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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利益和报道的角度看日本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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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利益和报道的角度看日本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

日本的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并促进文化发展。该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采用了“无形式主义”,这意味着著作物一旦创作出来,无需任何注册等手续,著作权即自动产生。这种强有力的保护使得创作者能够确保从自己的创作活动中获得利益。然而,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文化公平使用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并非绝对。日本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著作物的“权利限制规定”。与美国的“公平使用”这样的综合概念不同,这些规定具体定义了允许使用的场景和目的。在企业的公关活动、媒体运营和法务合规中,准确理解这些规定对于避免著作权侵犯风险和开展合法业务活动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专业角度,结合具体条文和裁判例,解读与商业实务密切相关的权利限制规定,特别是时事问题评论的转载、政治演讲的使用、时事事件的报道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的复制等方面。

关于转载时事问题评论文章

为了促进社会讨论,日本的著作权法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转载评论文章。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9条第1项,允许将刊登在报纸或杂志上的政治、经济或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转载到其他报纸或杂志,或者进行广播。

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满足几项严格的要求。首先,目标作品必须是“刊登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行的”。其次,内容必须是“关于政治、经济或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这里关键的是“评论”的定义,并不仅仅是事实报道或时事问题的解说文章。根据法律解释,“评论”指的是像报纸社论或杂志社长的序言那样,作为新闻机构展开的主张或建议。

此外,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某些情况的适用。具有学术性质的评论,为了保护作者的专业知识和经济利益,不适用这一例外规定。实务上最重要的是,如果原文章有“禁止转载”等禁止使用的声明,即使满足所有其他要求,也不得擅自转载。法律解释上,这种禁止声明不足以仅在杂志末尾等地方泛泛地记载,而需要与各个评论文章具体相关联。

这一条款的结构反映了立法意图,即在作者不积极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流通应成为社会讨论对象的特定意见表达。换言之,作为默认状态,允许这些内容成为公共讨论的素材,同时保留作者通过简单程序(禁止声明)拒绝使用的权利。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39条第2项也允许合法广播的评论通过接收装置公开传达(例如,在商店内播放广播)。即便在这些使用被允许的情况下,也有义务明确来源。

在日本的政治演讲等的使用

为了确保民主社会基础上的信息自由流通,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对政治演讲等的使用设定了特别规定。该条款根据演讲的类型,将可使用的范围分为两个层次,并在背后明确了公共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最广泛的使用权限被授予于公开进行的政治演讲、陈述以及法庭程序中的公开陈述。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演讲等原则上可以“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自由使用。这基于一个观点,即国会答辩或法庭辩论等应作为社会成员可以自由获取并审议的公共财产。然而,这种广泛的使用权限有一个重要限制,即“编辑同一著作者的作品进行使用”的情况不适用此例外。这一限制旨在防止无授权地集结特定政治家或律师的演讲,创作类似“演讲集”的新著作物,并进行商业利用。

其次,更为有限的使用权限被授予于在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等进行的公开演讲或陈述(不包括在第一类别中的)。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这些演讲等只有在“被认为是出于报道目的上正当”的情况下,才能被用于报纸或杂志的刊登,或者用于广播等。这一规定预设了例如省厅记者会议中负责人的说明等情况。这里的使用,与政治家的演讲不同,被限定于特定的报道目的。

如此,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根据演讲的出处,为使用的自由度设定了明确的差异。与国政根本相关的政治家演讲或为实现司法正义的法庭陈述,被赋予了最大限度的公共性,使用方法没有限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中的一般演讲则被定位为应通过报道这一过滤器传达给国民的信息。这表明了法律精细区分了社会中公共发言的不同角色。

时事事件报道中的著作物使用

为了准确报道时事事件,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与事件相关的著作物。例如,在报道一起艺术品盗窃案时,如果不使用该艺术品的图片,将很难传达事件的严重性。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在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或在事件过程中可见或可听的著作物,可以在报导目的上正当的范围内使用。”

对于这一条文的解释,特别是在数字时代“报道”的范围,近年来的裁判例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通过观察两个对比鲜明的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适用范围。

第一个案例是被认定为合法的“报道”使用(东京地方法院2023年(令和5年)3月30日判决)。在这个案例中,一位摄影师声称自己的照片未经许可被一个网站使用。然而,该网站发布的内容是关于另一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而这张照片正是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这起诉讼判决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时事事件”,并且问题照片正是构成该事件的核心元素,因此判定使用该照片在“报道目的上正当的范围内”。这一判决暗示,即使使用者不是传统的新闻机构,只要其发布内容客观地传达社会事件,“报道”的功能就可能适用第41条。

第二个案例是被认定为不属于“报道”的使用(东京地方法院2023年(令和5年)2月28日判决)。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人的私人Instagram账户上的视频截图被未经许可地用作谷歌地图上的牙科诊所信息。发布者声称,他的目的是“报道”一位牙医在治疗患者期间外出的医疗问题。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理由是仅凭发布的图片无法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具体情境,新闻性不足,且在谷歌地图这样的平台上发布不符合传递社会信息的“报道”行为。

从这些裁判例可以看出,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的适用趋向于重视使用者的行为功能(是否客观报道社会事件)和使用方式(如平台的性质),而非使用者的身份(是否为新闻机构或个人)。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制作的复制品,如果用于非报道目的(例如,将用于报道的照片商品化出售),则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49条第1项第1号被禁止。

在日本司法程序中的复制规定

为了确保著作权法不妨碍国家基本功能的执行,如司法、立法和行政等,特别设立了权利限制条款。这些条款是在公共利益目的下必要使用的同时,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首先,关于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之2允许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复制著作物。这适用于在诉讼中提交著作物作为证据,或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复制先行技术文献的情况。近年的法律修正为了适应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数字化,不仅允许了“复制”,还允许了电子文件传输等“公众传输”。

接下来,关于立法和行政目的的使用,日本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在“为立法或行政目的内部资料所必需”的情况下,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复制著作物。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使用限于“内部资料”。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制作的复制品不得广泛公开或分发,这将被视为超出目的的使用,是不被允许的。

这些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使用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前提,即即使目的是正当的,如果“考虑到著作物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和方式,可能会不公正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则不适用这些规定。这相当于权利限制规定的一种安全阀。例如,如果行政机关为了内部审议而不是复制市售的昂贵调查报告的一部分,而是为了整个组织的使用而整体复制,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公正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它夺走了报告在市场上的销售机会。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如果它与著作权人的市场直接竞争并严重损害经济利益,权利的限制是不被允许的。这样,就在国家功能的顺利执行和著作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

在各种限制规定中使用翻译与改编等

在之前的解释中,我们已经讨论了根据权利限制规定使用作品时,翻译或者改编这些作品到底被允许到何种程度。关于这种二次利用的规定,正是由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之6所明确。该条款并非创设新的权利限制,而是在其他权利限制规定适用的情况下,阐明哪些二次利用是可能的。

日本著作权法将二次利用的类型分为“翻译”和“改编”(包括编曲、变形、改编),并根据原始权利限制规定的目的,严格区分允许的范围。

例如,在个人使用(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或学校教育中的使用(同法第35条)等,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不仅允许翻译作品,还允许编曲、变形、改编。

另一方面,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具有高公益性的使用,即时事问题相关论述的转载(同法第39条)、新闻目的的演讲使用(同法第40条第2款)、时事事件的报道(同法第41条)以及法庭和行政程序中的复制(同法第41条之2、第42条),在这些情况下,允许的二次利用仅限于“翻译”。在这些场合,准确传达作品内容至关重要,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改变作者思想或情感表达的“改编”。这是因为保持原作品表达的一致性,并确保准确性,符合这些权利限制规定的宗旨。然而,在判例中,也有认为在引用范围内进行忠实于原意的摘要是被允许的,但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判断的领域。

为了明确这种关系,我们在下表中进行了总结。

根据条文主要使用目的允许的二次利用
日本著作权法第39条时事问题相关论述的转载等仅限翻译
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新闻目的的演讲使用仅限翻译
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时事事件的报道仅限翻译
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之2、第42条法庭和行政程序仅限翻译
(比较)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学校教育中的使用翻译、编曲、变形、改编

如此,日本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表达的完整性(Integrity)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并且对于改变作品的权利,即改编权的干预,比对翻译权的干预要更加谨慎。这一系统性规则反映了公平使用与保护作者人格权之间精细的平衡。

总结

正如本文所概述的,日本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设立全面的公平使用条款,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新闻自由等特定目的,设定了许多具体条文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关于时事问题的转载(第39条)促进了公共讨论,政治演讲的使用(第40条)确保了民主进程的透明度。此外,关于时事事件报道的规定(第41条)采用了现代解释,更多地考虑行为的“报道”功能而非使用者的身份,而在诉讼程序等的使用(第41条之2、第42条)中,嵌入了“不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平衡机制。再者,这些使用所伴随的二次利用(第43条)根据原始规定的目的,例如仅允许翻译等,设定了精细的规则。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这些规定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密切关注最新的裁判例动态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准确理解这些复杂的规定,并在商业现场适当运用,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

Monolith法律事务所拥有在处理日本著作权法相关问题方面的丰富经验,为国内外多样化的客户提供了法律服务。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为在国际商业环境中运作的企业提供准确的支持,帮助它们理解并遵守日本复杂的法律体系。如果您需要就本文讨论的主题进行咨询,或需要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事务所。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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