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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的代表董事:选任、权限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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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的代表董事:选任、权限与义务

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代表董事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仅是管理公司的经营,还在法律上代表公司,成为公司对外的面孔。在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下,代表董事的选任、其广泛的权力、对公司的义务以及责任都有严格的规定。深入理解这些法律方面对于在日本进行业务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代表董事在决定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监督其他董事的职务执行方面,是董事会职责中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公司的法律地位、财政状况以及声誉。例如,从公司的日常业务到战略性决策,如合同的签订、诉讼的执行、重要的经营判断等,他们的权力范围是广泛的。这种权力的广泛性同时伴随着代表董事对公司承担的沉重义务和责任。除了基本的义务,如善意管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还有为了防止公司与代表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设定的具体规定,如竞业禁止义务和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这些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对公司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释在日本公司法下代表董事的选任程序、其权力的具体范围,以及他们对公司承担的多样义务和在违反这些义务时的责任。特别是,我们将关注实务上重要的议题和相关的日本法院案例,如对善意第三方的代表权限制的抗辩、经营判断原则,以及名义上的代表董事的责任。通过这些解释,我们旨在加深对日本企业治理中代表董事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的理解。

日本公司法下的代表取締役的选任与地位

在日本公司法下,代表取締役的地位根据公司的形态和内部结构,其选任方式和权力范围各有不同。

代表取締役的選任方法

在日本,代表取締役的選任方法根據公司是否設置了董事會而有很大的不同。對於設置了董事會的公司來說,代表取締役是通過董事會決議選定的。董事會由所有董事組成,負有選定和解任代表取締役的職責。這一選任過程是企業治理核心的一部分,因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的最高責任者是由作為公司經營決策機構的董事會選出的。 

另一方面,對於未設置董事會的公司,代表取締役的選任則採用更為靈活的方法。具體來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設定代表取締役的規定,根據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互選來選任,或者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從董事中選任。這種差異是因為日本公司法允許根據公司的規模和特性來採用不同的治理結構。外國投資者或企業主在日本設立公司時,首先需要明確定義所希望的企業治理結構。對選任過程的誤解或不當執行可能會對代表取締役的行為的合法性產生疑問,並可能導致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在設立公司時採取適當的程序至關重要。

代表权的范围

代表董事拥有执行一切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关的司法及非司法行为的权力。这意味着,代表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律实体功能,可以代表公司进行广泛的行为。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代表股份公司,但一旦选定了代表董事,该代表权将专属于代表董事。即使有多名代表董事被选任,每位代表董事也都拥有单独代表公司的完整权力。

“一切司法及非司法行为”的措辞表明,这种权力范围非常广泛。这种广泛的权力为第三方在与日本公司进行交易时提供了便利,因为他们无需详细检查公司的内部批准流程。这有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然而,同时,这种广泛的权力也给代表董事个人带来了巨大的信任和责任。因此,为了防止代表董事潜在的权力滥用,公司必须建立董事会或股东的严格内部控制和积极监督。

代表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方

尽管代表董事的权力范围广泛,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在内部对其进行限制。然而,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49条第5款的规定,对代表董事权力所加的限制,如果善意的第三方不知道这些限制,那么这些限制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确保第三方可以放心地与公司进行交易。

例如,如果某公司的代表董事未经董事会批准就从银行借入大额资金,除非银行知道或者有可能知道这种批准的缺失,否则该借款对公司是有效的。这反映了日本公司法优先考虑商业交易的流动性和可靠性,而不是公司的内部自治。

然而,这种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则并非绝对。对于新股发行或合并等对公司整体结构产生根本影响的行为,日本公司法要求必须有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代表董事在没有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推进新股发行程序,这种发行往往是有效的,而合并则往往是无效的。这种差异暗示了基本交易与可能动摇公司根基的重要企业行为之间,第三方应当确认的事项的期望水平是不同的。因此,当外国企业与日本公司进行此类大规模交易时,不仅需要确认代表董事的权力,还需要进行更彻底的尽职调查,如股东大会决议的存在与否等。

此外,如果代表董事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进行交易,这被视为代表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判例法将类推适用日本民法(日本法)第93条的规定(心理保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交易对方知道或有可能知道代表董事的真实意图,那么该交易对公司不产生效力;但如果对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那么该交易的效果归属于公司(最高法院1963年9月5日判决)。这种法律处理是为了确保公司内部问题不会不公正地对外部善意的第三方造成不利。

日本代表取締役的义务

在日本,代表取締役因其广泛的权力而承担着对公司的多项重要义务。这些义务对于确保公司的健全运营和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关于公司委任关系与善意管理注意义务

在日本公司法下,董事接受公司的委任,并承担执行职务时的“善意管理者注意义务”(善意管理注意义务)(日本公司法第330条,日本民法第644条)。这意味着董事有责任按照其地位和能力所通常要求的注意力来履行职责。作为公司业务执行的总负责人,代表董事尤其需要以高度的专业性和注意力来执行其职务。

忠实义务

在日本,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55条)。这要求董事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守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忠实地履行职责。作为公司的最高业务执行者,代表董事尤其被要求排除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并进行透明的决策。 

竞业禁止义务与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

作为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董事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和“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第1款)。这意味着,当董事进行属于公司业务范畴的交易或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时,需要获得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则为董事会)的事前批准。

由于代表董事在公司业务活动中扮演核心角色,因此对其遵守这些义务的要求尤为严格。为了防止他们利用公司的客户信息或专有知识为私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 关东地区的A公司代表董事在A公司考察关西地区扩张机会期间,成立了B公司,并在大阪进行面包的制造和销售,夺取了A公司的扩张机会。法院支持了A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东京地方法院1981年3月26日判决)。
  • 代表董事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并将忠诚的员工调至该公司,或将公司的机械设备转让给该公司,使其成长为与自己公司竞争的有力公司,这也被认定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大阪高等法院1990年7月18日判决)。
  • 夫妻共同担任代表董事,但离婚后丈夫成立了同行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代表董事,这一行为也被提出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的问题(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7月20日判决)。

这些案例表明,竞业禁止义务不仅仅是形式上的遵守,而是对实质性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代表董事作为B公司的代表董事与第三方C进行属于A公司业务范畴的交易,且该交易的经济效果实质上归属于A公司,多数观点认为,该交易不受竞业交易规制的约束,无需获得任何公司的批准(大阪地方法院1983年5月11日判决)。这一判决表明,法院不仅重视交易的法律形式,还重视其经济实质,为复杂的业务结构提供了灵活解释的空间。

此外,关于代表董事退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除非与公司之间有另外明确的协议,原则上不会强加竞业禁止义务。然而,也有判例表明,即使是辞职后的行为,如果被认为违反了董事的善意管理义务或忠诚义务,也可能会受到质疑(东京地方法院1993年8月25日判决)。这表明,如果董事在任期间计划或开始的行为涉及滥用公司信息或机会,即使退任后,也可能继续承担一定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日本的经营判断原则

“经营判断原则”是一项司法上的原则,它广泛认可包括代表董事在内的董事在经营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代表董事的行为在判断过程和内容上没有显著不合理之处,就不会被视为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2010年(平成22年)7月15日判决)。作为善意管理注意义务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董事在进行经营判断时有义务进行合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决定。只要决策过程是合理的,内容没有显著不合理,即使最终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构成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基于对经营判断本质上伴随风险的认识,并旨在避免法院事后过度评价管理者的判断。因此,代表董事可以在不过度担心个人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诚实的决策过程,并作出战略性的决定,即使这些决定最终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这一原则对于促进创新和动态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并强调了详细记录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在日本的代表取締役对其他董事等的监督义务

在日本,特别是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代表取締役承担着对其他董事和员工的业务执行进行重要的“监督义务”。这项义务包括在公司内部构建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并有效地运用合规程序。

这种监督义务是董事角色内在的基本且广泛的方面,即使是“名义上”的代表取締役,也无法免除这一责任。日本最高法院在1969年11月26日的判决中认定,即便是名义上的代表取締役,如果忽视了对其他(实质)董事的职务执行进行监督,也会被认定为职务怠慢。此外,最高法院在1980年3月18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董事的监督义务基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地位,即使是“普通”董事,也应处于监督代表取締役职务执行的立场,且监督的对象不限于提交审议的事项。

这些判例表明,包括代表取締役在内的任何董事都不能简单地将责任转嫁给他人。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代表取締役承担着更高的责任,以确保企业整体结构遵守法律并有效运作。这强调了建立坚固的内部控制系统、积极维护以及培养强大的合规文化的重要性。

日本公司法下代表取締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3条第1款规定,取締役、会计参与、监査役、执行役或会计监査人(统称为“役员等”)若怠于履行其职责,应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源于各种形式的职责怠慢,如违反善意管理注意义务或忠诚义务等。

作为公司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代表取締役的职责怠慢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尤其适用以下规定:

竞业交易的情况

如果代表取締役或执行役违反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第1款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与股份公司业务种类相同的交易,那么代表取締役、执行役或第三方因该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将被推定为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金额(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2款)。这一推定规定旨在减轻公司证明损害金额的负担,便于追究责任。

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况

如果因违反日本公司法第356条第1款第2号或第3号规定的利益冲突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进行该交易的代表取締役或执行役、决定该交易的代表取締役或执行役,以及对该交易的取締役会批准决议表示赞成的取締役,将被推定为怠于履行其职责(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3款)。这一规定同样旨在减轻公司方面证明职责怠慢的负担。

设立监査等委员会的公司的特例

然而,在设立监査等委员会的公司中存在特例。对于非监査等委员的取締役的利益冲突交易,如果已获得监査等委员会的批准,则上述第3款的职责怠慢推定规定不适用(日本公司法第423条第4款)。这是考虑到监査等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如对取締役的选任解任和报酬发表意见的权利等,而制定的政策性规定。但即便有这样的批准,也并不意味着进行利益冲突交易的取締役的职责怠慢责任就被免除,依照一般原则,仍可通过主张和证明职责怠慢来追究该取締役的责任。

日本代表取締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的责任

取締役、会计参与、监事、执行役或会计审计人(统称为“役员等”)在执行职务时,若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并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应对该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本公司法第429条第1款)。这种责任被解释为法律特别认可的“特别法定责任”,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没有偿还能力时,第三方即债权人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失。

代表取締役作为公司对外的面孔,拥有广泛的权力,因此其职务执行中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很可能直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特别是其责任可能会受到追究。

最高裁判所大法廷1969年11月26日的判决指出,尽管取締役在执行职务时故意或过失直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不妨碍其根据一般不法行为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方因取締役的职务怠慢遭受损害,只要能主张和证明取締役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进一步主张和证明对自己的伤害存在故意或过失,即可要求赔偿。

关于损害的范围,不仅包括代表取締役的行为直接给第三方个人造成的损害(直接损害),还包括首先给公司造成损害,进而间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间接损害)。这是基于债权人保护规定的宗旨。

“第三方”包括公司以外的人,因此也包括股东,但在间接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因公司财产减少导致股票价值下降而直接向代表取締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一点存在争议。有权威的观点认为,股东不包括在“第三方”之内。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闭鎖型公司,为了救济少数股东的受害,可能会允许股东就间接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名义代表取締役的责任

在实务中,名义上担任代表取締役的人的责任有时会成为问题。即使是名义上的代表取締役,如果他们忽视了对其他(实质)取締役的职务执行的监督,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怠慢(最高裁判所1969年11月26日判决)。然而,近年来,也有下级法院的判例否定了未领取任何报酬的名义取締役因重大过失而怠于职守的责任。

例如,在发生员工过劳死的公司中,即使是不参与业务执行的“名义代表取締役”,也有判例认定其对受害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即使是名义上的地位,也难以完全免除公司法上的责任。

总结

在日本公司法下,代表董事拥有从任命到广泛的权力以及沉重的义务和责任的多方面法律层面。他们统筹公司的业务执行,并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公司,可谓是企业的面孔。这些权力范围广泛,一方面通过善意第三方保护原则确保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建立了对内部限制和代表权滥用的法律应对措施。

代表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主要分为基于日本民法的善管注意义务和日本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忠诚义务。这些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竞业禁止义务和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等具体行为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可能会导致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对第三方承担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营判断原则在允许代表董事适当行使冒险经营判断的裁量权的同时,强调了该过程的合理性。对其他董事和员工的监督义务也是对名义上的代表董事所负有的重要责任。

理解这些复杂的法律框架并恰当遵守对在日本经营企业至关重要。为了管理代表董事的选任、权力行使、义务履行以及责任产生的法律风险,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是不可或缺的。

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日本公司法下代表董事的选任、权力、义务及责任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为日本国内众多客户提供法律支持。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讲者,能够为不熟悉日本法律体系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无语言障碍、准确且实践性的建议。对于代表董事相关的所有法律挑战,Monolith法律事务所将强有力地支持您的业务。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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