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私用复制与图书馆复制的解读

日本的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人的权利,同时确保文化成果的公正使用,以促进文化发展。正如该法律第一条所述,著作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财产利益,更是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而设立的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限制。这些“权利限制规定”是法律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物,是为了实现法律目的的重要调整功能。这些规定严格定义了其适用条件,以避免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并确保著作物的正常使用不受阻碍。权利限制规定是为了实现法律宗旨的有意设计,而非简单的漏洞。本文将基于日本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和裁判例,详细解读在企业活动中容易产生误解的“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和在研究调查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图书馆等机构的复制”两项权利限制规定。特别是,“私人使用”这一术语在法律上,尤其是在企业活动的背景下,并不适用,这一点对于合规而言,是极其重要的知识。
日本著作权法的基本限制概念
在日本的著作权法中,权利的限制不同于美国的“合理使用”那样的包罗万象且灵活的标准,而是由针对特定使用目的或方式的各个条款所规定的一系列有限的例外规定。因此,在使用著作物时,原则上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当个人的使用行为完全满足这些权利限制规定中的某一要求时,才无需获得许可。解释这些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得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判断这些例外适用范围时,法院也将此原则作为重要的指导。因此,即使使用行为表面上符合条文的字面要求,如果该使用损害了著作物的市场价值,实质上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权利限制的适用可能不会被认可。
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1款),在“个人或家庭内或其他类似有限范围内使用”的目的下,使用者被允许复制著作物。这被称为“私人使用的复制”,是最基本的权利限制规定之一。要适用这一规定,主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使用范围必须是“个人或家庭内或其他类似有限范围内”,这指的是非常封闭和小规模的群体,如家庭成员或亲密朋友,通常不包括公司同事。其次,复制主体必须是“使用者”本人,这意味着原则上,著作物的使用者本人应当进行复制行为,而将复制工作外包给外部服务商通常不符合这一要求。第三,目的必须是私人使用。
在企业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内部出于业务目的的复制不属于这种“私人使用”。这一解释已通过司法判例得到确立。特别重要的是,东京地方法院1977年7月22日的判决(舞台装置设计图复制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指出:“在企业或其他团体内部,出于业务上的使用而复制著作物的行为,其目的并非个人使用,也不属于家庭内或类似有限范围内的使用”,从而明确表示企业内部的复制不属于私人使用。由于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其活动本质上不能被视为“个人”的。企业是出于经济目的而组织的团体,其成员即员工可能是流动的且数量众多,因此也不满足“家庭内或类似有限范围”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出于内部使用目的,如复制新闻文章作为会议资料,或复制技术文献用于研发,这些行为原则上不能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存在著作权侵犯的风险。这是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经常忽视的一个重要合规注意事项。
私人使用的例外:不被允许复制的情况
根据日本的著作权法第30条(日本平成时代(1989-2019)法律),虽然允许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但在特定条件下明确排除了这一适用。这些例外规定是为了防止技术进步带来的大量高质量复制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自动复制设备的复制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1款第1号规定,使用“为公众使用而设置的自动复制设备”进行复制的情况,即使是出于私人使用目的,也排除在权利限制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任何人都能轻易进行高质量复制的设备普及,从而导致著作权侵犯的蔓延。然而,该规定存在重要的例外。日本著作权法的附则第5条之2规定,“暂时”仅用于文档或图画复制的自动复制设备,即通常安装在便利店等地方的复印机,不适用此规定。因此,目前个人出于私人使用目的在便利店使用复印机复制书籍的部分,在日本著作权法上是被允许的。这种区分反映了政策上的判断,即比较音乐或视频内容的完整数字复制对市场造成的损害与文档复制带来的社会便利性。但是,应注意到这项措施被标记为“暂时”,这意味着它可能会因未来的法律修正而发生变化。
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复制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1款第2号规定了另一个重要的情况,即私人使用的例外不适用。这是指绕过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的复制。技术保护措施在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20号中定义,指的是用于防止或抑制著作权侵犯的技术措施,如复制保护和访问控制等。使用软件解除DVD或Blu-ray光盘上的复制保护,或使用特定设备使加密无效进行复制的行为,即使目的是个人观看,也不包括在私人使用范围内,构成著作权侵犯。在这一规定中重要的是,判断违法性的标准不是复制的目的或最终使用形式,而是复制过程中的“方法”本身。因为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本身被视为故意破坏著作权人设定的使用规则,因此不接受私人使用的辩护。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120条之2规定,对公众提供能够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或程序的行为等,将处以刑事处罚,不仅针对单纯的使用者,也对促进绕过行为的行为采取了严厉措施。这反映了日本著作权法在确保数字内容权利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
在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中的复制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
除了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之外,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为特定的公共设施中的复制行为设定了特别的权利限制规定。这一规定考虑到图书馆等作为社会信息基础设施的角色,旨在支持国民的调查研究活动。
该规定的对象包括国立国会图书馆以及著作权法施行令所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等。企业的资料室或学校的图书室通常不包括在这个“图书馆等”范畴内。重要的是,根据这一条文的复制权主体是图书馆等机构,而不是个别使用者。在东京地方法院1995年4月28日的判决(多摩市立图书馆复制拒绝事件)中,明确了使用者不能以著作权法第31条为依据强制图书馆进行复制,复制行为的判断和责任在于图书馆方。图书馆不仅仅是提供复印机的设施,而是承担着遵守法律要求的“守门人”角色。
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图书馆等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复制的情形,主要限定在以下三种类型。首先是为了使用者的调查研究而提供的情况(第1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复制的是已公开的“著作物的一部分”。这个“一部分”通常解释为不超过著作物整体的一半。然而,对于定期刊物(如杂志或学术期刊)中发表的单独论文或文章,如果发行后已过相当时间,则可以复制整篇文章。
其次是为了图书馆资料的保存而必要的情况(第2号)。例如,为了保护老旧且已经退化的资料而进行微缩胶片化,或者将难以获取播放设备的旧媒体(如唱片等)的数据转移到新媒体上。
第三是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等原因而难以普遍获取的资料的复制品(第3号)。这是为了通过图书馆间的相互协作网络,确保对稀有资料的访问。
这些规定为企业的研发部门等在进行文献调查时合法获取资料提供了手段,但这些都是在图书馆这一公共机构的严格管理和程序下进行的,与企业内部自由进行的复制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私人使用与图书馆复制的比较
正如我们之前所解释的,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的“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和第31条规定的“图书馆等机构的复制”,虽然都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允许复制的权利限制规定,但它们在法律依据、主体、目的以及允许的范围上有着根本的不同。私人使用是指个人在封闭范围内进行的微小使用,而图书馆的复制则是公共机构出于社会目的进行的严格管理的服务。在企业活动中,通常不适用前者,而后者可以作为调查研究的手段,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制。清楚理解这些差异对于确保著作权合规至关重要。
下表总结了两者的主要差异点。
| 比较项目 | 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 | 图书馆等机构的复制(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 |
|---|---|---|
| 法律依据 |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 | 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 |
| 复制的主体 | 使用著作物的个人 | 国立国会图书馆及政令指定的图书馆等 |
| 目的 | 个人的、家庭内的或其他类似有限范围内的使用 | 用户的调查研究、资料保存、提供绝版等资料 |
| 复制范围的限制 | 原则上无限制(但复制物的分发等是不允许的) | 原则上限于“著作物的一部分”(不超过一半) |
| 企业中的使用 | 业务目的的复制不适用 | 用户可以出于调查研究目的请求复制 |
总结
本文解释了日本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限制规定的“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第30条)和“图书馆等机构的复制”(第31条)。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多年的判例确立的原则,私人使用的例外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业务目的复制。如果误解这一点,可能会无意中侵犯著作权。此外,无论目的如何,绕过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图书馆的复制仅在严格条件下为公共目的而被允许,这些都是在合规方面需要理解的。著作权法是一个频繁修订以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变化的领域,其解释复杂。为了采取适当的措施,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Monolith律师事务所拥有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著作权法务方面丰富建议的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从国际视角为复杂的日本著作权制度提供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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