或收益化的规定。
此外,如果需要设置地域限制,则在选择平台时需要确认技术上的可行性。
关于存档配信,特别需要注意是否包含在最初的许可范围内。
例如,即使获得了大会直播的许可,对于存档配信或编辑版的配信,可能需要另外获得许可。
国际大会中的附加考虑事项
在国际大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和调整各国的权利关系至关重要。
特别是关于肖像权和宣传权,由于各国的保护程度和范围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有海外选手参加,建议准备母语的同意说明文件。
此外,在进行多语言直播和解说时,也需要处理与翻译相关的权利。
需要妥善处理解说员的发言著作权以及翻译者的权利。
为了应对意外的权利侵害风险,大会组织者应考虑加入适当的保险,并制定权利侵害发生时的应对程序。
特别是在国际大会中,构建考虑诉讼风险的法律体系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