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裁判案例解析日本著作权法保护的九种著作物类型

在日本(日本)精细化的市场中开展业务,理解知识产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管理课题。与需要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权利不同,著作权在创作的同时自动产生。这一特性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不准确理解何为受保护的“著作物”,就会始终存在无意侵犯他人权利的风险。因此,从风险管理和保护公司知识资产两方面来看,掌握著作物的定义和种类至关重要。根据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第2条第1款第1项的定义,著作物是“以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等领域为范围,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作品”。这一定义由思想或感情、创造性、表达以及文化领域四个要素构成。为了补充这一抽象定义,日本著作权法列举了受保护的具体著作物类型。本文将详细解读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所列举的9种主要著作物类型,分析它们在法律上如何被解释,以及在实际商业场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结合重要的判例进行讨论。
在日本著作权法下“著作物”的定义
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创作物首先必须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对“著作物”的定义。这一定义可以分解为四个关键要求。缺少任何一个要求的作品都不会被视为著作物,从而不受保护。
首先,作品必须包含“思想或情感”。这意味着单纯的事实或数据本身不属于著作物的范畴。例如,“东京塔高度为333米”这一事实是没有任何人的思想或情感介入的客观数据,因此不属于著作物。
其次,作品需要“有创造性地”表达。这里所说的“创造性”并不一定指的是艺术价值高或完全新颖。只要作者的某种个性在表达中体现出来,就足以认定为有创造性。因此,单纯模仿他人作品或任何人表达都会得到相同结果的普通表达,都不被认为具有创造性,不会被视为著作物。
第三,必须是“表达的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而非其背后的“理念”。这被称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理念与表达二分法”。例如,某小说的概念或情节等理念不受保护,但基于这些理念撰写的具体文字则作为“表达”受到保护。这一原则也具有促进健康竞争和文化发展的经济政策层面。如果允许理念被独占,那么后来者就失去了创作更优秀作品的机会,这可能会阻碍创新。法律通过将理念留在公共领域,确保了多样化表达的土壤。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是建立在具体且法律上受保护的“表达”质量上,而不是抽象的商业概念,例如软件代码、品牌设计、手册描述等。
第四,作品必须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的范畴”。这一要求将保护对象限定在文化创作活动中,排除了纯粹的工业产品等。工业设计主要受到设计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著作物示例类别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法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具体说明哪些作品属于著作物,法律列举了9种类型的示例。虽然这些只是示例,并不意味着非此列表中的作品就不受保护——只要符合著作物的定义,即可获得保护。然而,理解这些示例类别在实务操作中极为重要。
语言著作物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1号),语言著作物包括使用语言表达的所有创作物,如小说、剧本、论文、演讲,以及企业网站上发布的文章和广告文案等。然而,该法第10条第2项明确规定,“仅仅传达事实的新闻报道和时事报道”不属于语言著作物。这一规定重申了著作物基本定义中的一个原则:单纯的事实报道不具有创作性。
在这一领域,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的判决,即所谓的“江差追分事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某本书的序言部分与一档电视节目中关于北海道江差町的旁白之间的相似性。法院指出,要构成语言著作物的改编(即基于现有著作物创作新著作物),必须保留原著作物的“表达上的本质特征”,并且新著作物的接触者能够“直接感知”到原著作物的这些特征。两部作品共有的是江差町曾因鲱鱼捕捞而繁荣的历史事实,以及江差追分全国大会期间该镇最为活跃的认识。法院认为,这些属于不受保护的观念或普通事实,并判定具体的文本表达不同,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一判例为企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即使基于竞争对手公布的报告或分析中的相同事实信息或数据,只要不模仿表达本身,原则上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自行添加独特的分析或见解以创建新的报告是允许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而非背后的“事实”或“观念”,这一原则构成了自由竞争和信息流通的基础。
日本音乐著作权法下的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項第2号))指的是乐曲本身(旋律、和声、节奏的组合)。此外,伴随乐曲的歌词也作为独立的语言作品受到保护。
关于音乐使用的近期重要判决,可以提到最高裁判所于2022年10月24日做出的判决,通称为“音乐教室事件”。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在音乐教室的课程中演奏乐曲时,谁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义务。最高裁判所认为,教师的演奏是为了让“公众”即学生听到,且在音乐教室经营者的管理下进行,因此判定经营者为著作权侵害的主体。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演奏,由于其目的在于提高自己的技术,且经营者对其的管理控制并不像教师的演奏那样强,因此得出结论经营者不属于使用主体。
这一判决暗示了,不仅是物理上执行行为的个体,还包括以此为业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由此获利的个体,也可能被视为法律上的使用主体。这一“管理与控制”的概念不仅限于音乐教室,还可能适用于例如卡拉OK店铺、客户上传内容的平台业务等,客户使用著作物的服务形式,对于判断经营者应承担多大程度的著作权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日本无言剧或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3号),舞蹈或无言剧的著作物,如芭蕾、日本传统舞蹈、舞步编排等,通过身体动作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受到保护。
一个被认可的著作物性的例子是,大阪地方裁判所在2018年9月20日的判决,通称“夏威夷草裙舞编排诉讼”。在这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特定的夏威夷草裙舞编排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法院区分了夏威夷草裙舞中传统的基本步骤(属于观念或事实的范畴)和编舞者独立选择、排列这些步骤,创造出新的表达形式(受保护的表达)两部分。法院认定后者具有创造性,并肯定了其著作物性。
这一判例表明,即使是像舞蹈这样的无形、瞬时的表演,只要它能通过视频、记谱法或持续的指导被特定和再现,就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这对于委托或使用独特编舞的企业,如广告活动、活动策划或娱乐表演等,具有重要意义。创作出的编舞可以成为企业宝贵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与编舞者签订合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权利归属是至关重要的。
日本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項第4号),美术作品包括绘画、版画、雕塑和漫画等。在这一领域,法律问题特别集中在“应用美术”上,即将美术创作品应用于实用品时的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的指导性案例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5年4月14日)的判决,通称“TRIPP TRAPP案件”。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具有独创性设计的儿童椅是否可以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法院认为,该椅子的设计不仅仅是功能性的形状,其美学特征可以从实用功能中分离出来,成为美术鉴赏的对象,因此可能属于美术作品。尽管最终判决认为与竞争产品之间不存在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同一性,否定了著作权侵权,但该判决因为认可了实用工业产品设计的著作物性,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一判例暗示,一个产品设计可以通过设计法、商标法(立体商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及著作权法等多重知识产权法得到保护。与设计权的保护期限相比较短,著作权可以在著作者去世后长达70年。因此,企业在考虑自家主力产品设计时,不仅应考虑进行设计登记,还应评估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美学创造性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构建多角度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在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5号)下,受保护的建筑作品范围被极其有限地解释。即使是设计上卓越的普通住宅或办公楼,通常也不属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畴。
确立这一严格标准的是大阪地方裁判所2003年10月30日的判决,即所谓的“積水ハウス事件”。一家大型住宅制造商因其模型房屋的设计被竞争对手模仿而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其请求。法院指出,为了使建筑物获得著作物的保护,除了美学考量之外,设计者的文化和精神思想或情感必须得到表达,并且具备足够高的艺术性,才能被评价为“建筑艺术”。
设立如此高的门槛背后,是出于政策考虑,担心如果轻易地将建筑物的基本功能或结构设计纳入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特定个体的垄断,从而阻碍建筑行业整体的健康竞争和发展。建筑物本质上是实用的,法律优先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创造性的保护。因此,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经营者应该认识到,其建筑设计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极低,需要通过品牌价值、服务质量等其他因素来确保竞争优势。
图形著作物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6号),图形著作物包括地图、学术图纸、图表、模型以及建筑设计图等。在这里,创作性不在于图形所展示的客观信息本身,而在于如何选择、排列这些信息,并将其以图形的形式表现出来。
建筑设计图是这一类别的典型例子。如前所述,基于设计图建造的建筑物本身很少作为“建筑著作物”受到保护,但设计图本身却可能作为“图形著作物”受到保护。这是因为在决定建筑的结构和布局时,设计者运用了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了独特的表达。
这一法律结构在建筑师与委托人(如开发商等)的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建筑师创建的设计图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建筑师所有。因此,如果委托人未经许可复制该设计图以建造另一座建筑,或将其交给其他建筑师进行修改,可能构成对图形著作物著作权的侵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筑设计委托合同中,确保委托人获得必要的许可(使用授权),以便出于建设、未来改造、维护等目的使用设计图是极其重要的。
日本电影著作物的法律解读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7号),电影著作物被定义得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电影院放映的电影,还涵盖了“以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视听效果的方式表现,并且被固定在物质上的著作物”。因此,电视节目、商业广告片以及视频游戏也被视为电影著作物。
将视频游戏视为电影著作物的首个案例,是东京地方法院在1984年9月28日的判决,即著名的“吃豆人案件”。在此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在游戏中心未经许可复制并安装的“吃豆人”游戏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放映权)侵犯。法院认定,游戏ROM中记录(固定)的一系列图像,尽管会随玩家操作而变化,但整体上构成了创造性的视听表现,属于电影著作物。
这一判断对日本视频游戏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将游戏定位为电影著作物,使得游戏制作者能够享有与电影制作者相同的强有力的权利(如放映权和发行权)。此外,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电影著作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归电影制作者(游戏公司)所有,这在涉及众多创作者的复杂游戏开发过程中,简化了权利处理,为日本游戏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获得稳定的法律基础。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摄影作品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8号),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认定摄影作品的创作性的门槛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努力。
东京高等法院在2001年6月21日的判决中,即所谓的“鲜嫩西瓜照片案”,明确了摄影作品创作性的标准。法院指出,摄影作品的创作性来源于摄影师在被摄体的选择、构图、光线与阴影的处理、角度、抓拍时机、冲洗技术等方面的各种选择与创意的结合。根据这一判断,除了单纯的机械复制等,几乎所有涉及摄影师意图的照片都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确立了一种广泛的解释。
这种广泛的保护意味着企业需要进行重要的风险管理。在当今这个可以轻易在互联网上获取图片的时代,人们往往忽略了这些图片可能是他人的著作物。然而,企业在其网站、社交媒体或广告物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犯,并可能导致赔偿损害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体系,对所有使用的图片签订许可协议、确认权利关系、保存许可证明等。应当以所有照片原则上都是某人的著作物为前提。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物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物(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第9号)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在此,极其重要的是同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程序的具体“表现形式”(源代码的编写),而不包括构成程序基础的“程序语言”、通信程序中的“规则(协议)”以及处理程序的“解法(算法)”。这是将想法与表达的二元论应用于程序领域的体现。
近期在这一领域的实务争议中,有一个案例是大阪地方裁判所(2024年1月29日)的判决。在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一家公司委托开发的程序,是否可以在多个场合被复制和修改后使用。法院首先确认了该程序的源代码,尽管存在功能性的限制,但编写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选择范围”,并且从编写的数量(约120页A4纸)来看,开发者的个性得到了体现,因此确认了其著作物性。然而,法院驳回了著作权侵犯的主张。原因是,鉴于双方长期的交易关系、开发者已经交付了源代码、以及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在多个场合使用程序,法院认定委托方在内部复制和修改程序使用属于“默示许可”。
这一判决对委托软件开发的企业经营者来说包含了重要的教训。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许可的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依赖交易惯例或默契可能会成为未来争议的导火索。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谁可以在多少个地点或终端上使用程序、是否允许修改、源代码的访问权如何等许可范围,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至关重要的。
比较各类著作物的创作性判断标准
正如我们所见,日本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性”要求并不是对所有著作物一律适用。法院会根据著作物的性质灵活解释这一标准。特别是对于像建筑物这样实用性较高的著作物,为了不不当限制产业活动,创作性的标准设定得相当高;而对于像照片这样以表现本身为目的的著作物,则倾向于以相对较低的标准认定其创作性。理解这些标准的差异有助于判断哪些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强有力的著作权保护。下表特别比较了主要著作物类型中判断标准的要点。
著作物类型 | 创作性判断的要点 | 相关案例 |
建筑著作物 | 需具备高度艺术性,能被评价为“建筑艺术” | 積水ハウス事件(積水房屋案件) |
美术著作物(应用美术) | 是否脱离实用目的,能成为美学鉴赏的对象 | TRIPP TRAPP事件(TRIPP TRAPP案件) |
语言著作物 | 作者个性是否体现在表达上的本质特征中 | 江差追分事件(江差追分案件) |
摄影著作物 | 是否在被摄体的选择、构图、光量、明暗等方面巧妙创新 | みずみずしいスイカ写真事件(新鲜西瓜照片案件) |
程序著作物 | 表达中是否有替代选择,作者个性是否得以体现 | 大阪地方裁判所2024年1月29日判决(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1月29日判决) |
总结
日本的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保护范围广泛,涵盖从语言、音乐、美术到程序的各种创作性表达。然而,仅凭法律条文中的抽象定义和示例,很难判断具体的创作物是否受到保护。正如本文所概述的,各个著作物的保护范围是通过法院多年积累的判例具体形成的。这些判例为法律中“创作性”这一概念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适应于各自领域的特性。因此,为了正确评估著作权问题,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知识,还必须深刻理解这些司法判断。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日本国内拥有众多客户,对于本文解释的各类著作物相关的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咨询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包括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成员在内的多名英语使用者,能够为面临复杂日本知识产权法务的国际企业提供专业而流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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