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代理商的合同中需要注意的要点是什么
根据电通在2019年2月公布的调查结果,2018年(公历2018年)日本的总广告费中,互联网广告费占据了总额的26.9%,即1.7589万亿日元。从广告主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广告不仅可以以少量资金开始,而且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高效广告运营,因此使用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逐年增加。
因此,我们将解释互联网广告代理商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的要点。
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公司的解释
什么是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顾名思义,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最典型的是像列表广告(搜索引擎联动广告)那样优先显示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列表中的广告,此外,还有在网站上的广告位显示的展示广告。关于列表广告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listing-ads[ja]
互联网广告与电视广告或杂志广告等传统广告不同,可以以较小的预算开始。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广告可以利用搜索引擎等收集的互联网浏览者的属性和搜索历史等,只向广告效果高的用户显示广告。这种精细的定位是互联网广告的特有优点。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详细解释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oints-for-supplement-advertising[ja]
互联网广告代理公司的角色
当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如果是列表广告,他们会向搜索引擎请求发布广告。另一方面,如果是在网站上的广告位发布的展示广告,他们会向从网站购买广告位的一级代理商(媒体代表)请求发布。
在这个时候,介于广告主和搜索引擎或媒体代表之间的是互联网广告代理公司,他们协调双方的关系。具体来说,广告代理公司会听取广告主关于广告内容、目标和广告预期成果等的意见,并根据广告主的意愿设定条件,向搜索引擎或媒体代表提交广告。
搜索引擎和媒体代表基本上会根据这些条件机械地发布广告,因此,设定条件的广告代理公司是否具有关于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专业知识,对广告主来说是最重要的。
另外,如果公司要运营互联网广告等,自己做也是一种选择,这被称为”内部化”。然而,自己运营的话,往往在专业性和人员规模等方面不如广告代理公司,而且,许多公司的互联网广告运营人员并不多,所以如果负责人离职,运营中断的风险也很高。
反过来说,广告代理公司的介入意味着他们可以确保具有互联网广告专业知识的足够人员。
互联网广告代理商合同中的重要要点
当互联网广告代理商接受广告主的广告运营请求时,会创建一份合同。我们将解释这份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在以下提出的条款案例中,“甲”是广告主,“乙”是代理商。关于一般的业务委托合同,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gulation-of-outsourcing-contract[ja]
关于业务内容的条款
第〇条(业务内容)
甲方将以下各项业务中在附件中规定的事项委托给乙方,乙方接受此委托。
(1)与广告发布相关的初期工作(如选择关键词等)
(2)代理发布广告,运营业务(如添加或删除关键词,复审等)
(3)预算或发布地点变更等咨询
(4)其他与广告发布和运营所需的事项
在广告代理商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规定广告代理商接受委托的业务内容的条款。然而,关于业务内容的细节通常不在合同正文中规定,而是在附于合同的附件中记录。
关于广告费支付的条款
第〇条(广告费)
1. 甲方应在次月末日前,根据前款的报告,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当月的运营金额。
2. 乙方应运营使前款规定的运营金额达到〇元以上。
这是关于广告主委托广告代理商进行运营的广告费用条款。
关于运营的广告费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代理商先垫付给广告媒体,然后广告主再支付给代理商的垫付部分,另一种是广告主先向广告代理商支付广告费用。前者,即广告代理商垫付的方式比较常见,因此,上述条款的第一款是基于这种情况设定的。
然而,在小型广告代理商等没有资金余裕进行广告费垫付的情况下,需要请求广告主先支付。这一点取决于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的谈判,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确认。
另外,如后面所述,如果将运营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广告代理商的报酬,那么如果运营金额过低,就有可能出现亏损的风险。因此,作为广告代理商,也需要考虑设定广告预算的最低金额。上述条款在第二款中规定了运营金额的最低金额。
关于向代理店支付报酬的条款
第〇条(报酬)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月运营金额20%(不含税)的报酬作为业务执行的对价,该款项应在次月〇日前支付。
关于广告代理店从广告主处收取的报酬的条款非常重要。
关于报酬的确定方式,除了像条款案中那样根据运营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外,还可以采取与运营金额无关的固定金额方式。此外,还可能存在将目标转化单价与转化数量相乘得出的金额作为报酬的成功报酬制。
关于向广告主报告的条款
第〇条(报告)
乙应在次月〇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报告本月的业务履行情况。
广告代理商通常需要定期向广告主报告通过运营列表广告等所取得的成果。
关于报告的方式和频率,只要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达成一致,就可以自由设定。然而,对于报酬较少的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可能会将报告频率限制在每月一次左右,报告方式也多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而非面访。
相反,如果能获得大量报酬,为了避免与广告主的纠纷,可能会考虑增加报告频率,并采取面对面解释的形式。另外,虽然上述条款草案中并未包含,但广告主有时会要求广告代理商在任何时候都能报告业务履行情况,这种要求不仅限于定期报告。然而,如果广告代理商的报酬较少,其应对能力将有限,因此是否应进行定期报告以外的报告,需要谨慎判断。
关于账户信息披露的条款
第〇条(账户)
1. 若乙使用自己拥有的账户进行业务,除非另有甲乙间的协议,该账户的所有权应归乙所有。但是,如果甲有要求,乙有义务披露与该账户相关的所有信息。
2. 若乙使用甲拥有的账户进行业务,该账户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但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应授权乙使用该账户。
3. 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终止时,乙必须将与该账户相关的所有信息返还给甲。
运营列表广告时,需要创建广告账户。
关于广告账户,有使用广告代理商提供的账户(第1款)和使用广告主创建的账户(第2款)两种情况。即使是使用广告代理商创建的账户,通常也需要将所有账户信息披露给广告主。因为广告费用是由广告主支付的,所以这是必要的。
第1款的条款是基于这种考虑。相对的,如果广告主之前是自营(自家)运营,广告代理商可能会接手并使用原本由广告主使用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代理商需要得到广告主的授权才能使用账户(第2款)。此外,合同结束后,需要将账户信息交还给广告主(第3款)。
总结
预计互联网广告代理行业的市场规模将继续迅速扩大。不仅大型广告代理公司,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可能进入这个行业,因此未来新的参与者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然而,与传统的在电视或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自动选择最佳目标并使其浏览广告的特性,广告主无法实际查看并确认广告在何种媒体上以何种程度发布。因此,为了避免与广告主发生纠纷,作为广告代理公司,提供何种内容的服务,以及如何计算报酬,这些都是需要明确规定,以免留下疑问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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